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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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11時32分)部長好。今天想要跟你討論一下特別預算中的房貸補貼問題,房貸補貼是住宅三箭政策裡面唯一的新政策,那也因為沒有前例,包含我自己其實也收到很多人的詢問,內政部一定也是收到很多不管是委員或民眾的詢問。首先,我肯定內政部想要在房屋的政策上照顧更多群體的想法,但是我也想請部長簡單地說明,在發放房貸補貼裡面,最重要的所得收入合計120萬元以內的門檻,內政部是參考什麼標準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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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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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這是全國家戶所得分位數的標準,大概是在50分到60分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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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其實之前我也有問過內政部到底怎麼訂定,我也知道內政部的說法,根據內政部的說法,房貸補貼是希望能夠降低中低薪已貸款的房貸族的居住負擔,但是這個問題其實我之前有稍微跟內政部先提過,以我自己選區所在的新北市為例,其實有很多需要被照顧的小家庭因為這個門檻,可能在這個政策下不一定有辦法被照顧到,因為在我自己的選區裡面,有很多人可能是在雙北工作、生活,或是在整個大臺北地區、北北基,雖然整體的薪資所得跟其他地方比起來高一點,但是物價跟房價的水準其實也連帶的比其他地區高出非常多,說實話是非常多,所以新北市有很多的小家庭,很有可能夫妻的年薪所得林林總總加起來有超過120萬,但是薪資所得扣掉相對高的物價以及日常開銷之後,經濟壓力真的是不比年所得低於120萬的其他地區家庭小,但是這個房貸補貼的門檻卻讓這些小家庭沒有辦法被照顧到。
我要提醒部長的重點是,我認為內政部是不是需要再討論、再檢討一下全臺一體適用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的這個門檻,因為說實在話,不同地區的房價、物價的水準真的差距非常大,這是一個事實,如果我們整個臺灣都是適用相同的標準,顯然會產生很多不公平,不公平是一回事,但重點是也會讓我們的政策美意漏接很多原本想要幫助的人。因此我提出一個建議,是不是能夠再調整一下,根據不同地區的消費水準或物價,我們可以想一些合理的指標或是大家可以接受的指標,去研擬出相應的門檻或是一些比較彈性的措施,讓我們的政策能夠更周全的去落實,這個有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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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瞭解委員的意思跟善意,不過這樣子可能會讓事情變得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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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是,這當然是更複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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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第一個,比如像全國在訂中低收入戶的時候,它是一個標準,它也不會因為是臺北市的中低收入戶,就把他的所得訂得比較高。另外,剛剛提到的120萬家戶所得,其實這個我們評估過,如果今天你再把它往上提,130萬、140萬、150萬、160萬,甚至是180萬,如果是120萬的話,平均的月薪就已經到4萬4,000元,以13.5個月計算,或者是每個月5萬元的所得,這樣的所得標準其實對很多的民眾來講,它基本上已經不算是低薪了,你的月收入每個月有5萬元的薪水,其實已經是中等的收入了。當然你剛剛提到希望能被幫助的人有很多,不過在政府的政策上,我們還是必須要訂一個標準,如果今天臺北訂得更高,或者是新北訂得比其他縣市高的時候,這個還會衍生其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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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這個部分其實我剛才也講了,事前我們也有跟內政部溝通過,我覺得如果一直都是用這樣的方式的話,未來還是會一直遇到一樣的問題。如果這個部分內政部堅持一定要一體適用的話,那其他部分我會希望是不是能夠提出一些彈性或是另外的協助,我希望在二週內根據我剛才講的部分給我一個報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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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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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再來,因為時間有限,我要進下一題,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部長,這是一個事實,借名登記的狀況在臺灣是一個很常發生的事情,同樣是補助購屋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以我簡報上的2個訴願當作例子,過去銀行發現申請貸款補貼利息的訴願人在領補貼的期間,把住宅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人,已經背離了補助自購住宅的原意,也因為他確實借名登記,所以停止給他利息補貼,同時要求他返還過去所領的利息補貼。我在這邊要說的是,內政部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可以透過跟其他機關勾稽資料的方式去檢查有沒有不符資格,或者是有沒有違反規定的人,可是畢竟貸款利息補貼需要申請,資格審查和核發也有一定的程序,而且接受補貼的時間是延續性的,所以內政部是有辦法在這一段時間裡面去查核,但是我現在就要請問,不需要申請又是一次性發放的房貸補貼呢?內政部在發放前有沒有去研究過,到底要怎麼避免把補貼發放給這些借名登記的人,或是說如果在發放後你們發現是借名登記的話,內政部要怎麼去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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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這個部分我們也特別注意到,因為也有很多的委員及民眾在提醒,但是我們的政策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他要自住,也就是他借名登記是沒有用的,主要是他自己要住,所以他也必須要有居住的事實;另外,我們也會用稅籍的資料去做勾稽跟比對。你剛剛提醒的這個事情我們會特別注意,避免讓這樣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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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但是我們也都很清楚,所謂的居住事實其實有時候是很模糊一件事情,所以我在這邊是未雨綢繆,先提醒內政部要想清楚,我相信這個狀況一定會發生,說實話過去這兩年有一些補助也有這樣的狀況,你都很清楚嘛!像勞動部也有發生這樣的狀況,後來還要去追回來,這個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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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鑽政府的漏洞、投機,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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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這是一定會發生的事情。你們不允許是一回事,但它會發生是一回事,你要先想清楚要如何處理啦!如果像前面提到需要的人領不到補貼,反而不需要的人可以領到補貼,政策的公平性跟美意一定會被質疑。我想請內政部除了對補助門檻要滾動式檢討之外,你們應該要更仔細地檢視現在符合補助資格的對象中,有哪些情形的確是不需要被幫助的人,最後在審核資格時也要更謹慎、更確實地去貼近社會現實,才能讓我們的政策不悖離原意。針對這件事情也是一樣,是不是可以兩週內給我書面報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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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謝謝。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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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不好意思,因為我想這個很重要,耽誤一點時間。最後,我知道內政部發放房貸補貼是想幫助那些過去幾年已經買房,但是由於這幾年的升息、疫情,導致利息負擔變重或者是生活變得更辛苦的中低薪房貸族,但未來如果還是持續升息,我想內政部不可能也不應該持續地發放補貼,因為這補貼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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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當然這是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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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除了財政上會有很大的負擔外,最重要的是補貼沒有辦法根本的解決問題,就像我過去一直公開呼籲,不管是普發現金還是像前面我一直在講的教育部學貸減免,或是我們現在在討論的房貸補貼,我們絕對不會反對發放一次性的補貼,任何一位委員都不會反對,或許它可以暫時降低民眾的負擔,但是以內政部來說,真的要減輕民眾負擔還是要回到整體住宅政策去做檢討,減輕租屋族及購屋族的負擔和改革住宅政策的制度不一定會產生衝突。
我一直在提醒的是,發放一次性的補貼是重新審視、檢討現行政策很好的時機,在部長提出的「住宅三箭」裡包含持續性擴大社會住宅供給的部分,新聞稿也有提到會對現在社宅執行的策略進行檢討,但現行社宅的供給不足是事實,興建進度落後於原訂目標也是一個事實!我有去看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的二次合訂本,社宅最重要的關鍵因素,不外乎就是土地跟財務,在二次合訂本中你們也都有處理土地跟財務的部分,針對財務的部分,你們其實也有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台,可是就像我剛剛講到的,現行的狀況就是社宅仍一直不足,其進度也落後。
因為今天時間有限,沒有辦法更深入討論,雖然內政部一定都有持續在檢討,但在剛才那份兩週內交的報告裡面,我希望可以看到內政部提供詳細的檢討報告,為什麼現在社宅還是不足、進度還是落後?這部分我未來也會持續追蹤,可以嗎?兩週內也一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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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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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好,謝謝部長及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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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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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15-4
speakers ["莊瑞雄","羅美玲","吳玉琴","林昶佐","邱臣遠","游毓蘭","陳琬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宏陸","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賴品妤","邱顯智","陳椒華","洪孟楷","劉世芳","賴惠員","廖國棟Sufin‧Siluko","黃世杰","洪申翰","王美惠","李德維","王鴻薇","江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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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3-08"]
gazette_id 1122701
agenda_lcidc_ids ["1122701_00004","11227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 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六、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 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 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 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 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2 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 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 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 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 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邱志偉等 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陳玉 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 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27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