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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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13時52分)部長、副主委,這一次在修選罷法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我們還是強調大家都有權參與政治。事實上這些擔任公職的人已經違反了,尤其是現在所提到的黑金槍毒,甚至本席所提到的違反性自主、傷害人或殺人等等,這已經是剝奪別人的人權,在剝奪別人人權的情況之下,要用人權的理由,因為人權的保障,所以還是可以完全很暢通地去參選公職,我覺得是沒有道理啦!人權還是有一定程度且相當的比例原則,你前面侵犯別人的人權,憑什麼後面要求別人保障你來參選?我想這部分我還是要再次強調。 |
不過事實上我相信今天也提到了,在2017年的時候,監察院就已經有提過選罷法有一些部分應該要修正,我來舉一些例子,2002年賄選的候選人,他被判刑6年,後來再上訴之後是緩刑2年,為什麼是2年?其實很多的選舉大概都是4年1次,緩刑2年的意思是什麼?就是在下一屆選的時候馬上可以選啦!這次選罷法的修法,像這樣緩刑的部分會不會有機會把它加強?就是可能至少要讓他延遲到下個任期,不然這個緩刑沒有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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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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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就是因為經常有刑方面的爭議,包含緩刑或免刑,所以這次修法的時候,已經改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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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就不要緩刑或其他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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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跟刑都沒有關係,一旦判有罪,即便你免刑還是不能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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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OK,好,謝謝。我覺得這很重要,因為這樣的案子,像我今天舉的例子,這個政治人物其實已經在地方縱橫將近30年。 |
還有一個,其實之前已經有談過,就是預備行賄罪,他後來也判刑了,判刑的時候,他逃亡,比方你判他3年,他逃亡3年,回來之後,好像沒事,又繼續選舉,那時候的說法叫做行刑權已經消滅了,因為時間已經過了,這樣出國深造之後就沒事了,接下來這一次在修法的時候,是不是會把這個部分,一樣用判決確定之後就剝奪他一定程度、時間的參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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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不是一定時間,這種判刑之後逃亡,導致行刑權罹於時效,這次門我們也把它堵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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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這次門會關起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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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關起來,如果是這樣子,他就不能登記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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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因為我現在舉的這個例子,這位後來又參選,後來還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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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對,那是現行的法令,這個門堵起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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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所以現在拿內政部接下來的修法版本,這裡的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時效消滅,這個部分只要是判刑之後,就會剝奪他一定程度的參選資格,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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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對,經有罪判決確定,所以你逃也沒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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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OK,好,這個部分我覺得非常清楚,對民眾來說,或者是過去關注犯了選罷法,包含賄選等相關刑責的這些政治人物、公職人員,我相信民眾的感受是很明確的,如果現在明確出判刑確定之後,不管他是用緩刑也好、罰金也好,就是不可以參選,我認為這個質詢對民眾來講,民眾會支持,我們也希望接下來在逐條的時候要支持這樣子的方向。 |
接下來,還有一個部分,這幾天聽到的,地方用勞報單來規避一定程度的賄選刑責,這裡面有二個狀況,前幾年出現的是假裝民調,可是打電話去民眾家裡面,他講的事實上都是抹黑言論,抹黑某一個特定候選人的言論,他假裝說要民調──你知不知道這個人怎麼樣,這個東西當時有提過,但那時候不認為他干擾選舉,可是問題是他根本就不是一個正常的民調,非常明確的偏頗,或者像現在所提到的狀況,包含僱用叫做催票員的人,然後給不符合比例的勞報,這樣算不算?接下來我們這樣講,在選罷法裡頭,會不會認為這是一定程度有可能是賄選?請中選會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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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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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先跟委員報告,委員現在詢問的事項跟選務機關的權責應該是無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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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你們在認定上不算嗎?如果不算,怎麼認定?好,我們讓法務部來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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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不是,是在權責上是司法檢警調廉的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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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我們會再就這個部分繼續來要求法務部。 |
最後一個事情特別要麻煩部長,就是本席上個會期質詢的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之事,其實在韓國、日本都有對身心障礙選舉人提供協助,尤其是地方選舉,或是像接下來的大選,光是政黨票就有二十幾個號碼,我們之前所使用的身心障礙輔助板,其實只能做到視障朋友要把號碼背起來,然後自己去對號碼,無法達到所有號碼都有點字版的程度,本席還是認為這個部分不是技術上做不到。再說到地方選舉,有里長、鄉民代表、議員又有鄉鎮市長,視障朋友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要背好幾個號碼才有辦法進去投好幾張票,所以本席這次要麻煩部長跟中選會再監督一次,是否可以在這半年裡把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方案進行得更友善一點?讓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剛剛提到的視障朋友的點字板,不要讓他們必須先背號碼之後,再自己想辦法去對應他想選的參選者,請問這點可以做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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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有關視障者的投票,我們一直在改進中,也愈做愈好,委員提的是投票輔助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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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對,投票輔助器,那個輔助板其實只有一張板而非一整串的,所以視障朋友要先將號碼背起來才有辦法去對應要蓋的是哪一個號碼,在韓國或其他國家,他們會比對好選票長度做一張比較長的版,這樣他就可以知道他要投的是哪一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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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瞭解委員的意思,但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因為各地的選舉規模可能會有一些不同,所以就現有期程來講,要真的做到能夠有點字的選舉輔助器,依照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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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你們上次跟我們說是塑膠類的發包,那如果是厚紙板的發包應該不至於做不到,而且以接下來的大選來講,在整個選舉投票過程裡面,剛剛講的政黨票部分的數字已經事先準備得差不多了,你們發包的速度應該會很快,請往這個方向思考看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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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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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靜儀:這個會期我們會繼續追蹤這個問題。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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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委員。接著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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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5-2 |
speakers | ["陳玉珍","何欣純","李德維","洪孟楷","林靜儀","羅致政","陳琬惠","莊瑞雄","邱顯智","游毓蘭","張宏陸","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品妤","賴士葆","賴香伶","孔文吉","邱臣遠","黃世杰","林文瑞","林為洲"] |
page_start | 271 |
meetingDate | ["2023-03-01"] |
gazette_id | 1122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201_0001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 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五、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六、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洪 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 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201_00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