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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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43分)部長好。我們今天要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法,我想請教部長,臺灣作為一個多元、包容的國家,而且我們的祖先渡過黑水溝來到臺灣,是移民所組成的社會,我們必須要去思考這樣的民主國家,而且在民進黨執政下也通過了同婚,成為亞洲、甚至是世界人權的典範,對比現在行政院提出的草案,我們認為是嚴重缺乏人權思維及評估的立法情形。我想先請教部長,你有看過金馬獎最佳紀錄片、蔡崇隆導演所指導的「九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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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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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委員好。我沒有看過這部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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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OK!這個內容是敘述在竹北有一位失聯的越南移工阮國非,遭到員警取締非法移工時被開9槍,打得血肉模糊,我建議部長有空可以看一下,這確實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議題。
針對這次的修法主要有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第八條規範曾逾期者禁止入出國的期間,從3年拉長到10年,搭配第七十四之一條規定逾期者、容留及媒介逾期者從事原本居留臺原因不同的工作,都將被重罰啦!其實可以看得出來,絕大多數逾期居留都是失聯移工,行政院的立法理由也說,過去是因為罰則太低,無法有效處理失聯移工,以致於妨礙我國的秩序、影響治安,甚至影響我國國家安全,所以就要去做這樣的處罰。
我想請教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都已經針對聘僱、容留跟媒介逾期居留的外國人在臺工作制定罰則,顯見本來就已經有處罰了,請問為什麼要再重複處罰?部長,這樣的處罰對象跟本來就服法的處罰規定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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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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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就服法的規定最主要是處罰非法工作的部分,我們這部分其實是針對逾期者,不一定是非法工作,如果是容留、藏匿及媒介的部分我們會做處罰,兩者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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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不一定是非法工作,所以是合法工作、容留可以處罰嗎?你要講清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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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合法工作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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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不能隨便說說,就像剛剛莊委員也講不能隨便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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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他是從事與來臺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我們是針對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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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所以你要針對他從事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雖然是合法的,他的容留你也要處罰,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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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我們是針對容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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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針對容留者,我知道嘛!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都已經針對聘僱跟容留、媒介逾期居留者制定罰則了,你現在再去處罰到底跟本來的有何差異?你要回答是這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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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是啦!我們是針對非法工作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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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本來就有了!部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本來它就有處罰。第二個更離譜,在第二十三條外僑居留證申請要件中,第一個,排除藍領工作,這本身有工作歧視、階級歧視的味道;第二個,其中的要件竟然規定當配偶也就是我國國民若死亡的話,該外國人需未再婚才可以申請並留臺撫育未成年子女,倘若該名外國人具備撫育、負擔子女的事實及權利,為什麼還要再去控制他要結婚還是不結婚?部長,你們管人家到底要結婚還是不結婚,竟然在法律中有這樣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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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黃組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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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組長齡玉:報告委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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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第二十三條要限制他未再婚才可以申請並留臺撫育未成年子女,為什麼要限制未再婚?你們管人家再婚還是未再婚,臺灣是一個已經通過同婚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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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組長齡玉:離婚後再婚,他用另外一個事由再進來沒有問題;離婚未再婚是繼續居留的一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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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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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組長齡玉:離婚再婚的人,他本來就可以再重新申請居留,那個不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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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不是啊!但為什麼要去規定這個要件嘛?完全莫名其妙!第二個更離譜的,還規定配偶如果成為我國的國民,該外國人必須曾在臺合法居留,才可以申請外僑居留證來撫育未成年子女,假設一位我國國民媽媽跟外國人爸爸結婚生子,小孩在臺灣出生之後,該外國人有可能因為工作或任何原因長期都在國外居留而未曾來臺,但是他事實上具備扶養、負擔子女的事實跟權利,卻因為法律規定「曾在臺合法居留」,所以他也沒辦法申請所謂的外僑居留證,也同樣被排除。
部長,第三十一條更離譜,這裡面有非常非常多離譜的部分,拜託你一定要仔細看,第三十一條我舉個例子,繼續居留申請要件的其中一個態樣是什麼?外國人若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就是跟我們臺灣人結婚取得居留證者,若此外國人與該配偶──即臺灣人離婚,兩人於30日內再婚同一個對象就可以申請繼續居留,否則就不可以。天啊!你在規定什麼?臺灣人跟外國人離婚了,你規定如果30日內再與同一個對象結婚才可以繼續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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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組長齡玉:委員,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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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條是直接控制人的婚姻自由,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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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委員可能誤會了,讓他們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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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組長齡玉:謝謝委員。原則上因為外國人跟臺灣人結婚,他必須回到原始母國辦離婚、結婚,我們為了方便他不用再重新出入境,所以我們讓他就地在臺灣,如果是30日內與原來的依親對象復婚,他可以不用再出國辦,我們就重新發給他居留證,是要方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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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天啊!如果他又跟我國的國人,不是同一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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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組長齡玉:如果是跟不同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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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真的不知道這個法條規定的發生機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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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組長齡玉:我們是為了方便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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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一個人離婚了,假設他又在30日內結婚,這樣他就可以繼續留臺居留,但是你為什麼要去限制一個人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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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委員,可能剛好顛倒了,他們考慮的是實務上有碰到的狀況,所以這等於是開了一個方便的門,讓他們能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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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我必須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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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倒不是去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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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種立法方式都是針對可能發生的狀況,但是沒有設想到的是什麼?法律是針對一般人、抽象事物去做規範,我們召委也是律師,他非常清楚,當你要去針對這個東西的時候,你有可能會去限制到一堆人,所以你的考量必須要非常周延。
我最後講一個,第三十八條針對收容代替處分的部分要非常非常地謹慎,第三十八條之四涉及無限期的收容,部長,這是無上限的收容,完全沒有規定收容期間多久,大法官第708號解釋跟第710號解釋拜託看一下,立法怎麼會變成無限期收容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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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應該是有一些條件,是不是讓他們說明一下?可能不是像委員說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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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簡單答復,如果答復不完整再私底下找邱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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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我們是限縮適用的對象,針對未經許可入國,譬如偷渡進來的;或是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經過有罪判決;或是因為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沒有辦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我們有限縮適用對象,而且事先跟相關機關要有一個共同審查機制,並且要向法官聲請、法官裁定後我們才可以收容,一次40天,有一些很嚴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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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署長,你真的要思考清楚,召委也非常清楚,現在在立法院討論的,羈押不用講了,羈押本來就有限制次數,包括其他的保安處分,即便有法官保留都有一個上限。你要去做這樣的立法、要授予他這麼大的權力時,你就是要非常非常謹慎,所以這個是很值得思考的。
最後,部長,溝通一個觀念,現在變成認為一定要重罰,但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包括制度上的問題,為什麼會產生現在非法移工的問題,也應該針對制度性的問題去解決,譬如自由轉換僱主的部分,是不是能夠澈底檢討到底要怎麼樣的制度才能夠符合我國的法治秩序。
我補充一點,其實很多研究在討論,現在叫做國際搶工大作戰,你可以看到越南一條街裡面,不只是臺灣人需要勞動力,日本人也需要勞動力、韓國人也需要勞動力,如果我們變成一個對移工不友善的國家,未來臺灣工廠缺的勞動力、工地缺的勞動力、長照缺的勞動力,誰要來照顧臺灣人的長輩?這都是非常嚴肅的問題,不能到最後只是針對移民署,就是要澈底地捉到他們。所以部長,最後一個,現在的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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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委員,時間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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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謝謝召委。重新再思考,真的要非常嚴肅地思考,而且每一個條文都應該仔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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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委員,不用回答了,私底下溝通。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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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15-4
speakers ["莊瑞雄","羅美玲","吳玉琴","林昶佐","邱臣遠","游毓蘭","陳琬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宏陸","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賴品妤","邱顯智","陳椒華","洪孟楷","劉世芳","賴惠員","廖國棟Sufin‧Siluko","黃世杰","洪申翰","王美惠","李德維","王鴻薇","江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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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3-08"]
gazette_id 1122701
agenda_lcidc_ids ["1122701_00004","11227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 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六、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 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 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 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 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2 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 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 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 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 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邱志偉等 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陳玉 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 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27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