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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1時22分)請問一下部長,第一件國民法官案件已經在準備程序當中,算不算是重大的矚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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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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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在檢察官的案件歸類上,這應該算是,因為它是殺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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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0年以上,然後還是重大社會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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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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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我想它應該就直接算重大受關注的矚目案件,的確是沒有問題的。再請教有沒有聽過重大矚目刑案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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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那是在審判階段量刑前,還是在偵查起訴階段?如果是偵查起訴階段,當然在起訴前如果能夠做鑑定,可以讓證據更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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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你可能沒有注意到,國民法官法庭現在的準備程序裡就發生過這件事情,也詢問過了,就是量刑問題一直是社會高度關注,司法院在前幾年就訂了重大矚目刑事案件之量刑前調查,也有一些鑑定評估手冊,針對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款訂定重大矚目案件之審前調查鑑定評估,透過這個鑑定評估工具理解被告的人格特質,找出就行為矯治、復歸社會都有幫助的處遇內容,讓審檢辯三方都可以促成在量刑審酌上,做更妥適的判斷。上上個禮拜我們看到準備程序裡,受命法官問了檢察官,本件是否送量刑前社會調查,你知道你們檢察官的回答是什麼嗎?你可能不知道,也不知道有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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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沒有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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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檢察官回答量刑是法官的權力,法官具有量刑專屬性,不用另外送鑑定,另外若將被告送量刑鑑定,會影響被告和他家人的隱私;然後他說,此外,刑法談的是行為責任,不是行為人過去的背景和性格,所以不用送量刑鑑定。從這裡看得出來,他不認為需要量刑鑑定,也不知道司法院對於高度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認為應該要送鑑定評估,那他覺得只要管有沒有犯罪行為就好了,不用管其過去的背景性格,所以意思是對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款根本不用理,他的意思就是這樣。
各級法院長期以來在做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的時候,事實上都朝向越來越精緻化、體系化、充實調查及說理的方向發展,最近的判例都已經發展到責任三階段評價,當然沒有直接跟你們有關,但是我想大家在做國民法官準備的時候,檢察部門跟司法部門,還有審檢辯三方其實都不斷地在訓練,而且最重要的是卷宗不移送,所以在審查、審判的時候,更需要做一些脈絡上的調查,然後到開庭的時候,送給這些國民法官知道,也讓審理的法官知道,因為在審理以前,他們什麼都沒有,沒卷宗因為沒有移送,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司法上的判例是責任三階段,就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七、九款,也就是其動機、目的、犯罪型態等去做責任基礎的劃定上限,然後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十款時,就行為人的個人情狀作為向下修正的依據,這是司法院訂出來的方向。最後在第三階段才是以行為人的矯正再社會化及再犯的可能性等其他與量刑有關的一切情狀來審酌,所以是這三階段去精緻化、體系化,針對第五十七條要怎麼使用,其實有訂出一些參考。
國民法官法剛剛講起訴狀是一本主義,國民法官只會在法庭審查的時候才會看到卷宗,所以被告做了社會調查鑑定,才能夠讓法官了解犯罪的原因和脈絡,可以更能夠精準的量刑。你們檢察官在國民法官法庭這麼高度社會矚目的案件裡,居然說量刑專屬性,還有家人隱私權,然後不用再送鑑定這樣就推掉了,事實上是在胡說八道,因為司法院的手冊,如果你們真的為國民法庭的審查有訓練的話,其實應該要強調,這裡面有講,如果要送鑑定過程,家屬和他人拒絕陳述,不得為之,並不是強迫、強制,也明定訊息遮蔽注意事項,以完善隱私權的問題。因此你們檢察官講的藉口也不是藉口,所以我們就要問部長,司法院完成了重大矚目案件審前調查鑑定評估指導參考手冊,相對的法務部有沒有就這部分規劃教育訓練?檢察官或受訓中的司法官學院有沒有針對這部分有做教育訓練?檢察官去受訓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在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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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我們從法律通過以後,就不斷地做各種不同的訓練,但是有關量刑這部分,我想我會把委員的意見交給我們一個小組,是專門對於國民法官法實施的一個小組,交給他們來討論、研究及參考司法院所定,因為司法院所定的可能是在審判庭裡所要運用的,跟我們檢察官有關,我們也應該要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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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起訴的時候也是要量刑,所以我的意思是說,第五十七條有很多款,這些款項裡其實沒有很具體化,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或是他的精神狀態等等,這些其實都要提前去評估的,否則你們就只看他的行為、犯行,然後就直接處理,或許你們的慣性是這樣,但在國民法庭國民法官在審理的時候,這就會出現很大的疏漏,造成不公平的審判,沒有辦法讓審檢辯三方可以充分理解被告的狀態,因為卷證不移送,所以也沒有卷證,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希望你們應該對於訓練要有一些規劃,就這個概念,其實司法院現在走到這裡了,而且也只是針對重大矚目的刑事案件,還不是所有的案件,我想這在處理的量能上、訓練的比例上,應該是不會造成你們窒礙難行的地方,這是第一個。時間到了,我本來是要繼續談一下人頭帳戶罪,不過下次再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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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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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琬惠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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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5
speakers ["謝衣鳯","洪孟楷","溫玉霞","曾銘宗","湯蕙禎","賴香伶","王鴻薇","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吳怡玎","劉建國","劉世芳","林淑芬","陳琬惠","游毓蘭","張其祿","陳歐珀","陳椒華","林德福","廖婉汝","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蔡易餘","陳以信","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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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3-09"]
gazette_id 1122701
agenda_lcidc_ids ["1122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繼續併案審 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 眾黨黨團、 ( 五 ) 委員魯明哲等 19 人、 ( 六 ) 委員張廖萬堅等 22 人、 ( 七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20 人、 ( 八 )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 九 ) 委員陳明文等 18 人、 ( 十 ) 委員溫玉霞等 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 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27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