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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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41分)今天的題目在於討論到底要不要彈性休假,形成連續假期,我先就教於勞動部,今天是次長列席。關於國定假日,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有規定,如果雇主已經先跟員工講好,國定假日那天要他工作,但在其他工作日就給他完整的休息,這樣子的話,在雇主及勞工當中必須要怎麼處理,要不要給加倍工資?已經約定後面或前面有先給他完整的休息以替換掉國定假日那一天,到底要不要給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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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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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仁:這部分應該要看他是不是有依照規定做彈性工時的協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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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彈性工時,是國定假日,就是剛好在那個時候,比如228那天我叫你來工作,而我在之前或之後給你一個完整的工作日,但那一天卻給你休假。我想你們勞動部的主張是應該要給加倍工資,因為第一個,每一個人對於假期的那個假日,如果對他而言有特別意義的,或者過年的時候明明大家在休假,我叫你那天來,但是其他的日子我給你休假的話,其實在勞工心中,這樣不一定能夠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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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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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尤其是牽涉到整個家庭,大家可能有安排、活動,親情之間是不可以抹滅、割捨。但雖然你們主張要給加倍工資,我去看了,民事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有雇主跟勞工後來就這條去打官司,沒有加倍工資,因為法條第三十七條並沒有這樣寫,所以民事法院也是站在雇主立場說既然已經講好了,默契上大家就是要了,休假那天已經是工作日,那國定假日……結果你們對雇主做處分的時候,雇主到行政法院打官司,你們也打輸了。為勞工講話,但是勞動部這樣的主張,法院卻沒有站在你們那一邊,所以是不是法令有問題或怎麼樣,就得去處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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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仁:好,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會回來做處理,原則上應該是這樣看,國定假日就是國定假日,不會因為雇主生產線的需要,跟員工就可以自己直接替換,除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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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要徵得員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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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仁:而且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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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問題是你們主張,即使徵得員工的同意,後面有休假,或者前面有完整的休假去替代,仍然要給加倍工資,但是這一條沒有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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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仁:應該這樣講,除非他走到變形工時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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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現在不是在講變形工時,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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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仁:如果不是的話,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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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不是在講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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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仁: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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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對這個很清楚,我現在是跟你們講要去處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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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仁: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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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問完這個之後,我就要回頭來問次長,今天對於連續假期當中,因為彈性休假,彈性休假的填補日,我們要在其他日子補班,造成大家很多的問題。今天種種的建言,其實是父子騎驢,對不對?因為每個人的想法有這麼多種,不只雇主,勞工的想法也有很多種。今天我先問完勞動部,要確認那個部分之後,再回過頭來給你們建議,因為公部門規定了之後,是不是連續假期,對民間也有連帶影響。
我提出三點,第一點,假如下半年的中秋節是在禮拜五放假,不會有問題,就是五、六、日放假;假如10月10日雙十節放假,是禮拜二,那你們就要在那個禮拜一給大家連續休假,然後10月9日那天的部分,就在9月23日要補班。你要不要考慮另外一個想法,過去很多假日是只紀念而不放假,所以現在不可能把既有國定假日的天數縮減,這樣子其實是對員工不利,不應該這樣做,已有的都要珍惜,不能甚至還希望能夠增加。你可以做一件事情,假如國定假日遇到禮拜二的時候,那就禮拜一先放假,有時候那個彈性可以提早一天放假,就是禮拜六、禮拜日、禮拜一連續假期,禮拜二來上班,就不會再有連續假期也要彈性補班、彈性休假。或者如果國定假日是在禮拜四,你可能考慮禮拜五放假,還要一天來補班,可不可以禮拜四那一天就沒有放假,延後到禮拜五,那就會變成禮拜五、禮拜六、禮拜日的連續假期?有這樣的想法可以去考慮看看,我向你們提出建議,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還有一個做法,如果遇到禮拜二或禮拜四的國定假日的時候,你看在一年當中有些地方有禮拜一及禮拜五可以銜接的,就把那個國定假日移動到在禮拜二或禮拜四的國定假日,看看有沒有機會,當然,這是建議,可以移動到禮拜一到禮拜五的其他時間,讓它跟其他的國定假日產生連續休假,這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做法。
最後一點,剛才很多委員都在問小年夜的部分,我不覺得你有充分準備好。小年夜會發生在星期六的時候怎麼辦?發生在禮拜天的時候怎麼辦?也可能發生在禮拜一、禮拜二、禮拜三、禮拜五等等,有7種排列組合,這種都處理好了嗎?如果你去寫一個方案,有辦法處理小年夜不管發生在從禮拜一到禮拜天,都可以很妥適地讓大家覺得這是最好的方案,那個方案才可行,否則小年夜會出現在禮拜一到禮拜天不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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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蘇人事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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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謝謝委員剛才很棒的一些建議,我想最近這一、兩個月我們在蒐集來自各方的意見,我覺得都非常地棒,我們會在整個作業要點裡面做一些調適。尤其剛才委員最後指教的小年夜部分,事實上未來我們有propose的大概有四、五個方案,其中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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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算了,你寫出來的方案到時候大家看了,不管小年夜是發生在禮拜一、還是到禮拜天,看起來都很合理,未來不管10年、20年統統都很好用,大家就會給你肯定了。
我要繼續問下一個問題了。111年6月22日公務人員服務法修正,第十二條有授權,你們在去年12月21日也發布了「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同步在今年1月1日施行。其實不管是你們的辦法草擬當中去預告或者徵集各界意見,大家都有跟你們講了,可是我知道最後還是會發生問題,現在看起來還是不能夠落實釋字第785號保障基層公務員健康權的目的,我看還是有很多問題。
第一個,你們的是勤休實施辦法,其實本來母法是一個框架,大家再根據這個框架去訂辦法、要點;但是你們現在母法是框架,你們再訂實施辦法,又是框架當中的框架,然後再讓各機關去頒布實施要點。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講。對於各機關的勤休實施要點,你們有沒有審閱過?消防署的實施要點,你們有沒有拿來看?警政署的實施要點,你們有沒有拿來看?海巡署的實施要點,你們有沒有拿來看?它是審閱過之後才出場的,還是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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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各個部會訂實施要點之後都會報到行政院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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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問題是備查過後,裡面有這麼離譜的部分,備查也過,你們沒在看,來了就收件喔?這些實施要點上路之後到現在,你們有沒有派人實際去看他們的勤務分配表怎麼填、怎麼寫?你們去看了沒?看了之後不會發現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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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我跟委員報告,一個新的制度在實施的時候,我們擔心會有委員所提的問題,所以我們有排定計畫到相關單位實地去看。像委員所關心的,中間強制一定要有1個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到底每個機關在執行這件事情的時候情況是怎麼樣?有的人是4小時,有的人是1小時。另外還有一種特殊狀況是,休息時間臨時有任務去出勤的時候,這些怎麼核算?有時候這種東西沒有到現場去看就不知道,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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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要打斷你的話,備勤是不是臨時?休息時間又寫了備勤,算不算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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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那不是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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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告訴你,你們的辦法裡面第五點第二項寫得很清楚,這個不是輪班休息的間隔,而是辦公日當中至少要有一個休息時間,至少要連續1小時,而且休息時間不計入辦公時數。這個辦法這一條的理由當中有寫,萬一在那個時候如果仍然受機關指揮、監督、約束的時候,那個不能算休息,你們也寫得很清楚。一個是你們的辦法當中的條文,一個是你們辦法當中的條文及理由。像內政部消防署的勤休要點,你們的勤休辦法到了他們那邊變要點,其中兩項當中規定,一個要兩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另外一個是如果在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行運用,視為服勤時數,就不能算入休息時間,所以那就清楚了,休息就不是備勤,備勤就不是休息。
而且消防勤務實施要點都講了,什麼叫做備勤?就是隨時保持機動待命,災害發生時要出動救災救護。我跟你講,基隆港務消防隊,我不要講哪個分隊,我隨便挑一個人來看,他早上用餐時間是備勤救災,中午用餐時間也是備勤救災,晚上用餐時間也是備勤救災救護,統統都有卡到,但當中有一個時段被寫入是他的休息時間,勤務分配表是這樣寫,但是您剛剛說休息最多只能臨時。
為什麼特殊勤務機關這麼難?一般的公務機關真的遇到了緊急重大的事件是非常態,但是特殊勤務機關每個事情都是緊急,發生一個災害,他不去搶救嗎?一定得去啊!他們跟我們一般公務機關會發生緊急、重大、需要趕快去處理事情是不一樣的。趕快去救護、救災、救急本來就是他們的業務,所以你這樣寫是沒有用的。講到這個,你們有沒有審查、備查、審閱?你們有沒有真的去現場勘查、會勘、瞭解這些分配表?
剛剛講到基隆港務消防隊底下的某一個分隊,另外一個是高雄港務消防底下的某一個分隊,其實用餐時段如果被寫成備勤同仁輪流外出用餐,這樣就不是你所謂的休息,這完全牴觸服勤實施辦法,這該怎麼說呢?您說一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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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我想我再請消防署提供更詳細的資料,這個就是剛才委員提到的,一個新制度施行之後,我們今年已經有排定計畫到警、消、移民相關機關實地去看才會知道,否則規定訂出來,實際執行發生什麼問題,我們有時候不會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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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現在覺得不只是釋憲的健康權沒被保障到,人總還令出不行,你知道嗎?一個命令出去了,結果做下來全部是這樣。我們要這樣講,如果他真的是休息時間,就不是備勤,這個要先拆開、弄得清清楚楚。真的、真的、真的有在休息時間不是備勤,但是卻非得緊急調度用到他的時候,馬上就要銜接到重大事故發生,所以必須給他在原因消滅後的兩週之內優先排定補休假,後面才能夠這樣銜接上,要不然都在備勤的時候休息,上班還不算工作時數,然後人總寫的辦法跟地方機關寫的要點衝突,後面這個就接不上去實施了。因為照理講,休息時間不能算休息,還在服勤、還在備勤,這個也要補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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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委員,你說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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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這一點都還沒有做到,起碼休息時間真的遇到緊急的事情的時候,在原因消滅之後的兩週內要優先、趕快給人家排定補休,這樣才有辦法在後面繼續讓這一點能夠繼續推行下去。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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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我覺得委員講得非常正確,事實上就如同委員提的,行政院、我們是訂那個框架,因為各個機關的業務pattern不大一樣,像縣市的消防隊跟港務的消防人員,兩者的業務樣態事實上都不一樣,但是剛才委員講到一個重點,中午休息用餐是休息時間,萬一這個時候有任務,一定要去執行任務。我覺得委員剛才給我們一個很好的訊息,就是執行緊急任務以後,應該在某一個期間之後給他們有足夠的休息,要有明確的規定,就這個部分,我們會會同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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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跟你講,用餐時間用在備勤絕對不是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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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江委員質詢得很好,是不是請人總再把相關的報告向江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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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闡述一下,他不必回答。第一個,休息與備勤絕對是兩件事。第二個,休息當中不是備勤、遇到緊急狀況的兩週之內原因消滅的部分,趕快給他排休,這個要做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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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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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3
speakers ["謝衣鳯","曾銘宗","王鴻薇","林思銘","湯蕙禎","賴香伶","江永昌","鄭運鵬","陳椒華","吳怡玎","吳琪銘","鄭天財Sra Kacaw","林淑芬","洪孟楷","劉建國","邱顯智","游毓蘭","劉世芳","陳琬惠","張其祿","楊瓊瓔"]
page_start 95
meetingDate ["2023-03-06"]
gazette_id 1122501
agenda_lcidc_ids ["11225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邀請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內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勞動部部長、交通部部長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就「政府機關學校配合國定假日調整上班上課日機制」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225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