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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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12時25分)我們讓次長休息一下,請國健署最高的機關首長上來。署長好。我們現在請到國健署最高的首長就是你,沒有錯,但是本席在外面一直聽說國健署有地下署長,你知道是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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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吳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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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委員好。我沒有聽說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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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這個話應該也不敢讓你聽到才對。這位地下署長在外面說國健署他說了算,本來我不太相信,覺得這種傳聞沒有意義,但是經過這次菸害防制法修法之後,本席還有我們不少的同仁都覺得好像有這麼一回事,畢竟這個修法大家都花了相當多時間,開了無數次的會議,也協商很多次。我們是在立法院制定法律,所以在立法院的每一個人要說話算話,要修法算法,可是由地下署長主導、國健署制定的「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一出來,立刻打臉我們所有參與修法的立法委員還有官員,因為你們這一次的辦法是和母法相違背的。 |
再看一下簡報,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第二條,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要聽從署長指示,幫助署長處理業務,而不是來越幫越忙的。署長,你監督到審查辦法跟母法違背,我覺得你這個部分很失職。沒關係,如果我前面講的你們還聽不懂,我們就從實例來看,我一一指出這個到底有什麼問題。 |
首先,我們看一下國健署的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草案,預告期只有7天,是史上最短的,前所未聞。再來你們制定這個審查辦法草案,有很多檢測其實都必須耗費很長的時間研究,甚至不是廠商可以做到的,有些根本就涉及廠商的商業機密,所以這個辦法其實已經逾越健康風險評估的審查範圍。 |
我們再來看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健康風險研究資料及與其他菸品健康風險的比較;同一條第三款規定排放物相關組成資料。其實這些都應該與市面上已有販售的紙菸產品比較才有意義,我們單獨看指定菸品的資料沒有意義。我隨便抓一個衛福部的人來問,他們都說這個要比較,所以我要問一下署長,你們傳統紙菸有沒有做?是誰做的?是廠商做的還是你們國健署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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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傳統紙菸經過的時間非常久遠,它的風險大家都已經非常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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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所以就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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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所以過去沒有做過傳統紙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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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這個沒做,前面的理由應該就是藉口,因此也沒有公告,因為沒有做研究。沒有研究,沒有公告,也不會有一定的標準,但是要比較還是要有標準,對吧?我這樣講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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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應該是說傳統紙菸的風險是既有的存在,大家都做過很多研究,都已經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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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它的風險存在,而且每個品牌的健康風險都不一樣,你要怎麼比?這個真的要有標準,不然真的很難比。 |
再來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成癮性的研究資料,這個部分我想請教你們重點是什麼?這個成癮性是要研究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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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成癮性是一個專有名詞,大概分為物質的成癮或者是行為的成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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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你們本來叫人家做什麼?你們應該不是叫人家做物質的,我的理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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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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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沒有,你們的地下署長都跟人說要做的不是物質的,主要是針對人類的行為或心理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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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應該都可以,這樣寫的話,如果業者提出成癮性物質的研究,我們應該也會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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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成癮性物質會比人類的行為還重要嗎?你說會成癮,小孩子、大孩子吸奶嘴也有成癮性,吸菸跟吸奶嘴有什麼差別?都是吸。如果你不從物質上比較,一直研究行為是否妥適?你研究吸奶嘴,但是有些人會咬指甲,這個也是一種行為跟心理狀態,所以物質還是比較重要。 |
再來我要問同樣的問題,請問你們有沒有針對傳統紙菸做成癮性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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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傳統紙菸就是會有成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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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所以不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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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它本來就存在,大家都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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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反正現在有什麼回答都是一致的,到最後結論一定是淪為沒有比較,那就沒有意義。你沒有叫人家做傳統紙菸的研究,指定菸品要叫人家做什麼呢?做完了又要比較什麼呢?這是本席提出的疑問,你們好好想一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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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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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假如講得不對,再請你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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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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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還要講一個本席覺得最離譜,也是最好笑的一件事情,草案原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致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初始吸菸者,使用該產品之研究資料。」我要請問一下,這些加熱菸從來就沒有在我國上市販賣過,所以根本就不會有研究資料,難道你要這些在立法院偷抽的立法委員們承認,然後提供資料讓你們做研究嗎?是這樣嗎?不可能嘛!還有這邊提到世界各國也非都以20歲作為合法吸菸的年齡,這樣子你要業者怎麼提供這個資料?因為我們一樣還沒有開始,所以你們是不是要考慮弄一個試抽期?因為有試抽期才有data,才會有研究資料嘛!對不對!你們這個就是自打嘴巴、自相矛盾啊!這個邏輯都怪怪的,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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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謝謝委員,這個沒有限定是在臺灣做,但是在哪裡做的必須要舉出來,委員的建議我了解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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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你們就是寫得不清不楚,大家才會跳起來,我看了也是一頭霧水,但我知道這些都不是你搞出來的,但是你好歹也要扛責任,所以你還是要注意,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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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好,謝謝委員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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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再提醒,你們有規定可以指定任何需要補充的資料,而且不完備、限期不補正就不予受理,你們怎麼不規定一下自己申請後多久時間要審查完畢、公告結果?你要要求別人,也要要求自己啊!不然整天滾動式檢討,大家又要跳起來了。對於健康風險評估,我大概歸納十六字箴言來描述一下:方法是有,假設太多,結論難定,信者恆信。大家都知道,為了保護國人的健康,這是我們應該努力執行的責任,但是對於這些新興菸品的指定菸品對於健康的影響,還有很多參數需要假設,專家學者不是來扛政治責任的,即便你們有去請教他,但是我們開完會,政策制定下去,是署長要扛、是部長要扛,專家學者領完出席費、車馬費就離開了。所以我要拜託主管機關,你們要重新擬定一個具有客觀標準的審查範圍,在程序上及期程的標準也要遵守法律開放的原則,絕對不容許有支持什麼地下署長胡搞瞎搞、主導不食人間煙火的辦法,也希望署長能夠尊重國家賦予你的職權,好讓我們這一次修法的精神能夠落實,我在這邊特別給你加油、勉勵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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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回去討論,我們還有時間,還沒有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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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還沒公告,但是也要公告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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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沒有,預告已經蒐集了九百多篇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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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對不起,我剛聽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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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大家還有意見還是可以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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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胡搞瞎搞一下我都昏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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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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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
本日會議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委員劉建國及吳欣盈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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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6-4 |
speakers | ["吳玉琴","邱議瑩","王婉諭","蘇巧慧","賴惠員","溫玉霞","莊競程","邱泰源","徐志榮","林靜儀","林為洲","黃秀芳","楊曜","張育美","楊瓊瓔","洪申翰","陳瑩","劉建國","吳欣盈"] |
page_start | 309 |
meetingDate | ["2023-03-13"] |
gazette_id | 11231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31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8人 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 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劉建國等19 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 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癌症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31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