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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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12時50分)部長好。我今天其實想與部長討論2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社會團體法單獨立法的進度,部長,你應該也清楚,我國現在還在使用的人民團體法其實是戒嚴時期制定的法律,但解嚴後到現在仍持續使用,很多學者都批評這是戒嚴制度一直延伸到現在,國民黨政府也持續用這部法箝制人民的集會自由,其實該法違反了憲法中人民集會自由的權利,也多次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
在這次烏俄戰爭中,我們也看到除了烏克蘭本土NGO以外,還有很多國際NGO對烏克蘭給予非常多協助,包括協助他們發聲或做為國際連結,各國國際資源也藉此進入烏克蘭。臺灣有些處境與烏克蘭有點雷同,這幾年其實有很多國際NGO想到臺灣設點,甚至也想對臺灣提供多一點協助,但他們都向我們反映,就是原本這一部戒嚴時代制定的人民團體法對於國際NGO有非常多限制,甚至立案上也很困難,更不用說很多非常專業的國際NGO人才想來臺灣工作,都很難在臺灣工作。 |
部長,面對中國的威脅,臺灣與國際的連結、國際發聲這麼重要,但人民團體法明顯已經不符合需求,內政部是否可以儘快提出一部為臺灣現況與未來打造的社會團體法?其實我知道這部法在上一屆、也就是第九屆已經提出,而且並沒有什麼反對聲音、各方都沒有什麼反對聲音,純粹就是立法進度與積極度不夠。請問部長,這部分是否可以加速因應臺灣的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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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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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垂詢。內政部的確訂了社會團體法,很可惜上會期沒有完成二、三讀。我們在109年1月17日已重新函文行政院,所以函文目前是在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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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這部分可不可以請部長更積極地與行政院三長溝通,加速社會團體法在行政院的審議?就目前來說,這正是我們現在需要的事情,這已經不只是理念的事,而是我們正有這個需要,現在正有很多國際NGO因為香港問題、因為中國威權擴張問題沒辦法繼續留在香港,接下來想把點改設在臺灣,但都遇到人民團體法各種限制,其實已經阻礙了很多國際NGO來臺的意願,我想這不是大家樂見的事,請內政部與行政院討論加速這件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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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謝謝,我會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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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好。 |
部長,我今天想跟你討論第二個問題,這個問題在我的辦公室其實真的處理很久了。過去我們一直請移民署協助這件事,移工的工作許可由勞動部勞發署核發,但很多移工在工作許可仍有效的情況下,因為仲介疏失、仲介遺忘,沒有幫移工辦居留展延而遭到遣返,我們辦公室至少已經經歷大概10件相關案例,而且我從2021年2月起就與移民署和勞動部勞發署討論解決方案,在這段過程中,行政院羅政委以及之前的陳宗彥次長都很積極地幫忙。 |
現在的臨時性處理作法是如果移工可以提出不可歸責於他自己的證據、而且在其工作許可有效的情況下,移民署調查後可以協助個案回復合法居留身分並且免罰,但這是暫時性、權宜性作法。勞發署與移民署過去其實曾經同意研擬出根本解決的做法,應該讓兩部會的申辦系統介接,也就是工作許可與居留系統應該直接介接,從系統申請的系統端就把關,讓移工的工作許可與居留期限一致,只要有工作許可就有居留期限,才不會發生兩者不一致、甚至因為仲介疏失就造成移工權益受損的問題。 |
移民署與勞發署其實已經討論好應該要採用這個做法了,但最近我向勞發署追蹤進度時,他們跟我說現在反而是移民署系統的建置進度過慢,所以勞發署與移民署之間還無法介接,仍然只能如同之前以陳情式個案處理。請問部長和署長是否可以加快進度?現在這個進度已經拖了大概1年時間,是不是太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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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我們目前已經預定在8月修改整個系統的申請流程,申請人包含移工與雇主先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延期,之後再向勞發署申請工作許可,以免再發生這種狀況;在8月之前如果有個案的話則依個案狀況協處,如果非可歸責於移工,就可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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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我要先向你反映。其實我們辦公室做了非常多這些個案協處,其實每件個案協處都非常耗時、費力,需要來來回回。而且有些人在臺北比較好處理,有些臺北以外的地方比較沒有這類經驗,有時還會打回票,更不用講其實應該修正入出國移民法把罰則提高。有部分移民單位的處理方式反而是,最後雖然願意讓移工恢復合法的居留身分,但還是要處罰,如果在同樣要處罰的狀況下,我們現在又把罰則提高到15倍,所以變成3萬元至15萬元,對於很多移工來說,問題真的不是發生在移工身上、錯不在他,就算被恢復合法居留身分,很多移民單位卻還是要處罰移工、要移工繳罰款,這種狀況對移工真的很不友善、很不方便! |
是否應該將兩個系統的介接加速?兩邊系統的介接才是真正根本性的解決方法,其實大家都同意了,移民署與勞發署就應該加速,看看能不能在四、五月完成,以最快速度上線、適用新的制度,後續就可以免除這麼多個案陳情問題。我要再次強調,光是去年一年,我們辦公室就處理了10件,每一件都來來回回,非常痛苦,而且這件事攸關移工個人權利,他們又非常委屈,內政部把這部分介接速度加快,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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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我們來努力。不過系統介接還是要確認系統是穩定的,這點更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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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當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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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們會努力與勞發署溝通,看看能不能縮短時間。由於這件案子也已完成發包,所以也要與系統廠商進一步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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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針對這部分,可不可以請移民署在兩個禮拜內給我們一份報告,說明後續進程以及可能可以加速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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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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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育美、邱委員志偉、林委員楚茵、鍾委員佳濱、溫委員玉霞、林委員德福、江委員永昌與蘇委員巧慧皆不在場。 |
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以外皆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王美惠、李德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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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5-4 |
speakers | ["莊瑞雄","羅美玲","吳玉琴","林昶佐","邱臣遠","游毓蘭","陳琬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宏陸","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賴品妤","邱顯智","陳椒華","洪孟楷","劉世芳","賴惠員","廖國棟Sufin‧Siluko","黃世杰","洪申翰","王美惠","李德維","王鴻薇","江永昌"] |
page_start | 189 |
meetingDate | ["2023-03-08"] |
gazette_id | 1122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701_00004","1122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 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六、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 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 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 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 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2 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 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 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 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 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邱志偉等 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陳玉 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 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