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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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1時2分)特別請教部長,我們這一陣子一直在把打擊詐騙列為重中之重的重要打擊目標,部長應該經常聽到街友成為詐騙集團所利用的人頭帳戶,或是涉及一些跟詐騙有關微罪的對象。坦白講,對於這些街友,地檢署傳喚到人的機率並不高,這些街友雖然被通緝在案,但是他們就是街友,可能一下子在這邊,一下子在東,一下子在西,甚至在臺北火車站,他們可能一下子在東三門,一下子在西三門。在這個情形之下,要將這些街友通緝到案的機率不高,我不曉得法務部針對這件事情有沒有做什麼樣的應變措施或相關的計畫,因為要打擊詐騙,絕對不是只有從一個點,應該是從各個面向裡面去做處理,就這個部分,簡單地請教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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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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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有關打擊詐騙,臺高檢署會統籌來處理,這種犯罪人士被利用或是利用這些街頭的流浪漢或居無定所的人作為犯罪人頭的話,我們應該要重視。傳喚不到,一定是背後也有一個集團是不是在利用這些人,我們更應該深入去調查。我想對於委員的建議,我會交給高檢署好好地研究對策加以防範,甚至這些人犯罪是無辜的,我們要如何協助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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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應該講犯罪的集團可能有主謀及相關要件的成員,這些可能也屬於詐騙要件之一,但是他們是比較屬於低階的、比較弱勢的,甚至他們也搞不清楚狀況,不明白自己是否成為詐騙集團的一份子。我剛才特別請教部長是針對兩個問題,第一個,地檢署在通緝這些街友的時候,通緝到案率高嗎?部長有掌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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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手邊沒有這個資料,如果他是居無定所,真的確實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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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所以我提醒部長,那個通緝到案率是非常低的。我今天要從另外一個面向來討論這件事情。把詐騙集團所有相關的要角都可以逐一地掌握住,甚至於可以讓他們從不好的狀況變成比較好的狀況,我們應該多多關注這些街友,就誠如部長所講的,我覺得法務部也應該把這件事情當成重要的事情來看待。
我接到幾個case,我看這些已經不是個案,而是變成通案了。一些社福團體、律師願意支持這些被通緝的街友,主動邀請他們一起到地檢署到案,到案之後必須繳交罰金9萬元不等,刑期都是6個月以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第六點規定,受刑人如係自動到案,不論係傳喚到案或通緝中自動投案,均毋庸具擔保書狀即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撤銷通緝,依照這個要點就沒問題,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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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他們已經自動到案了,不會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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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是。部長看一下monitor,我們執行單位竟然依照刑罰執行手冊第94頁所規定的內容告訴社工、律師及街友,分期付款方案不適用於已在監執行或經通緝到案執行之受刑人,所以就請他們要一次繳清,如果沒有辦法一次繳清,那就等最後一班囚車,直接收押、入監,怎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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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來瞭解看看。我看了資料,這邊引用的是97年及94年的法務部函,也許有沒有檢討的必要,我來看看情況,是不是要調整,還是他們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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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部長,北部的執行機關遇到這個狀況可能比較多一點,高雄應該也不遑多讓,但是已經有要點,執行機關怎麼會拿出這個手冊出來,說要依據手冊?這是一個層次的問題。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是,街友本身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變成詐騙集團裡面的成員,所犯幾乎是微罪,坦白講,街友哪有錢?街友哪有9萬元可以繳?你們又不讓他們分期付款,即便讓他們分期付款,可能他們也沒辦法繳納,臺灣缺工怎麼會缺到這種程度?我們有很多可以服社會勞動的人,為什麼在這一塊我們沒有去思考?很多社福團體及有正義感的律師甚至於要自行幫他們籌措這些經費,但是他們這樣有辦法去協助幾個人?1個人9萬元,10個人就90萬元,100個就900萬元,不可能的事情嘛!國家需要這9萬元、90萬元、900萬元、甚至於9,000萬元不等?
我再舉另外一個例子。10年前我們在處理健保的時候,針對這些弱勢、實在沒有辦法負擔健保費的人,我們還有辦法跟健保署溝通到最後,讓他們可以分期到60個月耶!他們如果有繳費,還可以照顧自己的身體健康、享受健保給付。這些街友純粹是因為涉及犯罪而繳交罰金,讓他們可以分期付款,實在是沒什麼,但是對於這些基層、這麼弱勢的人,又在有社福團體及律師協助的情況之下,在執行過程裡面怎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這是其一。
其二,對這些人為什麼一定要用這種方式才有辦法達成你們的目標或執行的效益?對我來講,我接到這個案子,我會覺得很匪夷所思、很不可思議,尤其臺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發展的社會,基本上不應該有這種事情再發生,部長是不是可以非常地清楚地重視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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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覺得委員的質詢內容非常有意義,這有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為什麼利用街友?一定是幕後有一個集團,這個才是我們要深入去追究的,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如果街友是被利用的人頭的話,情有可原,我們應該要從輕來處理。至於應該如何妥適處理,甚至也要幫忙他們才對,他們是弱勢的人,又是街友,被利用作為犯罪的工具,我們也有一些機制可以協助。如果這個個案有律師團體或社福團體願意協助,我們來做一個全盤性的瞭解,大家一起共同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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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這點特別再拜託部長,我也具體地建議及要求。至於剛才講的要點及執行手冊所引據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四十一條,但是本條裡面並沒有明確地規範這樣,執法的人、執法單位怎麼會擴大解釋?自動到案、還是被通緝到案,其實原本就有層次上的落差,對不對?怎麼會不依照要點,反而依照刑罰執行手冊?當時是不是有法務部相關的指引還是怎麼樣,我不清楚,但重點是,我覺得對這些街友不應該採取這樣的處理方式,請部長特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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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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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最後一點,我剛才有提到,我們有很多人可以服社會勞動,這些街友已經沒錢了,不要說一次繳9萬元,即便可以分期付款,讓這些街友每月付1.5萬元、連繳6個月,也是不可能的事情,當然不能講全部都不行,但是多數應該沒辦法,因為社福團體及律師給我的回應是,基本上他們遇到的案子裡是幾乎不可能,口袋都是沒錢的,根本沒辦法負擔這些錢,但我們希望他們有一個自新及改善的機會,也希望他們可以來地檢署到案,來完成他必須接受的懲罰,也希望他們重視這個事情,社會有一群人在幫我們做這些事情,法務部是不是應該從這一端有相關的一些因應或計畫來做處理?不一定就以罰金來作為他懲罰唯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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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我們願意跟律師和社福團體來深究他真正的原因,看怎麼樣根本解決,我們很樂意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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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OK!請部長針對這件事情特別重視,是不是一個月內可以給我們一個整體的調查跟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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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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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最後,我昨天有特別跟矯正署署長提醒一件事情,部長,我們都是有在社會上行走的人,監獄裡的社會文化及生活,基本上臺灣社會不可能不知道,多少都有自己的親友因為種種原因到裡面「進修」,受刑期處罰。所以在監獄裡面有奇奇怪怪的事情基本上臺灣社會絕對會很清楚。我只是要提醒一點,法國曾經為了要嚇阻受刑人夾帶手機入監,他們編列滿大筆的經費進行嚇阻,因為他們如果再不處理,你知道法國有一個受刑人當網紅,在裡面烹飪他在受刑階段的食物,叫做「監獄廚神」,所以我只是要提醒,如果我們再不重視這件事情,基本上臺灣未來會不會走向這個樣子?這是其二。
其三,我還是要特別提到執法者把犯罪人入罪之後,到監獄裡面去執行,我們為的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們追求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如果入監執行過程裡面統統不是這個樣子,反而更不公平,那前面在抓的人實在是會很辛苦,反而創造不一樣的價值及臺灣對這種文化的價值扭曲,我覺得這就不合真正的矯正精神跟意義,所以我希望這件事情可能請部長和署長再特別重視一下,是不是有機會我們應該來排個專案,大家好好討論?不然枉費你們花時間抓犯罪人,這種層次上的落差讓我覺得很難以用言語形容,我簡單這樣提醒,謝謝部長、署長及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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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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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5
speakers ["謝衣鳯","洪孟楷","溫玉霞","曾銘宗","湯蕙禎","賴香伶","王鴻薇","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吳怡玎","劉建國","劉世芳","林淑芬","陳琬惠","游毓蘭","張其祿","陳歐珀","陳椒華","林德福","廖婉汝","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蔡易餘","陳以信","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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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3-09"]
gazette_id 1122701
agenda_lcidc_ids ["1122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繼續併案審 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 眾黨黨團、 ( 五 ) 委員魯明哲等 19 人、 ( 六 ) 委員張廖萬堅等 22 人、 ( 七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20 人、 ( 八 )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 九 ) 委員陳明文等 18 人、 ( 十 ) 委員溫玉霞等 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 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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