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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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9時39分)今年過年期間彰化29歲的高偉倫員警在執勤的時候,遭到毒駕的駕駛高速撞飛,不治殉職,這樣的事件在社會已經層出不窮。一個忠於職守的員警在過年期間執勤,卻遭到毒駕撞死。我相信今天我們在審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時候,應該要儘速地把毒駕入法以遏止犯罪,宣示司法單位對於毒駕的重視。過去司法院在法官審理的實務上面可能沒有辦法證明及認定過於模糊的地方,今天是不是能夠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藉由共同合作來修法,訂出一條讓社會可以認同,讓檢調可以執行,以及法院可以裁判的共同法案?我相信這是今天我們在委員會最重要的任務。 |
我在這裡提出一個修正動議,不知道現在法務部及司法院副秘書長有什麼意見。右邊這個行政院版本是法務部所提出的,第四款是規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過去司法院對於該款可能認為沒有一個預設值,如果我們改為左邊的版本,即「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請問法務部對於這樣的修正有沒有什麼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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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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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基本上委員贊同毒駕應該要嚴格遏止,立法以讓全民遵守,我們主動提出修正草案,也感謝委員會排審,今天進入逐條審查,當然還有不同意見希望能夠做修正的話,我們可以再研究看看。不過這個問題不是只關乎到法務部的看法而已,因為規定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可能就會牽涉到醫療、牽涉到醫藥,比如衛福部是否能夠提出這樣的濃度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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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麻煩請衛福部代表說明,請問食藥署陳副組長,衛福部食藥署目前有沒有相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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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陳副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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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映華:跟委員報告,目前食藥署在跨部會合作的部分,我們是針對尿液檢驗部分,要判斷尿液檢驗是否有服用毒品,是依靠檢測毒品及代謝物是否達到一定濃度,這個濃度有一個專有的用詞,在毒危條例之下有一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有規範所謂的閾值,即以尿液檢體進行檢測,判斷其為陰或陽,像是我們在做快篩的檢體濃度值;目前在該作業準則有明定公告閾值,以及透過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給衛福部的資料,我們可以確認在科學方法下能夠測出來的值即為我們的公告閾值。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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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你們的公告閾值是不是我在簡報上放的這張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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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映華:是的,這是我們去年3月最新公告的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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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謝謝。 |
我想請部長說明,像這樣的閾值是不是可以作為法官量刑參考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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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如果閾值已經列出來了,我們行政院版本規定是只要判定為陽性,而透過閾值證明其為陽性就構成毒駕,就會予以處罰。其實我們原來的條文更簡明、更清楚,因為閾值是由專業單位衛福部來訂定,所以是很客觀、很明確的事實,我覺得我們原來的條文又簡潔、又明確,且老百姓也看得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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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請問一下司法院副秘書長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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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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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感謝委員的真知灼見,就大方向而言,其實從上個會期大家都能夠認同希望達到遏止毒駕的立法目的。我們之前跟法務部的認知,法務部認為一個很抽象的宣示就夠了,而誠如委員所講的,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未來法官在判定時會無法使用,說不定還會被法官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釋憲來宣告違憲,我們擔心會有這樣的情形,所以我們建議委員們能夠將其具體化,甚至訂定標準。這一次委員所提出的修正條文,大方向我們都能夠認同,接下來就要請法務部及衛福部將規範具體化,將來讓法官不用擔心地去適用法律。我們認為條文畢竟是法官在使用,不是部長在用的,如果部長認為可以,而大法官認為不可以,將來恐怕有失立法院的…… |
目前委員所提的方向我們是可以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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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如果如部長所說,將衛福部公告的閾值放在條文說明中呢?你認為跟目前的條文寫法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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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對於法官在適用法律而言,他適用的是法律,而不見得認為立法理由俱足,並且我們上次也有提到,目前法務部草案的理由說明,其實是針對有沒有施用毒品、危害健康來訂定的,並沒有針對所有毒品,所有的毒品總共有七百多種,目前有訂定的濫用標準只有5種,其他部分並沒有訂定,甚至還有部分是由民間訂定的,上會期也有委員質疑怎麼可能會由民間訂定標準呢?我們極擔心這樣的條文通過後,將來恐怕會有問題,所以訂定在母法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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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這不是民間,法務部有請民間訂定嗎?那是食藥署訂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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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他們的立法理由裡是輾轉授權,而且還授權到民間,我們才會質疑這樣的授權明確性,將來恐怕不見得能夠通過合憲性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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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如果依照食藥署所公告的25項常用毒品閾值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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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建議像委員所建議的修正條文,由衛福部及法務部訂定公告閾值在怎麼樣的情形下,對於交通安全會有影響,將它公告出來,讓法官可以運用,將來最不會有爭議。我們認為部長所謂的明確,從上個會期到現在一直存在爭議,我們也希望法務部能夠依照上個會期委員所提案的,要好好地跟衛福部訂定一個標準,讓法官能夠適用,不要讓法官將來拒絕適用,造成釋憲上的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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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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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法律是要讓全民都看得懂,讓大家來用的,不是只有法官在用、不是只有法務部長用而已,是要讓老百姓看得懂,只要吸毒駕車經驗尿為陽性,就是要處罰、就是不對的;至於要如何執法,我們可以靠解釋、可以靠說明,法律是一個教育,是讓老百姓能夠聽得懂、看得懂,這更重要,你將法條規定得密密麻麻的,誰都看不懂是怎麼回事啊!所以法條是給人民用的、是給大家用的,不是給個人或只要法官看得懂就好,要讓老百姓知道這是不對的,只要施用毒品開車就要受到處罰。我作以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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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謝謝。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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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贊成法務部的意見,雖然我現在是代理召委,我也建議召委,今天開到12時都可以,將條文訂定出來,我建議今天大家有心理準備要到12時,我希望司法院能夠拿出條文,我建議今天就開會到晚上12時,謝謝。 |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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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5 |
speakers | ["謝衣鳯","洪孟楷","溫玉霞","曾銘宗","湯蕙禎","賴香伶","王鴻薇","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吳怡玎","劉建國","劉世芳","林淑芬","陳琬惠","游毓蘭","張其祿","陳歐珀","陳椒華","林德福","廖婉汝","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蔡易餘","陳以信","楊瓊瓔"] |
page_start | 57 |
meetingDate | ["2023-03-09"] |
gazette_id | 1122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繼續併案審 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 眾黨黨團、 ( 五 ) 委員魯明哲等 19 人、 ( 六 ) 委員張廖萬堅等 22 人、 ( 七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20 人、 ( 八 )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 九 ) 委員陳明文等 18 人、 ( 十 ) 委員溫玉霞等 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 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7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