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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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9時16分)副主委早。剛剛聽了你的業務報告,知道你們要處理的事情很多,請問扣除反托拉斯基金,你們的年度業務預算大概編列多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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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公平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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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委員早。總共應該是三億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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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三億多要做那麼多事情!這應該沒有包括人事費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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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整個包含在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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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扣掉人事費的話,業務費、你們執行業務的相關預算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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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兩千多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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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什麼?兩千多萬要做那麼多事情啊!真的還假的?你們寫得包山包海,只有兩千多萬的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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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有一個反托拉斯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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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知道啦!就是扣掉基金之後。 |
我覺得既然你們有那麼多業務,就要有足夠的人力、足夠的專業和足夠的預算來執行,否則這些都是空談。我希望你們重新檢討自己相關業務的預算。 |
臺灣有一半的人在追網紅,我對網紅並沒有太多概念,你知道什麼叫網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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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這個我想我們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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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知道,今天媒體有很多報導。請問什麼叫網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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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我們接下來面對到的問題就是我們要如何去定義網紅,在目前的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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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什麼叫網紅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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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就是他藉由自己在網路上的影響力,然後對產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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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談到網路上的影響力,其實影響力是很抽象的概念,影響10個人、影響100個人,和影響1,000個人完全不一樣,對不對?請問網紅的英文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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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Influen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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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是從外國來的,還是我們自己發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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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其實這個字就代表影響者,就是他有影響力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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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所以對影響力要有很明確的規範,因為它是一個處罰的標的,如果網紅的行為涉及不實廣告,傷害相關消費者的權益,當然要罰,所以要明確定位什麼叫網紅。你們既然已經修改相關的處理原則,對於網紅的定義卻還沒有討論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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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我們目前會先以個案的方式,就個案事實來認定。剛才委員談到網紅影響的人數,如果撇開國際間的實務,學理上的研究是有一些分類,就是以它流量的大小來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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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如果影響10萬人和100人,但同樣有受害者,要怎麼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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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當然情節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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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如果你們把網紅定位為能影響1萬人,1萬人以下不罰,但是即使不到1萬人,卻已經對消費者造成傷害,這種情形不罰是很奇怪的!所以用人數來定義就是很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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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我想人數多寡應該是和罰鍰金額高低比較有關,至於違法性的部分,應該和人數多寡比較沒有那麼直接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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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本席支持這個方向,但是你們的相關規定要更明確,包括相關名詞的定義,譬如部落客、直播主,請問網紅和直播主哪裡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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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兩者可能會有重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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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那就很奇怪,網紅還沒定義好,現在又分成兩個不同的樣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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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所以這部分跟委員報告,就是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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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有沒有在追網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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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我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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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大約有一半的網路使用者都會追網紅,所以他們都可能暴露在不實廣告的威脅或誘騙之下,進而造成他們權益受損。所以我支持你們進行相關的修正,但是你們同時也要有明確的規範,比方說你們的罰則到2,500萬,這是很重的罰則,請問什麼樣態會罰到2,5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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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這當然就涉及個案影響的範圍,就像剛剛委員所講的人數或流量多寡所影響的程度會不一樣,所以這就是我們接下來的重點,我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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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說要就個案來認定?你知道全臺灣有多少網紅嗎?你們有沒有統計過?你們應該做一個大數據分析,看看全臺灣有多少網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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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要統計全臺灣網紅的數字,可能要先界定什麼叫網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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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都還沒界定就把相關罰則都訂定出來了,你知道有藍色勾勾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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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我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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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藍色勾勾大概要多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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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我不是很清楚具體的數字,但是我知道這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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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們要修正應該很清楚,你作為副主委來這邊備詢應該巨細靡遺、很清楚。藍色勾勾是很基本的,這個就代表網紅的影響力,也就是一個認證。很多政策出來之前,你們要跟民眾、消費者有更多的討論及溝通,也要跟其他部會跨部會溝通或跟立法院有更多溝通,竟然我們也是看報紙才知道。為什麼你們會修這個法?一定是有問題,發生很多問題,所以必須用法律來遏止他們,如果訂不出一個明確的規則,這個都是假的、紙老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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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針對剛剛委員關心這些定義的問題、具體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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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什麼時候定義問題的標準會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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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事實上,我們有委託一些研究,我們現在只是在彙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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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又是委託研究,你們很多同仁面對這個問題早就瞭解了,瞭解問題之後就要提出解決方案,你們卻還要委託研究,委託研究動輒三個月,也許超過半年,之後這些樣態都已經不知道發生幾件了!行政部門要有效率,而且要有效果,對不對?我發現你們效率不夠,效果又沒有很凸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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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我們接下來就會朝這邊精進、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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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到底這個定義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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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事實上,剛剛跟委員報告的委託計畫已經有個初步結論,只是我們可能還要再徵詢多方面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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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多久會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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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這個可能要看業務單位。其實很多東西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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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就代表公平會,你還問業務單位?你要來之前,針對今天所有可能會詢問的問題,你都要很明確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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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依據我們過去的作法,處理原則必須要建立在一些個案,實際處理過後,我們才能從裡面攫取一些經驗,彙整出什麼樣的定義會比較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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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問你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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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因為案子什麼時候會進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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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要多久才能確定定義?因為確定定義之後,才能對他的行為有所遏制、導正或開罰,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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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但我們必須要具體個案進來,處罰過並累積一定程度的經驗以後,我們才有辦法去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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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所說的累積一定程度是不是要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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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應該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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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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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因為目前我們沒有具體的個案,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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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覺得這個修法是修假的,沒有任何遏止效果,搞不好你們開罰卻罰不到任何一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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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如同委員剛剛所講的,因為目前糾紛非常多,我們的目的是希望藉由明確地把它列入規範,讓網紅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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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們要罰竟然找不到可以開鍘的對象?很多都是這樣的樣態,只是你們有沒有積極把這個事情做好。你們光是定義就要做那麼久,真的是匪夷所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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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就查處的部分,我們隨時都有積極在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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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不,定義的工作竟然就要花那麼多時間,還得個案認定,國外有很多立法例,你們應該都很清楚,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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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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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為什麼你們連個定義都還要累積個案,不就得要10年、8年?你還說不會那麼久了,我給你7年,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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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應該是不用到那麼久,我們會盡快。剛剛委員講過,現在國外也有一些經驗,我們都會參考進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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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連時間表都講不出來,我怎麼信任你?你要來這邊,你的修正原則都已經出來了,對於相關的定義竟然還沒有概念,也還沒有方向。新聞媒體議價也是一樣,有關新聞媒體議價,當然數發部有它主管的業務,你們公平會也要善盡你們的角色。對於新聞媒體議價,數發部有短中長期的規劃,你知道這些短中長期計畫是哪些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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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目前就是進行平臺跟媒體業者的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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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他們是一個產業主管機關,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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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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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們是競爭法相關主管機關,你們兩個要怎麼分工?角色差別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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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我們的角色比較偏向於如果要跟平臺業者協商,我們會從公平法的角度來確保協商過程的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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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很簡單!數發部是事前管制,你們是事後處分,是不是?沒有錯嘛?針對你們相關的角色功能以及要怎麼樣執行你們的事後處分,你們要趕快跟數發部趕快磋商、討論。我一向都很守時,主席也站起來了,我還是有很多問題,我想辦法回去再寫一些,再用書面跟你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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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主任委員志民: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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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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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9-4 |
speakers | ["邱議瑩","邱志偉","蘇治芬","陳亭妃","蘇震清","楊瓊瓔","廖國棟Sufin‧Siluko","賴瑞隆","劉世芳","呂玉玲","張其祿","蔡易餘","陳椒華","翁重鈞","陳明文","陳琬惠","陳超明","林岱樺"]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3-09"] |
gazette_id | 1122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8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28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