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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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2時17分)謝謝主席。部長,你上任幾天了?就是到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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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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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2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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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是2月1日上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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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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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之前、就是你離開基隆市長是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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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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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你也知道,在你任內基隆市有一個重要的市民公投,就是有關基隆港要設置第四天然氣接收站的事情,現在你高升內政部長,對於當時你函請內政部裁示這個地方公投是不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12月16日內政部已經函復市政府,你有看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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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知道這個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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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那個時候你還沒有離開,他們是去年12月16日函復基隆市政府,那時候還是你的任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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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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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沒有印象?這麼重要的事情,你竟然沒有看到這個文?有沒有看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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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因為它到了之後會逐步的簽上來,16日我快要卸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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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到底你24日離開前有沒有看過內政部給基隆市政府的這個函?就是認定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公投事項非屬地方自治事項,你到現在知道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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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們知道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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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認同嗎?雖然內政部的這個函不是你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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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對,這是內政部函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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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你認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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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尊重,因為這個職權在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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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現在是部長,你會重新研議當時你們所給的四個法規都認定所有事項涉及中央權限,而不是地方自治權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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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這個程序已經回到基隆市政府,並不在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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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當時內政部給基隆市政府的這個函你可能沒有看過,照你剛剛的反應,你可能真的沒有看過,它從電業法、商港法和相關的漁業法規都認為這些屬於中央權限,所以基隆市政府沒有資格和權力來公投,可是現在地方上的團體──當時你也有和他們對話過,到底當時你有沒有認同他們這個屬於地方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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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公投法要地方民間團體提起公投,這個我們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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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它的主文不涉及電業的改變,它是在外海填海造陸,基隆港周邊海域的部分,這跟當時講的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完全不一樣,可是內政部卻做了這樣的函釋,你做為前基隆市長,你對這個函釋到底認不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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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跟委員報告,如果依照這個回復的函文,主文會涉及到電廠能不能夠更新和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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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它現在是要在外海填海造陸設接收站,這無涉廠區內,如果這樣都不能用公投來面對環境可能的影響及要求台電重新評估,那你要如何確保當時你在基隆市做了8年的市長以及大家對你稱讚有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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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我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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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的責任是要保護這個海域,你責無旁貸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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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們對海岸的保護立場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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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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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不過你剛剛講的提案,如果它是連堤防等等相關設施統統都不能做的話,因為要做堤防就必須要填築,這個提案的內容完全不能做任何的填築,等於任何的更新都會受到一些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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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部長,所以你的態度是已經接受要在基隆港外填海造陸來設接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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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想應該不是這樣子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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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不是曾經回復台電說你遵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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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這是很大的誤會,第一個,地方政府並沒有權責同意可否蓋電廠,既然市政府從來都沒有同意過台電在基隆市蓋這個電廠,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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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台電109年8月8月有給你們相關的函釋,你也有回復它,這個函復你是基於什麼權責來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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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那個是它詢問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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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說「本府原則同意開發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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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但是它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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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但是你同時又說要重新辦理審查事項,所以你是有權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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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對不起!賴委員,你這個文字沒有提到它是詢問我們,因為外面有一個所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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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水產動植物保育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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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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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對,那一區歸基隆市政府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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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它是針對那一部分來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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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那你說「本府原則同意開發事項」是指那個地方可以開始評估有沒有填海造陸的可能性?是這樣嗎?所以你有權限同意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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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不是,我們的意思是說,OK!它可以針對這個地方去進行相關評估,也就是對環境的影響,譬如這個地方的水產,包括生物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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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但是它已經擇定那個地方了,所以它才會問你,然後你又有權力回應它,所以在地方自治裡你是有權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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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應該不是這樣子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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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這不是像內政部講的,所有的事項都沒有地方自治的權力。雖然部長高升了,但那是你經營8年、市民認同你的地方,我希望你能夠重新審視12月16日你們函復給基隆的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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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不過它的程序已經回去了,回到地方政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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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必要的時候還是要多溝通,不要讓市民朋友又重新走一次冤枉路,我相信這個部分地方是有權力的,不會完全沒有權力可以來處理地方的自治事項,好不好?部長,給你一個禮拜回復本席,你有沒有要重新審定那個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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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剛剛已經說過了,這個程序已經回到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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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如果之後他們要進行地方性的公投,內政部不會干涉,相關內容也不用再送中央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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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不是,應該是原本那個提案現在程序已經回到地方政府,所以原申請人應該跟地方政府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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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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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對,這會由地方政府來進行原提案的准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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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那你當時為什麼要送內政部?明明是在你任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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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那時候我們是經過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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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當時市政府就自己決定,一槌定音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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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倒不是這樣子講,其實我們是經過很多的審酌,也就是提案的主文和內容是不是真的屬於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項?所以我們才會送內政部來進行相關的審議,因為它也牽扯到很多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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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如果現在基隆市謝國樑市長要執行公投有沒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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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這涉及兩個層次,第一個,原本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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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要不要修正是一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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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不是,原本的提案沒有修不修正的問題,現在是原本的提案必須要進行准駁的動作,這是第一個。第二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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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如果基隆市政府同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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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原本的提案內政部已經回復基隆市政府,也就是它的適法性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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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我想我知道你的意思,如果他們繼續進行,中央有權對他們進行指導或是准駁,是這個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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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跟委員報告,原提案的部分程序已經走完。第二個,如果民團或是提案人要重新提案的話,那個程序就必須要重走一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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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重走一遍沒有關係,你現在已經榮升內政部長,一樣的問題,我剛才已經講了,關鍵是如果依然用12月16日那個函示,地方再怎麼做,中央可能都不會認可,大概最後就會變成民意調查性質的公投,如果是這樣,那這就失去公投在地方的本意,所以我希望這個部分你能夠重新審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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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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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請一個禮拜給我函復,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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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其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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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可以嗎?一個禮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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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先跟委員報告一下,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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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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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不過公投的主文和內容需要審議的過程,並不是提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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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地方政府有疑義才會送內政部,這就跟之前你送到內政部一樣,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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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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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現在這個已經被你們視為準駁回,不完全是駁回,但是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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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就是把這個法律的意見回給基隆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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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所以剩下的就是基隆市謝市長的權責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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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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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這個我尊重,但是就公文和函釋的部分還是請部長在一個禮拜內研議看看,請給我一個答案,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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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委員的意思函釋指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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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就是12月16日你們函復基隆市政府的那個公文,如果你還是沒看到,我覺得實在是太可惜,這個函復的公文已經用四個法規把地方的權限全部都剝奪掉了,但是我認為你當時要求內政部函釋應該不是用那樣的原則來看待你送到內政部的狀況,所以我希望你認真的檢視那四個法規:電業法、漁業法和相關的商事法,好不好?請你檢視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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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那個法規會跟提案的主文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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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當然,是,所以我希望你、雖然你是2月1日上任,但是公文回到基隆市政府的時候你並沒有看,甚至沒有簽給你,我不曉得,希望這一點你回復我時一併釐清,雖然這非你現在的職務,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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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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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謝謝!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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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賴委員和部長。現在休息30分鐘。 |
休息(12時27分) |
繼續開會(12時5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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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詢答。 |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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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5-2 |
speakers | ["陳玉珍","何欣純","李德維","洪孟楷","林靜儀","羅致政","陳琬惠","莊瑞雄","邱顯智","游毓蘭","張宏陸","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品妤","賴士葆","賴香伶","孔文吉","邱臣遠","黃世杰","林文瑞","林為洲"] |
page_start | 271 |
meetingDate | ["2023-03-01"] |
gazette_id | 1122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201_0001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 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五、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六、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洪 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 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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