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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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10時22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剛剛坐在這裡聽了幾位委員的質詢,我們先講原則問題,就是檢調辦案不能被政治力介入,這是一定的,但是在個案質詢上也要小心,像剛才國民黨的委員質詢時提及高虹安市長的案件,如果照他們的要求、照鄉民的留言,就要把它當作辦案依據的話,現在就要起訴高虹安,不然過了那麼久沒有起訴,這樣對嗎?所以這個時間點,檢察官或法院他們心裡有一把尺,但是如果照我們來看,上個禮拜六的補選前2天起訴民進黨的臺南議長的案件,那是不是國民黨政治力介入?我們也不會這樣想。所以部長,你的原則要抓清楚,有時候政治力介入並不是哪個政黨介入,有可能是檢察官或是司法人員自己有自己的想法,這個只能尊重啦!但是你們內部就要去處理、行政調查,看看後面有沒有其他動機,這是應該的,所以你們要把原則掌握好。基本上,我認為在座的委員都應該要信任你們才對,不然你隨便抓都有矛盾的個案,如果照剛才林委員所提高虹安的部分,我也可以問你,你為什麼那麼久沒起訴,或者不起訴也沒關係,都沒有嘛!所以政黨不要片面去挑這種偵辦的問題,這樣不對,也不要在立法院的質詢裡面,被當作以質詢來施壓個案,造成你的偏頗,這一點請部長注意。 |
第二個是在講另外一個原則,我很難想像這個時代、民主法治這麼久了,會有拿死刑來展氣魄、當政見,再怎麼樣政府、立法委員、民意代表都不能拿人命來開玩笑,臺灣的確有很多死刑未執行的,沒有錯,但是也有很多被判死刑的或已經執刑過的冤案,每年都有一、兩件這種案件在賠償,像之前的江國慶案賠償了1億元,徐自強案則賠償二千多萬元,這都是以前國家機器、威權政府,或者在威權之後辦案隨隨便便、「講一個影,生一個囝」,應付媒體、應付政治力,所以就亂搞了,最後是國家賠償,大家納稅來賠償。部長您剛剛講了,你執行每一條人命都要慎重,即使是被判死刑的個案也應該慎重,這個我贊成,但是我只請你們做一件事情,你們可以把這些還沒有執刑的,你講的程序如果完備了,你就會該做就做,不用拿死刑來展氣魄,但是在臺灣你要保障人權並不是這麼討好的事情,大家都嚴刑峻法,反正被判刑的不是我們的親戚朋友,他們覺得那就槍斃,死好!但是你可以定期公布這些還沒有執刑的狀況,有哪些權益還沒有完備,還是你們的考量是什麼,我覺得要定期公開,畢竟這是法院所判決的結果,你可以公開理由,至少每個案子大家可以各取所需去講,好不好?部長,這個原則要抓住,包括辦案的原則、你們執不執行死刑的原則,都讓大家可以理解、可預測就好了,這兩件事情部長不用回答。 |
再來本席要請教廉政署莊署長,在苗栗縣鍾東錦縣長上任之後,這個520萬元的車子你們有沒有調查了?他透過縣長當選,有一個慶祝行情,透過朋友捐給苗栗縣的消防局,我不知道消防局把這台520萬元的大禮車當作是消防車還是救護車,消防局再轉給縣長用,你認為這是不是構成餽贈?不管是消防局被不當餽贈,還是鍾東錦縣長被不當餽贈,你認為這構不構成不當利益和餽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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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莊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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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署長榮松:跟委員說明,這個部分苗栗縣政府政風處依我們的指示已經下去調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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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多久會有結果?進行行政調查而已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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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署長榮松:對,目前有在做行政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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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剛剛講的程序都沒有錯吧!有人捐贈給消防局,消防局不知道用什麼理由可以收進這台禮車,然後更不知道用什麼理由再給縣長去調度使用,油錢要縣政府出,這對一般人來說一定是餽贈,一定是給縣長,所以這個一定要進行廉政調查,你們什麼時候可以處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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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署長榮松:因為這裡面有牽涉到很多問題,包括捐贈、油錢的問題,還有包括相關法規的問題,所以這部分還在瞭解當中,最後會做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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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在你們調查之後,可以給立法院的、可以給委員會的,請你們提供書面報告給我們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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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署長榮松:沒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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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然後該怎麼修法來杜絕掉這種歪風、杜絕掉這種迴避的不當餽贈行為,你們要提出方案,這個給法務部處理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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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署長榮松: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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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再來,部長有沒有注意到在上個禮拜南投補選的時候,有一個違法監票密錄的行為,部長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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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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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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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已經是很大的事件,這不只是發生在今年3月4日的違法錄影,後來媒體的報導才讓人更意外,他說他在南投已經錄影3年,可能是這個人錄影3年,組織我就不知道了。如果你再往前回想一年多以前臺中第二選區的補選,那個時候就有抓到了,部長你有沒有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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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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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那個時候就有抓到,當選的委員是林靜儀委員。如果再往前,原來那場中二選區補選的前因是罷免案,其實在2021年10月23日罷免投票日就已經有這種不屬於警方的攝影機在錄影,這3件事情部長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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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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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罷免被錄影、中二選區補選有密錄、南投補選也有密錄,這3件事情部長都知道嘛!請問檢察官有在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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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最高檢在每次選完以後會就查賄的情形做一個檢討,包括各種新型的賄選狀況或是妨害選舉的狀況,他們都會個案做檢討,檢討後如果有修法的建議,他們也會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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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部長,有兩個事情跟你討論,第一個,我不認為它是新型,等一下我拿證據給你;第二個,我也不認為他只有違反選罷法,他應該有違反刑法的妨害秘密罪,你們要多角度去偵辦,如果你用選罷法的話,警察去趕一趕,甚至當場錄影的人說,他就拿到別的地方放,他要繼續放,超過30公尺警察就不管了,所以如果只有選罷法的話,根本辦不完。接下來我提這個證據給你看,請你看一下,這是我拿到的,他們給我的資料說這是國民黨地方縣議員的組織文件,你看一下上面的文件,你說是新型態的妨害選舉的狀況嗎?這個不是,你可以看裡面我圈起來的部分,在這個組織文件裡面提及行動工作有分3個階段,包括投票前、投票中及投票後,還有回報,總共有4個階段,各有不同的任務。包含在投票前3日要查閱選舉人的人數,投票前1日要勘查投票所地理位置,放置隱藏式攝影機,這已經是有計畫性的,還不是臨時起意的哦!所以在中二選區的罷免、補選和南投補選都有這樣的行為。 |
再來,投票當天,隱藏式攝影機已經放進去了,為什麼我說不是你講的新型,部長可以去看我們圈起來的部分,放置隱藏式攝影機或V8,V8這個攝影機的規格大概是30年前的,寫V8就不會是新的,一定是以前寫的然後流傳到現在,有可能臺灣已經被人家錄影二十幾年了,只是以前我們不知道。而後面這一張表為什麼不是30年前的、不是20年前的而是現在的?除了這次選舉我們拿到了以外,它後面還有寫用手機上傳,等一下紙本就給你,你們列入調查,還有用手機上傳,所以這份表格行之有年,這個組織不只是全民監票聯盟,可能長期用不同形式存在。我拿到的資料告訴我,這是國民黨縣議員的組織文件,你們也可以查,如果不是也還國民黨縣議員清白。其實從V8就可以看得出來這個已經很久了,從前面、後面的布建看出它已經是組織化的行為,也真的做到了,因為新聞已經有了,這樣不只是妨礙投票,他可以拿去別的地方,這也是妨害秘密的行為,所以對於可能辦的、要嚴辦的部分,你們統統要下手偵辦。 |
對我而言,臺灣的民主不能用民主的方式、人權的方式去反民主,媒體上寫這個表格還寫上身高、性別、高矮、胖瘦以及穿的衣服、褲子顏色辨識,這有可能是事前調查,也可能是買票事後給錢的依據,例如你和我講好,你是穿紅衣的、男性或怎麼樣等等,這些都是事後的行為,如果長期存在這樣的犯罪行為,你們一定要調查。 |
第二個,如果有政黨或是外圍組織介入,這更不可以。第三個,用手機上傳,除了交代相關人員以外,也可能是上傳到其他國家,尤其是中國,這點不是單一選舉、不是候選人之間的行為。我今天把這個證據交給你們,請你們一定要查,不要管是哪一個政黨,也不要管是哪一個候選人,新聞這麼多了,當事人說在南投搞了3年,而且還有其他縣市,請你們一定要給臺灣一個交代,給民主法治及公平選舉一個交代,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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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指教,委員的意見我都會轉給最高檢,讓他們做為這次查賄之後的檢討,會全面性的研究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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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若不嚴格查辦,就對不起我們現在所坐的國會殿堂,好不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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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委員衣鳯):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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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5 |
speakers | ["謝衣鳯","洪孟楷","溫玉霞","曾銘宗","湯蕙禎","賴香伶","王鴻薇","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吳怡玎","劉建國","劉世芳","林淑芬","陳琬惠","游毓蘭","張其祿","陳歐珀","陳椒華","林德福","廖婉汝","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蔡易餘","陳以信","楊瓊瓔"] |
page_start | 57 |
meetingDate | ["2023-03-09"] |
gazette_id | 1122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繼續併案審 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 眾黨黨團、 ( 五 ) 委員魯明哲等 19 人、 ( 六 ) 委員張廖萬堅等 22 人、 ( 七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20 人、 ( 八 )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 九 ) 委員陳明文等 18 人、 ( 十 ) 委員溫玉霞等 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 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7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