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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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12時5分)部長、署長,本席這二天有看到一個新聞,今天早上也有委員關心,就是有黑幫份子最近在五星級飯店辦春酒,大陣仗!還說有辣妹開場像是星光大道。其實一般的民眾在沒有犯法之前,無論他要做什麼事情,我們法律是有保障,但是在其中本席有看到這個,我覺得沒有辦法接受:飯店不阻止嚼檳榔的人在裡面大搖大擺地丟菸蒂、檳榔渣,結果穿制服的警察不能進去飯店上廁所,還被要求不要站在大門口臨檢、警車不要停門口,這什麼世界啊!五星級飯店是化外之地嗎?還是我們警察真的是這麼「細漢」嗎?部長,你的態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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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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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委員好。第一個,對於打擊犯罪或者是遏止囂張的行徑,我們絕對是放在第一優先,所以在這個事件的第一時間,我們分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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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我先請教你,你可以認同這樣的新聞嗎?或者是說你可以認同這樣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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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當然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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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那麼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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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們的分局長還有包括臺北市警察局,我們在第一時間就遏止了這樣的行為,我相信委員也有看到媒體的報導,我們有在現場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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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請看下一張簡報,從照片可以看到,飯店門口全部都是辣妹,報導還說這一家飯店是比較多幫派份子可能會去的;再下一張簡報的報導則提到,警方說飯店業者不配合執法卻給黑社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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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去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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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你之前不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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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這家飯店的狀況是不是如報導這樣子,我想我們會去瞭解。當然,委員剛剛所提到的狀況,我想我們不允許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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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看到相關的照片是警方荷槍實彈的站在外面,請你看這個報導的第一段,警方到最後只能在酒店外、地下室停車場等處布崗哨蒐證。這些幫派份子可能覺得很「奢颺」,警方還幫我們在外面當保全、幫我們在那邊看顧,我們在裡面吃飯,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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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當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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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當然不是嘛!我也相信不是,我更不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所以部長及署長,我是不是能夠請部長這邊思考一下,五星飯店也好,或者說任何地方也好,只要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國土所在,警方的公權力絕對沒有任何的死角,能不能先針對臺北市,因為過去也發生了類似的案件,五星級飯店裡面可能有人開毒趴、有人有什麼狀況,反而警方真的要進去的時候是沒有辦法的,或者說第一時間無法進去、要拖延時間。所以是否能夠找相關的五星級飯店在二個禮拜內針對這樣的事情來討論,後續有什麼狀況都不要再有這樣的一個畫面或這樣一個行徑發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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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可以,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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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謝謝。
部長,治安敗壞是過去到現在國人都有擔心的地方,本席的選區淡水昨天發生在公車亭或是輕軌站有槍擊事件,就是有碎玻璃的狀況,本席先肯定地方的警察同仁馬上就在昨天晚上有抓到嫌犯了,嫌犯供稱自己是用強力彈弓,對於強力彈弓這個說法,也被人家質疑怎麼有辦法一個人邊開車邊拉彈弓。部長及署長,有沒有去瞭解嫌犯的動機或是嫌犯的犯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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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有關這個部分,我請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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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麻煩署長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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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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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他是因為有一些債務的問題,所以心情不好,就對輕軌跟帷幕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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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所以他是個人犯罪還是有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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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個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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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就只有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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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對,用彈弓射彈珠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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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今天是打在玻璃上,如果他今天是開著車隨機亂打的話,後果不堪設想耶!我們自己想想都會怕,這個玻璃強化可以這樣子被打龜裂,代表了殺傷力非常大,這就衍生出一個問題,一開始大家以為這是槍枝造成的,後來發現不是,而是強力彈弓,請問強力彈弓現在是合法的嗎?在中華民國的法令上是大家可以擁有這種具有殺傷力的武器、可以允許自由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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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彈弓並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面公告的違禁項目之一啦,至於是不是有違法,如果涉及到有殺傷力的話,經過鑑定當然是可以法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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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就你們的瞭解,這種強力彈弓的取得管道好不好拿到?好不好取得?如果今天他有個債務問題或是有心理障礙等等,他拿到強力彈弓配合鋼珠就可以這樣隨機傷害耶!所以針對這個強力彈弓或是取得管道是不是應該要去做個瞭解?憑良心說,我現在想像不到我們臺灣社會哪裡需要強力彈弓,是打獵嗎?還是要怎麼樣,我不清楚,所以請部長回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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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有一些可能是運動或者是遊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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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遊戲?拿強力彈弓來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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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運動或是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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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那個遊戲是殺人遊戲,是不是?還是生存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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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打靶等等。剛剛委員垂詢的這個部分,我們會去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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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您提到一個重點,假設是打靶、假設是運動,一般的弓箭因為體積龐大比較不易攜帶,但是以今天這個強力彈弓來說,請看下一張簡報資料,這個強力彈弓就攜帶來講,相對是小型的、方便的,所以這可能就會變成是一個很致命的殺傷力武器,因此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內政部研擬一下怎麼樣因應與處理,如果過去真的沒有管制的話,是不是應該要考慮要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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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我們再來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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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請主席再給我1分鐘的時間。第三個部分,侯友宜市長昨天在他的臉書上特別鄭重聲明那個是不實的詐騙廣告,其實這個就是我們從過去到現在一直要求的,內政部也好、數發部也好應該要針對網路詐騙的部分好好釐清,尤其這個看起來是一頁式廣告,很多人說對於詐騙還可以用比較高的刑責來辦,但是一頁式廣告可能是給你一個爛東西,但是因為已經給了,所以你很難用詐騙來辦,只能用廣告不實等等來辦。本席要預告的是,WBC世界棒球經典賽今天開打,說不定有很多中華隊的周邊商品,例如隊衣等等也有可能變成是犯罪的熱點,請問內政部有沒有什麼相關作為可以因應或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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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針對你講到的重點,第一個是這種一頁式的廣告已經下架,第二個,我們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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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你說侯友宜的這個一頁式廣告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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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對,已經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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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那其他的還有沒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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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另外,我們現在就是要跟時間賽跑,所以明天我們的金管會、NCC、數發部跟Google、臉書一起開相關的會議,也就是說,我們這些社群網路平臺現在變成是詐騙者使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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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你們會怎麼提出要求?不管是針對Google或是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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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這個部分我們會跟他們討論,也就是說,類似這樣的行為就要立即做下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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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其實本席一直對此有提出要求,從前年東京奧運那個時候就有類似的一頁式詐騙廣告,我記得刑事局還派副局長過來,我們就有講到其實源頭如果是臉書或是Google,他們不要只是收廣告費就讓人家刊登廣告,你自己看那個帳號Blog pribadi,其實就是個亂碼,而且它就是一頁式廣告,又是臨時的虛假廣告,成立之後馬上下廣告預算就可以投放,當然,如果Google或是臉書有偵測到的話,其實就可以避免這樣的一個廣告上架嘛,這樣對國人來講比較不容易被詐騙。部長,現在是亡羊補牢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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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所以我上任之後非常重視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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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你們明天要開會我知道,數發部、金管會、內政部都有派代表,但重點是要談比較實際的東西,不要只是行禮如儀,內政部拿出態度,針對警方的權力、警方的尊嚴,針對我剛剛講的強力彈弓及會致命的相關武器,以及針對詐騙,我想這都是安居樂業必要條件,也是部長念茲在茲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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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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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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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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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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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15-4
speakers ["莊瑞雄","羅美玲","吳玉琴","林昶佐","邱臣遠","游毓蘭","陳琬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宏陸","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賴品妤","邱顯智","陳椒華","洪孟楷","劉世芳","賴惠員","廖國棟Sufin‧Siluko","黃世杰","洪申翰","王美惠","李德維","王鴻薇","江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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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3-08"]
gazette_id 1122701
agenda_lcidc_ids ["1122701_00004","11227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 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六、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 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 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 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 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2 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 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 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 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 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邱志偉等 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陳玉 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 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27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