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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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9時39分)我先請教一下秘書長,因為今年實施的這個新制有五個組織法要調整,大致上我們都支持,因為業務上有需要,但是考試院負責考銓也負責官制官規,這一次修正的五個組織法以外,在考選部跟保訓會,他們沒有順著調整成編制表,你會不會覺得事情只做一半?因為如果用編制表,你就彈性大,沒有用編制表,你只能少不能多,遇缺不補是可以,但為什麼考試院不一次做滿,要這樣分批做,以後再來拜託立法院好像也沒必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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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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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保訓會的組織法已經是依照基準法的體例了,所以它已經是用編制表和處務規程;而考選部的部分,法案送得比較晚一點,一方面因為原來組改的部分是針對112年新制相關的部分,所以五個法案要一起送,考選部這邊事實上也有需要,所以考選部的部分上禮拜已經送到立法院,當然來不及今天一起排審,但是後面也希望能得到委員的支持,所以事實上,我們全部都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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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是時間上沒有一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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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已經送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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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但是方向上其實就是一起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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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是,就是委員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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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樣就OK,你們做得還滿完整的。
再來要請教銓敘部,周部長好,公務人員的餽贈是不是在公務員服務法裡面去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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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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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這是服務法裡面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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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沒錯吧!即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八條,公務員不得接受招待或餽贈。這沒有錯嘛!然後後面就有一個倫理規範。我想請教一下,你有沒有注意到苗栗縣鍾縣長當選之後,他有一台可說是全臺灣首長,可能總統的車都沒有他的貴,從總統、院長,然後部長、縣市長,都沒有他這一台被捐贈的公務車還要高級,520萬元,這個你有注意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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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委員提供的資訊我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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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你有看到嘛。他這一台車的來源是他當選之後,據他表示是有人捐贈給消防局,消防局再給縣長當座車,你認為這算不算餽贈?我們先定義一下,這一台車算不算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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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如果是捐給消防局,應該是私人對政府的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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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是私人對政府、對機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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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就是對地方政府機關的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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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所以算,但不算對個人。你覺得以消防局來說,當初為什麼會收這台車?我認為一定是給縣長用啦,指定用途嘛!因為這不是救護車啊!如果是救護車的話,縣長一天到晚坐在裡面,好像要送去急救,也怪怪的啊!它也不是消防車啊!縣長也不是坐這台車去救火嘛!所以這一台一定是利用消防局的名義,本來就要給縣長用,所以鍾東錦縣長說他問心無愧,收得心安理得,你覺得呢?這算不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八條的餽贈?變相被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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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因為是不是變相餽贈必須要有證明,而且這是屬於議會應該要監督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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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議會怎麼監督公務員服務法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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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沒有,我是說這個看起來並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若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也要由監察院彈劾或是處理,我們只負責法制的部分,並沒有辦法做個案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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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如果照你的看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八條,這應該屬於餽贈,只是餽贈給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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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因為服務法規範的對象是公務員,所以如果是捐給政府機關,這個不在服務法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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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如果以後首長都用這一套,即使他不是政務官,他讓一個朋友捐一台豪華禮車,然後就開著五百多萬元、一千多萬元的大、小牛在陸上行舟,你覺得這樣好嗎?如果公務員服務法裡面沒有約束到這樣的變相行為,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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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關於目前的規範,因為公務員服務法主要是規範個人,但是透過這種間接的方式,基本上,如何來防止,我們可能還要再研議,當然最主要這樣有沒有規避法律的問題,這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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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部長,他一定是規避法律嘛,我剛剛所講的,這一台就不是消防車,也不是救護車,給縣長用,我保證這台車即使消防局收了,除了縣長以外沒人敢用,你認為我這樣推理合不合理?應該合理吧!誰敢用?所以他一定是為了慶祝行情嘛!縣長來,給他一個面子,全臺灣大概也只有鍾東錦敢收,然後消防局配合,所以消防局也有問題,縣長也有問題,送他的人動機也不明,但是如果公務員服務法只定義到這邊,依第十八條,它算不算餽贈,我們在這裡「盧」來「盧」去,我們兩人的定義都還有點模糊空間,所以我覺得公務員服務法到下面的倫理規範的確是有所不足,你們真的要研究一下,如果餽贈可以用這種方式去迴避,那第十八條的餽贈和招待就沒有意義,對不對?這樣就沒有意義嘛,這是可以躲避的嘛!只要他的所屬機關、他轄下的、他職務上面有權交代的,他願意配合的話,像苗栗縣政府這樣無法無天,你就完全都沒有辦法,考試院就推給監察院,監察院說也沒有人檢舉啊!那你覺得這一條是不是無效的?他的確找到一個聰明的方式可以閃避,而他閃避之後,立法院問你,你也不知道,公務員服務法是你們主管的,但這個幾乎都無法可管,這一條真的要去修正,如果有餽贈或招待疑義的時候,看看有什麼方式可以來認定,應該由你們來認定才對啊!如果要移送,說不定還要由你們來移送。
我想這個機制由你們來討論,但是很顯然的,第十八條被找漏洞給閃掉了,而且一次不是閃掉5,000元,不是5萬元,而是520萬元,縣長陸上行舟,無法可管,所以在這一點上,也許你覺得這個跟銓敘部距離很遠,但是你們下去做、下去約束,大家應該也不會覺得考試院管太多啦,好不好?部長,這個責任你應該負責嘛!而其他的像法務部或者人事總處,這個我來處理,但是你們要負起你們覺得你們能夠負的責任,去把它做調整,這樣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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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們盡力來研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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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秘書長,你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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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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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你應該也無法想像有地方政府的首長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去接受520萬元的餽贈,現在在我們的倫理規範裡面是500元、1,000元的就不用報,這個是500元的1萬倍耶!反而是越大越沒有辦法管,越敢越沒有辦法管,這個就是漏洞嘛!不是因為他是民選的,他就可以為所欲為,地方議會就是拿他沒轍他才敢這樣做,所以剛剛部長說這是議會的規範,我不覺得,我不認為是議會的規範,議會規範不了土霸王,所以他才敢這樣做,這個就要中央收回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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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如果議會要限制人民對政府機關捐贈的用品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其實是可以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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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你負責你們的部分,即公務員服務法,請讓它更明確或用機制去定義這種不明確的狀況,好不好?我覺得這樣才對得起人民對你們的信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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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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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4
speakers ["謝衣鳯","曾銘宗","王鴻薇","鄭運鵬","江永昌","賴香伶","湯蕙禎","游毓蘭","吳琪銘","林思銘","吳怡玎","張其祿","林淑芬","劉建國"]
page_start 269
meetingDate ["2023-03-08"]
gazette_id 1122501
agenda_lcidc_ids ["11225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 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四、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五、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 員會組織條例」案
agenda_id 11225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