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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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1時14分)主委,您好。我知道您過去這幾年都在協助我們一起打詐。現在絕大多數民眾如果遭到詐騙,都會打電話到165反詐騙諮詢中心報案,165為了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的財產損失,就會立刻把詐騙的金融帳戶圈存為警示帳戶,所以現在只要有警察機關啟動警示帳戶的通報機制,就不用再經過檢察官及法官,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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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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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是,檢警會通知銀行,銀行就列入警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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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就列入了,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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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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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然後同時也為了避免利用同一人的帳戶進行詐騙,這個人的其他帳戶也會被設定為衍生管制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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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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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OK。主委,我請教一下,如果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一直到解除列管,大概時間上要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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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時間上、程序上,都要靠警政單位通知才能夠結束,也許要看辦案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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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未必是警政單位,我知道好像是要檢察官或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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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跟您報告,最長不會超過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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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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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會超過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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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不會超過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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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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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對不起,是2年,不是2個月。我為什麼會關心這個問題?本席最近接到很多陳情都反映相同的案件,因為我們警察通常在碰到類似的案件,譬如在商業上有什麼樣的糾紛,可能貨款稍微晚付一點,當事人就會到警察機關去報詐欺。我自己在研究性別犯罪的部分,性騷擾也很好用,雖然罰得不重,可是對一個人的傷害可以即時地發生,可以有一些警示的效果。他們告訴我,目前只要警察機關受理了詐欺案件的報案,就是循剛剛講的詐騙程序進行,可是案件未必是真正的詐騙,因為有可能就是債務糾紛,跟詐騙不同,本質上有很大的差異,可是一樣是列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的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之後,公司整個運作就會非常、非常困難。我想請教一下,如果警示帳戶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解除管制,等到整個刑事訴訟終結才能解除,主委,您認為這樣子妥適嗎?這家公司走完整個司法程序曠日廢時,可能就會因為資金周轉不靈而面臨倒閉,您認為這樣合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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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任何一個制度都會有一些特例或個案,重點就是如果的確不應該被列作警示帳戶,有什麼機制讓他能夠去申訴、去解除這個警示帳戶的管制。如果委員關心這個問題,我會請同仁再跟警政單位去瞭解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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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我在收到這些陳情之後,我也請教過很多擔任過檢察官、法官或律師的同僚,大家認為這邊的問題在於金管會訂定的「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之中沒有相應的處理機制。所以本席就考慮,有關於涉及商業交易或債務糾紛而被列為警示帳戶的情形,可不可能比照一些民事糾紛,讓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適當的擔保提存,來解除這一類案件的金融帳戶?舉例來講,如果這個帳戶裡面有3億元的資金,可是對方與當事人的債務糾紛可能只有1,000萬元,當事人可不可以去提存1,000萬元保證,就先讓這個警示帳戶解除管制?您覺得這樣可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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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對於您提出的這個個案,我們要研究一下,因為目前來講,銀行是被動、接受通知去做這個動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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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對,但是本席如果提出這樣子修法的方向,銀行局覺得可不可行?因為這個也是類似假扣押等等,在民刑事的訴訟上面,其實都有類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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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關於您的提示,我們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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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帶回去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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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帶回去跟檢警調請教跟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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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OK。因為本席知道防制詐騙、避免人民的財產權受損,的確是我們國家現在重要的議題,也是重要的社會公義問題。但是若是為了要達成公義目的,反而被有心人利用這樣的制度,侵害了無辜的第三人或企業的財產權,我們就應該要思考這套制度的相關配套,才不會讓立意良善的制度成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惡法。 |
所以是不是請金管會在1個月之內,把本席剛剛的建議做研議之後,給我一個報告,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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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好,我們朝委員指示的方向跟相關單位研究,然後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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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好,謝謝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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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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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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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0-2 |
speakers | ["林楚茵","林德福","吳秉叡","沈發惠","郭國文","賴士葆","李貴敏","鍾佳濱","高嘉瑜","曾銘宗","游毓蘭","王鴻薇","陳椒華","余天","費鴻泰"] |
page_start | 283 |
meetingDate | ["2023-03-02"] |
gazette_id | 11223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301_00009"]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率所屬機關首長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管相 關機構有關之財團法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長、總經理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2301_0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