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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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3時36分)謝謝主席。請教部長,今天內政委員會排審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中一個修法的重點就是俗稱的排黑條款──候選人消極資格的修正。請教部長,所謂的院版並沒有經過預告,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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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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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想大家都非常希望這個案子儘快來做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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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因為沒有經過預告,預告制度的用意何在?當然就是讓法規範草案出來的時候,讓大家可以表示意見,蒐集更多意見。我必須要講俗稱的排黑條款,因為它限制到參政權,這是一個民主核心的部分,一方面黑金政治是臺灣政治環境長久以來的沉痾,國人當然對黑金政治深惡痛絕,所以時力黨團也有許多草案、法案在處理黑金政治的問題。黑金透過錢、樁腳、暴力發揮政治影響力,滲透到政治公部門的領域,對整個國家長期發展來講是一個非常負面的影響,所以我們當然非常肯定內政部及行政院要處理這個問題的出發點,但是如同我早上講的,我同時也非常擔心,因為立法上面還是要非常謹慎地處理,相關的配套到底要怎麼樣去規劃,才能夠讓對付黑金政治的美意不至於被浪費和糟蹋,所以就這部分想要跟部長從兩個角度來討論修法,第一個是憲法的角度,第二個是政策效果的角度。 |
其實我們非常清楚,第一個是參政權,不用再贅述,參政權的影響是非常大的,這是民主的基石,沒有參政權就沒有當代的民主;第二個就是憲法上面的平等原則,第七條平等原則要求不能夠恣意、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不能夠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時候去做區別對待,這是憲法所嚴格禁止的;第三個是比例原則,所有公權力的行使都必須要知道達成的目的以及所用手段之間的合比例性,不能夠過度,不能夠大砲打小鳥等等。 |
我們來看,等一下也請部長對我們的提問表示意見,有幾個問題,第一個,草案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還沒定讞,就是可能還在一審、二審或在高院,但是最高法院還沒有定讞的案件就不得參選,我認為這個茲事體大,大家真的要三思啊! |
第一個,明顯違反刑法上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無罪推定原則,這是最起碼的原則;第二個,如果在判決前就剝奪參政權,這是對人民基本權非常嚴重的干預,而且刑法上面所謂褫奪公權制度是一種從刑,當然定讞之後才有所謂從刑去執行的問題,部長,針對尚未確定就褫奪公權,而且是終身,不知道你的看法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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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謝謝,我非常贊成委員剛剛提到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還有剛剛所講所謂比例原則,所以也就是這一次在修法的過程裡面,我們要特別審慎,包括各政黨、很多委員都有提相關的意見,不過我們看到在相關的提案上面,大部分都跟目前行政院所提出來的版本相近,當然有一些地方不太一樣,所以我想未來在進行法條討論的時候,可以針對歧異的部分來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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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我現在直接問的是針對院版,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要講清楚,就是在判決還沒有定讞之前,法律效果就是褫奪他的公權終身、剝奪他的參政權,針對這一點,你的看法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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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的,我想因為現行總統選罷法已經規定,犯重罪未確定者不得參選,目前因為希望兩法規範能夠一致,所以在公職選罷法也增列相同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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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從前的規定是針對定讞的案件,現在你的條文裡面新增加未定讞的部分也有這樣的規定,差異在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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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跟委員報告,其實現在總統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主要是因為過去在立法的時候考量到總統、副總統的身分,還有如果受前開刑之宣告者,它的反社會性較強烈,所以相關的規範跟判決的規定是這樣。這一次包括民意代表等其實也是非常受到社會重視,所以在這次修法的時候,也參考剛剛在講的總統選罷法相關候選人的消極規定,一併來納入,至於委員提到的部分,我想我們大家可以進一步做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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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部分你又把它往前更推一步嘛!只是這樣的規定也許只是在一審,也許是在二審,一審判有罪,二審有可能判無罪,然後二審判有罪,在最高法院的時候也可能發回更審,所以這部分等於是他在還沒有定讞之前應該要先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你把它往前推一步,而且法律效果是什麼?部長,法律效果依國外的立法例,德國也許有禁止參選1到3年等的立法例,我們不是喔!所以你要特別注意到這一點,我們的規定都是褫奪公權終身,也就是終身不能參選,法律效果是非常嚴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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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再跟委員補充,這次修法規定是針對當次的選舉登記始適用,並不是永久剝奪參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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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但是你並沒有規定年限,等於假設他當次一審被判有罪,對不對?但是後來二、三審一直進行中的時候,他還是受到限制,所以其他國家的外國立法例,有的是限制1年,有的是限制3年,但是我們並沒有限制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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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瞭解,我瞭解剛剛邱委員講的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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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第二個,草案裡面選了一些犯罪,你從刑法或特別刑法裡面,譬如在貪污治罪條例裡面,把所謂的犯罪選出來,被挑選的案件跟沒有挑選的案件,同樣都是特別刑法,之間的差別待遇,或者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組織犯罪條例相同的對待等等之類的,是不是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也就是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不同的處理,它被納入的規定是什麼?其實院版完全沒有充分地去說明,我舉個例子,廢棄物清理法沒有被院版選進去,難道犯廢清案件的比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其他案件,沒有更多組織犯罪的因素存在嗎?不被納入的原因是什麼?所以這時候大家就會去檢驗是不是一個恣意的標準?還是被你選入裡面應該要有充分一貫的理由。 |
第三個,草案關於因為犯罪禁止參選規定彼此之間有明顯的差異,有一些是曾犯指定犯罪被判有罪,所以終身不得參選,有的是緩刑或免刑,部長,如果到免刑這個程度,基本上是一個非常輕微的狀況嘛!有些則必須要有一定徒刑以上的判決才會是終身不得參選,有一些又是執行完畢之後就可以參選,這一些分類背後的理由是什麼?是否符合平等原則?那些被歸類為有罪就終身不得參選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且我還是要再次強調,這個法律效果不像國外立法例有一定的年限,而是終身不得參選,請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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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非常謝謝委員的提醒。其實今天很多委員也有就剛剛提到的這些部分提供了許多意見,我想未來在法條審酌的時候,我們可以來討論。另外,我想表示的是,你剛剛提到目前這個草案是有罪確定就不得參選,但是剛剛我也特別提到,我們在做衡平的部分會更審慎地做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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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部長,其實您有掌握到我的重點,就是衡平,法律上要求是什麼?如果有公權力就選擇最小侵害的手段,有好幾個手段,如果我能夠選擇一個最小侵害的手段,就必須要選擇一個最小侵害的手段,就是所謂的必要性原則,基本上你剛剛的說明,事實上沒辦法說服我,在我看來院版裡面有很多的限制跟分類事實上都太過恣意,你如果真的進一步去看,裡面有很多的細項,而且很多時候是可以使用一個侵害更小的手段,譬如用更平等的標準去揭露犯罪紀錄,我們有做過這樣的提案,就是在選舉公報上去做犯罪紀錄的揭露,讓選民自己來把關,讓候選人自己說明這樣的狀況,這明顯也是一個比較小侵害的手段。 |
接下來我要跟你討論是,政策上面,究竟這是不是一個有效的手段,這很重要,因為我們都一樣嘛!在場所有的人都一樣,對黑金政治是深惡痛絕,問題來了,我們到底要採取什麼樣的手段才能夠達到打擊黑金的目的?因為你用選罷法修法排黑其實是一個比較間接的方式,因為到最後結果他可能是錢的影響、人脈的影響,白手套、親人參選、吸收當選人等等,我必須要講的是這最多可能是一個減速波,就是你讓他的難度變高,這部分有沒有一個更好的手段?我覺得當然是有的,比如更完整的公職人員行為和利益揭露及規範、更嚴格的政治與選舉資金的管制,還有矯正的政策,如果其他手段更能夠有效達成這樣的目的,我覺得在政策選擇上面真的應該要去考量。 |
具體建議部分,這一次的修法並沒有去進行預告,這個茲事體大,所以建議內政部跟委員會召開公聽會廣泛地交流討論,尤其是刑法學者的意見,因為臺灣民主30年,司法院大法官也好,或者是刑法實務學界、最高法院累積了非常多對於參政權這個基本人權的法律見解,而且是一個穩定的法律見解,所以具體建議是不是能夠召開公聽會,由學者專家謹慎地來討論議題? |
第二個,有關立法安定性的原則,應該是要避免現象立法,現象立法就是現在有一個現象,為了要解決這個問題,所以許多黨團認為臺灣治安不好,一定要處理,但是立法下去之後是一個長期的部分,所以從憲法角度去衡平公共利益,就是剛剛部長也有講衡平,衡平公共利益及相關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參政權及平等權。在下一次審查之前,針對這個修法,內政部是不是可以提出一個人權影響評估報告,也就是基本權的影響評估報告?部長,這樣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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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謝謝。我想臺灣是以自由、民主、人權立國,所以委員提醒人權部分,我們會特別來注意。另外,你所提到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我們會來提出,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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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謝謝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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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下次審查的時候,也會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一起來列席。 |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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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5-2 |
speakers | ["陳玉珍","何欣純","李德維","洪孟楷","林靜儀","羅致政","陳琬惠","莊瑞雄","邱顯智","游毓蘭","張宏陸","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品妤","賴士葆","賴香伶","孔文吉","邱臣遠","黃世杰","林文瑞","林為洲"] |
page_start | 271 |
meetingDate | ["2023-03-01"] |
gazette_id | 1122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201_0001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 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五、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六、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洪 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 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201_00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