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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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2時49分)部長好,法務部是民法的主管機關,今天我想要跟部長討論民法修正的問題,先請教部長,在侵權行為法上,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你知道精神慰撫金請求權的主體是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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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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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致死的話當然是他的配偶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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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就是規定父、母、子、女及配偶,這個條文規定非常清楚,我要討論的是,這會不會有涵蓋過窄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我在2017年曾處理過一個買泓凱案,就是桃少輔的案件,買泓凱是一個15歲的少年,他跟他的阿嬤相依為命,結果他在桃少輔的時候就過世,後來在跟矯正署進行國賠訴訟的時候發現,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人是父、母、子、女、配偶,他們才能夠提告,那阿嬤怎麼可以來提告呢?當時的尤美女委員就說,買泓凱是由他阿嬤隔代教養而撫養長大的,買泓凱過世之後,阿嬤所受到的傷害和痛苦可能勝過他的親生母親,但是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卻沒辦法做精神慰撫金的請求。實際上有很多這樣的例子,舉例來說,有個案件叫做輔大孤女命案,關於輔大孤女命案,她是一個輔仁大學的女學生,她被殺害了,但是她沒有父母,所以她的阿嬤基本上也沒有得到行為人除了殯葬費以外的其他賠償,類似這樣的狀況族繁不及備載,有非常多這樣的例子,所以早年的時候,事實上,法務部早就有針對這個部分做過討論,大家可以看到1981年(約40年前),法務部民法研修委員會第423次會議就有提到,被害人無父母時,是否令同居的祖父母可以請求慰撫金?這有兩派意見,一個是戴東雄教授認為應該是支持的,理由非常簡單,因為當時的社會、1981年的時候就有很多祖孫相依為命的狀況,如果因為法條規定的反面解釋,一律不能請求,會不會太不合理?而當時的行政法院院長王甲乙和最高法院院長錢國成則認為不應該請求,理由是什麼?他的理由是,沒有那麼多人是阿公、阿嬤帶大的,祖孫相依為命不是常態,所以沒有必要擴張請求權人,而且進入工業社會之後,以小家庭居多,他就是用這樣的狀態。
王甲乙他們都是法界的前輩,王甲乙和錢國成說的是不是真的?我就把這個資料調出來看,發現不是這樣。部長,你可以看一下,剛進入21世紀、2000年的時候,臺灣就有7萬5千戶隔代教養家庭,就是阿公、阿嬤和小孩的家庭,這都是可以統計的。過了十年之後不減反增,還變多了,到了2010年,數字已經增加到10萬1,600戶,也有高達14萬7,000未婚的孫子女跟阿公、阿嬤、外公、外婆一起住。再過10年,雖然孫子女的人數因為少子化而減少7,000人,但是戶數也增加了,增加快二千戶,所以我要跟你說的是,隔代家庭真的不是像以前錢國成法官講的不是常態,不是這樣,事實上這是越來越增加,其實有很多隔代家庭的經濟狀況很不好,但是阿公、阿嬤還是非常努力的扛起孫子的教養責任,所以他們其實比一般的祖孫恐怕還要更緊密,甚至是相依為命的狀況。這樣的家庭在發生不幸事件之後,不管他的侵權行為的理由是什麼,故意或過失,不法原因遭受侵害的話,變成這些人其實更需要有慰撫金的制度去慰撫這個痛苦和填補這樣的損害。部長,你同意這樣的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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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非常同意,我也覺得委員非常關心這些情況,現在家庭的結構已經改變了,當時有當時的時代背景,現在有現在的狀況,我們很樂意把這個狀況告訴我們民法修正小組,讓民法修正小組的專家學者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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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接下來本席要跟你討論一下近年來法務部的立法討論。105年11月19日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修正草案的審議,法務部的意見是:參酌外國立法例,德國、法國並沒有生命權受侵害時,間接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規定,而日本有規定,只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法務部的意見是這樣,但是這有一個很大的疑問,當時法務部的說法,不只是現在看起來剛才講的那個理由已經過時了,而且它其實是錯誤的,我在下一張投影片會說明,但是我要先講的是,法務部林秀蓮主秘當時(2016年)還說,明年也就是2017年,就會組成民法債編研究修正小組來討論。為什麼是明年呢?因為老實說,我們的業務費已經花完了。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我絕對支持法務部去增編業務經費,如果要好好做,這件事情就要有資源去做,一定要去做這個事情,不是說業務費花完了,這個不是理由,我看到這個也是覺得,怎麼會這樣?
接下來我要說,為什麼說這個研究還是要認真做?因為2016年法務部給立法院的意見是錯的,也就是說,德國、法國沒有相關規定,這是錯誤的,臺灣有這麼多留法、留德的法律人,其實這個很簡單,德國雖然沒有間接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規定,但是二戰前的德國帝國法院(Reichsgericht)就已經繞了一個彎,用「驚嚇損害」肯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他們是用這樣去處理,不是說他們沒有處理,而法務部的意見是說德國、法國沒有這個規定,所以我們就不要採用,不是這樣。
到了2017年,德國民法典直接修法,請求權人包括有特別密切關係的親屬。當然不只是配偶、同性伴侶和父母子女,這些人只是推定關係密切,其他的遺屬也可以舉證證明。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日本的法條好像是寫得跟我們一樣,即父、母、子、女、配偶,其實包括我妻榮在內、非常頂尖的日本民法學者,都認為這一條不應該解釋為限定列舉。簡單來說,不是只有父、母、子、女、配偶可以去請求。早在1974年日本最高裁就已經直接肯定判決,認為其他遺屬有慰撫金請求權的存在。所以我要跟部長說的是,不管是德國、日本,司法或立法的潮流上面,都會去肯認這些關係密切的遺屬有慰撫金的請求權,其實說實在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這是很好理解的。一個被害人如果死亡了,與他關係最密切的人就會感到痛苦,像孫子與阿媽相依為命,如果死亡,另一方的身心會受到很大的衝擊,而且會有不良的影響。像剛剛舉的很極端的例子,一個人被殺害了,他是一個孤女,難道我們就要讓這些被害人家屬自己吞下去,而這個兇手、這個殺害無辜生命的人,不用負擔精神慰撫金的賠償嗎?我相信這是不公平的。
我最後要講的是,我今天質詢的請求在我自己的認知是早就應該處理的問題,第一個,當年(2017年)法務部會找學者去開會討論,有沒有找學者討論?如果有的話,請法務部將這個過程與結論提供給我,也讓我們瞭解、參考意見;如果沒有的話,就請法務部針對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這個部分,在一個月內提出一個書面報告,說明研究修正計畫。
最後,無條件全力支持法務部增編業務經費,不要讓主秘說你們的業務經費已經花完了,所以都沒辦法去做研究。這個是不應該的,參考之後,你的素材應該會非常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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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的支持,經費不是問題,我們自己會想辦法。如果既有的資料過去討論過了,我們很儘速來提供,至於未來要修法的計畫,因為要考慮到民法研修小組可能要一段時間才開一次會議,所以請委員再寬容一點時間,我們再詳細地提出我們的看法,很佩服委員對這個問題的深入瞭解,而且還舉了德國、日本實務上的作法,還有學者的見解,來解決我們目前的困境,我們會繼續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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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希望部長能夠多多支持,因為相對來講我覺得已經太久沒有去修正了,這是我們應該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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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我會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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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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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及吳委員琪銘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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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5
speakers ["謝衣鳯","洪孟楷","溫玉霞","曾銘宗","湯蕙禎","賴香伶","王鴻薇","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吳怡玎","劉建國","劉世芳","林淑芬","陳琬惠","游毓蘭","張其祿","陳歐珀","陳椒華","林德福","廖婉汝","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蔡易餘","陳以信","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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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3-09"]
gazette_id 1122701
agenda_lcidc_ids ["1122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繼續併案審 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 眾黨黨團、 ( 五 ) 委員魯明哲等 19 人、 ( 六 ) 委員張廖萬堅等 22 人、 ( 七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20 人、 ( 八 )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 九 ) 委員陳明文等 18 人、 ( 十 ) 委員溫玉霞等 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 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27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