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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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13時31分)謝謝主席。請教新任的內政部長,首先恭喜你擔任內政部長的職務。內政部是天下第一部,要主管的很多,包括民政司、戶政司。過去我也在民政司待過,跟你們現在民政司長是同事,我在民政司待過5年,原住民族的也在裡面。 |
今天討論選罷法修正案,我想請教部長,現在參選資格只要是牽涉到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還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相關之罪,判決有罪確定者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對不對?這點我敬表支持,但是對於國家安全法跟反滲透法,你們要怎麼做明確的規範?好比我到大陸去訪問,見到國臺辦的什麼人,你們要怎麼認定什麼態樣是違反反滲透法而不能參選,這個茲事體大。過去國安法跟反滲透法沒有規定在裡面,你現在定了,是不是應該要很明確?你可不可以舉一個態樣,什麼樣子算違反?到大陸訪問,或是去哪裡、跟某某人見面,或是什麼將軍去開什麼什麼會議,參加他們的會議等等,是要怎麼認定不能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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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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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的,謝謝委員的垂詢。第一個當然不是去觀光旅遊或是見了什麼人就會觸犯法律,而且他必須要經判決確定,是這樣的一個過程。 |
我可以跟委員報告,剛剛提到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或反滲透法相關之罪的不法行為樣態,大概有以下幾點:第一個是國家安全法的部分,為外陸港澳或者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刺探、蒐集、洩露、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等資料,或者是竊取、侵占、洩露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行為等,這是國家安全法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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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部長,我可能沒那麼多時間。如果是這樣規定的話,是很明確。好比我們召委為了金門酒的促銷,見了國臺辦的主任,有沒有違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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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剛剛其實已經講得很清楚,到大陸訪問或者是觀光旅遊、參訪或是交流,當然就不是剛剛以上提到的幾點法律所律定的樣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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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對!還有民間的文化交流,應該也是很單純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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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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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民間的文化交流,因為現在兩岸還是要有來往嘛! |
另外,現在原住民比較關心的是原住民自製獵槍也納入,但是我們原住民自製獵槍跟漁槍是打獵用的、文化傳承用的,而不是你們所想的那種黑道擁槍犯罪的,我們不是,我們是為了去打獵而已。本席有提案把它除外,對於原住民有不在此限的規定。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提修正案,我也敬表贊同,但是我定得更周延一點,我提出修正動議,「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出借或持有自製獵槍,經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比鄭委員的可能還要再多一點,就比較周延。這點我希望也能夠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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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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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最後,本席比較在乎學位的問題,如果違反學位授予法第十七條,經撤銷學位確定者。因為候選人的學位要登在選舉公報,你的學歷是到碩士、博士,這是一個誠信的問題,但是在選舉公報的學位被撤銷,這是人格的瑕疵、道德的瑕疵,而且這是我們要送給中央選舉委員會必備的學位證明文件,要刊登在選舉公報,牽涉到一個候選人的誠信問題,我是比較建議違反學位授予法第十七條也應該要納入。部長,你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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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想尊重委員的意見,到時候在審理法條時,大家可以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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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到時候我們再討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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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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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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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5-2 |
speakers | ["陳玉珍","何欣純","李德維","洪孟楷","林靜儀","羅致政","陳琬惠","莊瑞雄","邱顯智","游毓蘭","張宏陸","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品妤","賴士葆","賴香伶","孔文吉","邱臣遠","黃世杰","林文瑞","林為洲"] |
page_start | 271 |
meetingDate | ["2023-03-01"] |
gazette_id | 1122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201_0001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 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五、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六、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洪 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 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201_00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