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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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32分)就教於法務部部長,我來盤點一下,2018年12月你帶著檢察官去日本東京,就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與檢察審查制度的日本考察,當時我還問你去那邊快不快樂、有沒有收穫。 |
2021年11月那時你們的報告及我的質詢,重點在於到底要不要參考日本的法制引進檢察審查會?當檢察官不起訴,經過再議,最後一步走到法院交付審判,這要不要引進國民的制度?當時也思考要不要成立第三方公正團體,你們歷次所講的話都一直不斷地改變。在2021年的業務報告中,你們說要評估國民檢察審查會設置檢察機關的可行性;2022年及2023年的業務報告又說不要設置了,也有媒體說你們會朝向設置獨立機關,在日本,他們是設在法院裁判所。所以現在呢?我們如何修正?檢察官如果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決定之後,後續要怎麼監督?法務部的作為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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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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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這個我們一直在推動,並沒有不設置,只是針對設置在哪裡,有一些爭議。當然,也有主張設置在法院,但司法院反對;若設在檢察機關,又有人覺得還是在同樣的體系內;設在公正的第三方,也是一個考量,我想我們還是持續推動,並沒有不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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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是現在問題來了,你知道司法院現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已經把交付審判拿掉,變成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果修正成功,國民檢察審查制度還要推嗎?如果推動之後是要補哪一塊?還缺哪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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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些我們都會考量進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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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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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本來就是多一項救濟的機會,現在本來就有一個不起訴之後再議的機會,也有交付審判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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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是說如果把交付審判拿掉,因為現在交付審判會違憲。檢察官不起訴,法院還跳下來叫檢察官審判?如果交付審判,檢察官要蒞庭耶!就不起訴了,還叫檢察官蒞庭?就是有這個衝突存在,而且已經聲請釋憲了,你們應該知道這件事情啊! |
所以我認為這個修法,我先假定交付審判被拿掉,就是准許他提起自訴,那麼國民檢察審查的制度,你要怎麼推?你要補哪一塊?因為本來就是說檢察官不起訴,申請高檢署再議,再議駁回就要去跟法院聲請,可是現在交付審判拿掉,接上准許提起自訴的時候,這會有兩件事情,那我問你,假設不准自訴,駁回!那就是再議之後去法院,法院也不准他自訴,不給他這樣的機會,這個時候再交由國民檢察審查制度來補這一塊,再開個會說可以,然後法院說你要讓他自訴,是這樣嗎?如果是法院說准予自訴,這事情就結束了,他就開始走自訴的管道。問題大了!這三年來,我們之間的討論是接不上現在交付審判拿掉了,要去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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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啊!這又是一個新的變化,當然我們會考量,這個因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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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看起來你今天的業務報告還在寫這個,我是認為沒有做好功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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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持續在研究、持續在討論,現在就是卡在這個單位要放在什麼地方,它是什麼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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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現在已經不只是卡在這個單位要放在哪個機關了,剛剛已經跟你講,司法院去修刑訴的這個部分之後,我在這裡提醒了,快去做研究、快去做功課,慢慢慢!慢到最後,我不知道該怎麼說,批評也不是,不批評也不是。 |
另外一個問題就教部長,你知道2021年的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我現在講三個東西,一個東西其實是虛擬資產,這是最高風險洗錢弱點。其次是高風險,這個有線上遊戲事業,還有一個是第三方支付服務,其實我們在虛擬貨幣平臺,在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當中有把它寫進來了,所以相關的打擊資恐、打擊洗錢防制都有,但是像第三方支付服務沒有明文寫進來,可是你們做了一個事情,因為其實洗防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你們就根據第四項由你們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後來是數發部,報請行政院指定。所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也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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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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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我先把這個脈絡講完之後,我就請問你,對於連這個評估報告都已經提到線上遊戲事業是高風險的洗錢弱點,你認不認為應該要有打擊資恐及洗錢防制的這些辦法,那你認不認為應該要提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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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線上遊戲這部分可以考慮納進去,我們可以考慮把它納進去,不過要跟相關機關來做協調討論,因為事實上如果已經被廣泛的運用在洗錢或是資恐,我們要做預先防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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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現在並不是要求要名副其實像虛擬貨幣平臺直接在條文當中寫出來,而是比照第三方支付,這種高風險其實就應該要這樣做了,你說要納入,我跟你講如果你們去看FATF國際上的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它的建議當中,金錢和價值移轉服務,國家就要採取行動了,法人或自然人要去註冊登記要受有效率的監控管制,簡單來講,這樣的一個服務叫做MVTS,這樣一個代理人在主管機關要求註冊或登記,他要維護他代理人名單,以供他代理人跟他執行的業務給國家的主管機關來檢查。我現在把這個部分通盤講一下,你們覺得應該做到什麼樣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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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它是被利用做為洗錢的工具,我們一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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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它是高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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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還沒有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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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詐欺的高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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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就會納入來考量,在相關的法規上面把它做一個事前的管制或是事後的監督,這都是要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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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確定要去做了?那我就看你後面怎麼樣加速來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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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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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有關於今天討論的毒駕零容忍,其實這個討論很多了,有三個部分,在這裡你可能沒有時間答,但是請主席容許讓我把問題提出就好。 |
我現在不去管司法院講可能還沒有構成他是施用毒品的犯罪,就已經會構成你們這邊的毒駕,你們現在刑法條文寫進來的,我就先把這個放棄,但是至少上次就叫你們要去盤點,酒駕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有沒有處罰抽象危險犯?有。有沒有處罰具體危險犯?沒有。酒駕在刑法當中有沒有處罰抽象危險?有。有沒有處罰具體危險?有。毒駕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當中有沒有處罰抽象危險?有。有沒有處罰具體危險?沒有。毒駕在刑法舊條文當中有沒有處罰抽象危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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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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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目前沒有,所以你們要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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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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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有沒有處罰具體危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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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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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有。那很亂啊!這早就跟你說了,就是你不是只有面對在刑法當中大家都要酒駕零容忍,這在盤點完之後,你在這裡、那裡都說不清,這裡有,那裡沒有,行政罰那邊還是可責性比較低耶!這是可責性比較重的地方,這是第一個要去解決的,盤點完,你的說法要能夠一致。 |
第二個東西就是那個閾值,酒精只有一種,但是我跟你講,化學物質如果被列入毒品,還有沒有被列入毒品的耶!有被列入毒品的,現在那個標準值要用怎麼樣的儀器、要用怎麼樣的測驗,這個很重要,因為到底你的零容忍是怎麼樣,這有二個要件,要吸食毒品,另外是去駕車,二個行為都做了,是真的影響到了駕車,還是坦白講,還沒有影響到駕車我不管了,你只要陽性,你要採測達到那個值,我就要罰你,那你要去列啊!我為什麼講這個?我就跟你講,你去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是抽象危險違規,它雖然沒有像刑法當中直接把那個酒駕值統統寫出來,它雖然沒寫,但是它卻有條文,在第九十二條當中是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去定之,就是要去定到底多少值。你今天刑法送來修的時候,起碼你要搞一個酒駕的那個值要定在哪裡授權,授權去定那個閾值或陽性,所以這是第二大問題。 |
第三大問題,採檢只有尿檢,現在刑法當中採檢只有尿檢,你也知道侵入性的一定不行,非侵入性的也還要檢察官同意,所以現在到底要怎麼採檢?這個問題也存在。 |
大家都非常的贊成去推動毒駕零容忍,可是這三個已經問這麼久、討論這麼久了,真的還沒有看到法務部提出啊!所以我希望逐條的時候,對於本席一而再、再而三所提的這些,你們能夠充分回答釋疑,然後我們趕快把它推動通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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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江委員,等一下再請你在逐條的時候提出來討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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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怕他待會答不出來,所以現在先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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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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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5 |
speakers | ["謝衣鳯","洪孟楷","溫玉霞","曾銘宗","湯蕙禎","賴香伶","王鴻薇","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吳怡玎","劉建國","劉世芳","林淑芬","陳琬惠","游毓蘭","張其祿","陳歐珀","陳椒華","林德福","廖婉汝","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蔡易餘","陳以信","楊瓊瓔"] |
page_start | 57 |
meetingDate | ["2023-03-09"] |
gazette_id | 1122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繼續併案審 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 眾黨黨團、 ( 五 ) 委員魯明哲等 19 人、 ( 六 ) 委員張廖萬堅等 22 人、 ( 七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20 人、 ( 八 )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 九 ) 委員陳明文等 18 人、 ( 十 ) 委員溫玉霞等 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 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27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