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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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13時19分)謝謝主席。先請教中選會陳副主委,行政院版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深度偽造影音條款,這一部分要求廣播電視停播及網路平台移除,外界普遍認為是偷渡數位中介法本質的審查條款,政府這樣做是不是企圖控制競選的影音以及言論的自由?會不會有干預選舉之嫌?這會不會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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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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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委員好。這完全是不同的事情,謹作以下說明:現有的選罷法裡其實就有一些散布謠言的相關規定,有鑑於科技時代、網路時代的發達,現在深偽技術可能越來越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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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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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各國也都發現它可能會影響選舉的過程及選舉的結果。為了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內政部跟行政院就這個部分再做特別的規定,這跟數位法的規範是不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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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來,請教一下,去年陳時中前部長在廁所裡的那個廣告,後來被人家kuso,這樣算不算是一種使他人誤信為真的技術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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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您講的可能是A跟B是完全不同的事情,深偽影音必須要有偽造的部分,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還有司法警察機關報案程序,交由NCC進行相關處理,與您講的單純的競選文宣恐怕是屬於兩回事,我想委員應該也非常清楚中間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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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好,了解,沒關係,我們到時候再討論。
再請教行政院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新增「一名候選人以一個政黨推薦為限,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同時或先後繳交兩個以上政黨推薦書,視同放棄政黨推薦」,有這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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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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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兩個政黨可以推薦同一組的候選人,只是要排列推薦政黨的順序。請問為什麼兩個法規的規定不一樣?為什麼一般的選舉只能由一個政黨推薦,但是總統副總統可以兩個,是因為總統副總統比較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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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因為在憲法的規定上,總統、副總統屬於聯名登記,這個部分在憲法增修條文裡有做特別的處理。依據這個處理原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在這個部分做了特別的規定。一般的公職人員選罷法沒有辦法做類同的規定,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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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因為他沒有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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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如果有候選人另外成立許多政黨,成立許多政黨之後,形成聯名登記,恐怕就會造成選舉上的紊亂,與憲法跟法律,我是指總統選罷法的特別規定,兩者是有所不同的,不能夠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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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好。另外再請教立委參選人的財產申報要說明財產來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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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立委的財產申報是屬於財產申報的義務,財產的來源恐怕屬於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屬於選務的職掌,讓委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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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所以簡單說,就是不用說明財產來源,對還是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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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倒沒有這樣講。我再講一次,有關公職人員的財產來源,是屬於其他法律規定,是其他法律主管機關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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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請問成年子女的財產要不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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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成年子女的財產申報,委員所問的是指候選人,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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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是,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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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參選人的成年子女,在政治獻金法的相關規定裡是無需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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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好,沒關係。現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成年子女要不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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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剛剛已經講過,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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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如果他當選了以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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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當選了以後是向監察院申報,這個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跟其他法律的規定,我相信候選人也會依照這個規定,就未成年子女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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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好。再請教臺北市議員徐巧芯發現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去年幫民進黨陳時中助選的時候還是新加坡人,疑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向中選會檢舉,中選會表示要查處。請問查處的結果出來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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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查處的部分是由臺北市選委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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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臺北市選委會報給你們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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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臺北市選委會查處目前還沒有報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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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還沒有報給你們,你們可以催嗎?可不可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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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向委員說明,有關選罷法競助選的規定,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就具體的個案而言,他是不是本國人,這個才是關鍵。第二個相關規定,在選罷法裡是就競選活動期間作規範,而不是就競選活動期間以外的期間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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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沒關係,我不想問這個,我要問你的是,你可不可以去函臺北市選委會,要求他們趕快把結果報出來?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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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還是要尊重一定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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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你上一次是什麼時候發函給臺北市選委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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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請臺北市選委會加快的部分,我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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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來,沒關係,你什麼時候發函給他的?你什麼時候發函給臺北市選委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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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具體的日期,我請處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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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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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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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處長錦珖:跟委員報告,因為裁罰權是屬於地方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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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我沒有問你裁罰權嘛!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我現在問的是你什麼時候發文要求他查處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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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處長錦珖:因為那150個檢舉案,有來我們就馬上轉,有來就馬上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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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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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處長錦珖:權責是屬於地方選委會,不是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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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你可不可以把相關的時程資料送給本席辦公室?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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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處長錦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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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那個部分我們來處理,再送委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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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好,了解。
接下來請教內政部林部長。根據內政部的資料,全國的無偶戶長,2022年Q3高達375.9萬人,佔41.5%,也創新高;相較於2012年,也就是10年以前的Q3,暴增了75萬人。當然人口最集中的六都佔比40%,總人數是265.9萬人,占全國人數的71%。在無偶戶長的部分,請問內政部如何來強化社會安全網?畢竟無偶戶長牽扯到的社會狀態很多,跟住宅、養老、高齡化相關的部分有很大的牽扯,可不可以請部長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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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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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委員剛剛詢問的無偶戶長增加的原因,當然跟高齡化或是老年化有很大的關連性。關於這部分,我想就是增加對於這些無偶戶長的訪視或探望,在平時增加照顧或是接觸的頻率,這點不管是在我們民政或社政系統裡面,其實現在都已經有剛剛您提到的社會安全網的機制在處理。另外,跟衛福部相關,目前也正在做的就是所謂的ABC長照據點,也增加這部分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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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好,了解。部長,最後一個問題,南投全縣幾乎都是山地地形,依照國土計畫法,有七成的土地被列為保育地區,而且五成被設為最嚴格的國土保育第一類,兩年以後就沒有辦法耕作。尤其南投現在的茶農反應非常強烈,假如兩年後國土計畫法施行以後,連茶都不能種。我想請教部長,內政部真的是連茶都不准種嗎?還是可以重新來作一些評估,改為農業發展區,讓農民維持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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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這有幾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土地現況如果是做茶或是其他農業使用,在國土計畫法實施之後,或者劃定之後,還是可以做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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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所以你的意思就是既往不咎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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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他可以做原使用,這個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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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可以做原使用,這是部長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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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的,營建署也重複說明了很多次。現在民眾有疑慮的是,劃設之後,他覺得被框住了,未來完全沒有機會做檢討。國土計畫法是規定5年到10年可以檢討,這個是有在機制裡面,不過整個國土計畫法因為是新的制度,要劃分區,分區的那一條線就會變得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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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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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目前國土計畫是由地方縣市政府提出,我們非常希望能夠協助地方,在劃定分區的時候能夠特別審慎。當然現在因為是公告階段,民眾的陳情案件非常非常多,未來內政部這邊會跟營建署、地方縣市政府一起合作來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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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本席給內政部一個建議,由於現在的國土保育第一類真的非常非常嚴格,其實大家都非常害怕。關於這個部分,內政部如何來匡定大小,你們可以去研究。這是第一個你們可以去思考的。第二,在國土保育第一類裡面,有哪一些其實是可以做的?是不是可以增加?這部分是不是請內政部思考來檢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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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的,謝謝委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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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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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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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15-2
speakers ["陳玉珍","何欣純","李德維","洪孟楷","林靜儀","羅致政","陳琬惠","莊瑞雄","邱顯智","游毓蘭","張宏陸","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品妤","賴士葆","賴香伶","孔文吉","邱臣遠","黃世杰","林文瑞","林為洲"]
page_start 271
meetingDate ["2023-03-01"]
gazette_id 1122201
agenda_lcidc_ids ["1122201_0001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 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五、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六、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洪 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 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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