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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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9時47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的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首先要來請教莊部長,我上週也關心居住租屋族的負擔問題,我看到今天報紙的頭版有一個住宅法租稅優惠延長5年的報導,不知道部長有沒有看到這個新聞,請問住宅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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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莊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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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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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租稅優惠要延長跟財政部的關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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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第一、他們會跟我們協商,第二、他要提出稅式支出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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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你們對這個租稅優惠延長的態度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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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我們是贊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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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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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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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我這樣說好了,這個緣起你應該比我更清楚,是根據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給予房東所得的租稅優惠,換言之,是房客要取得政府給他的房租補貼,但房東因為有收入,本來應該繳稅,那你們為什麼要給房東租稅優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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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第一是我們鼓勵房東成為一個公益房東,也避免他阻礙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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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什麼叫做公益房東?之前沒有聽過什麼叫公益房東,出租給所得比較低的上班族就叫做公益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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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房客也適用租金補貼的,也避免房東去阻礙房客申請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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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他的公益身分是來自於他出租的房客本身是被政府社會照顧對象,是投射了房客的利益,如果房客是有錢人,根本不會有租稅優惠,房客必須是受政府照顧的窮忙族,換言之,你認不認為這是我們國家正視居住正義,要提供人民取得可負擔的一種居住服務?這是不是政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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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居住正義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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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沒有錯嘛,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財政部同意當有人民要取得他負擔得起的居住服務時,我們反射到他的房東身上,也給房東一個所謂公益房東的美名,才可以給他一個租稅優惠,對不對?如果他不是公益房東,沒有社會公益,幹嘛要給他租稅優惠?是不是這樣?好,我看到這份報告提到你們還是會做稅式評估,內政部做的,是不是?結果你們做出來會有156億元的稅損。這個稅式支出評估是誰寫的?是內政部寫的還是你們寫的?內政部說雖然有稅損,但是可以解決弱勢家庭跟青年族的住屋需求難題,而這些是無法量化的效益,遠高於租稅的損失金額,你同不同意?認同,很好!那你們還要複評嗎?你們會支持嘛。好,那同樣的道理,你看這個圖,我上週說目前以租屋族的負擔來講是放在列舉扣除額,你說你不反對,將會採納各界意見,現在內政部都已經給房東租稅優惠了,房東是有所得的人,都給他租稅優惠了,那這些實際付出房租的房客經濟上相對更困難,我們為什麼不給他一個特別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的目的就是政策上認為他有這個需求,為了滿足這個需求所支付的金額,我們從他的應稅額中扣除,對不對?特別扣除額是不是這個意思?政府要提高生育率,所以特扣當中有育兒的,包括幼兒學前教育的特別扣除額,為了鼓勵大家受高等教育,有學費的特別扣除額,為了讓人民得到長照的照顧,也給他一個特別扣除額,那你認為租屋是不是一個更基本的需求,對於納稅義務人,同樣地應該給予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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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非常重視這個,上週在財委會也表達這樣的意見,這部分是不是請賦稅署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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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已經跟署長談過了,想聽聽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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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我想這部分是稅制上的變動,我們必須審慎,所以也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再蒐集相關意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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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現在是問你的態度、價值觀。可以收取房租的房東、有所得的人,房東相對上是經濟比較占優勢的人,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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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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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一般來講,比如我有房子可以出租,自己夠住之外還有餘屋可出租給別人,相對於那些可能沒辦法擁有自有住宅的租屋族,我是更占優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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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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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於所得收入較高、有財富的優勢者,我們都給予他們租稅優惠了,而對於那些比較窮忙、辛苦的租屋族,為什麼沒有認列特扣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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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對於所得稅裡面的扣除額、免稅額以及特別扣除等,包括其項目、金額和適用範圍,各界其實有滿多的意見,我們必須通盤考量,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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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現在我不是在問別人,我在問你的意見、你的態度,你認為租屋族是不是比房東更值得政府在政策上予以照顧?你就回答這段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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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租屋族當然是需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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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比起房東,更值得去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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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如果就經濟弱勢來說,我們需要去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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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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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但是在稅制的調整上,怎麼樣調整得更為合理,要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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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通盤」在各界聽來就──接下來我們看一下簡報,這就是窮忙族,上次你也承認了嘛!標扣額大概是針對所得較低的,開銷大的如果沒有高所得,他也開銷不起,所以高所得者、開銷大的人可以用列扣的方式,是不是?結果你把房租放在列扣的部分,房東跟房客哪一個開銷大、所得高而符合列扣的情形?你認為房東跟房客哪一個比較符合列扣的情形,是房東還是房客?比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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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可能要看當事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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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不要這樣看。一般來講,以社會常識判斷,房客是開銷比較大、所得高?或者房客是開銷大、所得高的族群?事實已經證明了,列扣的規定是誰在適用?開銷大、所得高的人所適用,對不對?他開銷大,比標扣划算嘛!如果他所得不高,也沒能力開銷得起!開銷大、所得高的人會用列扣的方式。房東跟房客哪一個比較像是列扣的適用對象?多數情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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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多數情況,當然剛剛委員所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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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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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列舉扣除額,就是開銷大、所得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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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房東還是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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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如果是剛剛這樣的話,就是房東,他比較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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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連房東你都可以給他公益房東的美名,讓他享受租稅優惠了,為什麼這些窮忙族的房客,你不能給他一個特扣額,讓他可以跟育兒、養老、受高等教育的人一樣,就給他特扣額呢?現在我大概知道,你的立場我也清楚了。我現在要問,你用什麼方式採納各界的意見?你們會評估,如果列入特扣額當中,當然這不能叫稅損,但很多採用標扣額的人,多了特扣額的規定之後他會拿來用。有沒有估計這樣大概會增加多少的特扣額、減少多少稅收?有沒有評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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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賴委員香伶代):請財政部賦稅署宋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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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因為我們現在掌握的課稅資料都是已經申報的,至於委員所提到的都是還沒申報的人,對於租金支出我們只能估計。現在我們在做內部評估,因為委員非常關切這個問題,我們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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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應該找內政部,哪些人在租房子,內政部很清楚。現在很多人跟內政部申請房租補貼,這些人還是要拿經公證的租約什麼的,後來蘇貞昌院長說不用,只要他提出來就可以,不用拿出經公證和房東之間的契約,這些資料有沒有掌握?現在由於政府的租屋優惠補貼,很多房客跳出來要拿補貼,他們跑出來之後你們就可以推估嘛!有多少房客會浮出來、這些人是不是都採用標扣的方式,有沒有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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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署長秀玲:跟委員報告,如果他拿租金補貼,該租金支出是不能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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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當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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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署長秀玲:所謂的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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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可以去問,自冰山一角可以推斷冰山底下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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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署長秀玲:我們有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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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要去問。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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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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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署長秀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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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要請你去問內政部,今天這些適用標扣規定的人,有多少是未來特扣額的潛在受益者,可不可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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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這樣子好不好?我們再找內政部,其為住宅主管機關,先蒐集他們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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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希望你們要積極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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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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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不要滿腦子都想著國家的稅收會損失多少,就像內政部說的,這些無法量化的收益遠高於租稅損失的金額,請財政部好好地向內政部問一下,現在適用你們標扣額的這些納稅義務人,有多少是潛在的、未來房租支出可列為特扣額的受益對象?你們將其收益拿出來估算有多少稅損,我們再來看一看這些稅損值不值得政府在居住正義上,提供給窮忙族一個合宜的、可負擔的居住戶,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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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謝謝委員,我們會再跟內政部搜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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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1個月內提出來,可以嗎?不行的話,那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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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3個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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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3個月可以。請你們3個月內跟內政部拿過去採用標扣額方式的窮忙族而有潛在租屋需求或實際上是租屋者,在未來租屋支出改為特扣額之後因此而減免的稅收,也是你們所謂的稅損,大家來評估這個值不值得我們來幫助這些窮忙族,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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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好,我們跟內政部收集資料,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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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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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鍾委員,是不是可以提早?因為3個月的時間會期就過了,是不是於本會期之前提供給財委會、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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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主席英明,主席要加碼提前至幾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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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2個月內,5月底好不好?這很重要,5月要報稅,有很多資料,又可再次加以理解,所以3個月的時間就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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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5月底前,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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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2個月,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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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5月底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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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鍾委員,可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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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不錯,難得執政黨財委會的前召委在這邊得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野黨主席之聲援,我們要大書特書一下,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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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於居住正義,一起努力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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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好,謝謝委員。
接下來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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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7-36,20-1
speakers ["謝衣鳯","曾銘宗","林楚茵","郭國文","林德福","鍾佳濱","王鴻薇","林淑芬","林思銘","賴香伶","江永昌","吳怡玎","吳琪銘","湯蕙禎","沈發惠","賴士葆","劉建國","楊瓊瓔","陳椒華","鄭運鵬"]
page_start 57
meetingDate ["2023-03-20"]
gazette_id 1123101
agenda_lcidc_ids ["1123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黃世杰等20人分別擬廢止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 委員黃世杰等20人分別擬廢止「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 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黃世杰等20人分別擬廢止「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案;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黃世杰等20人分別擬廢 止「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案;五、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 (三)委員黃世杰等20人分別擬廢止「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案;六、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黃世杰等20人分別擬廢止「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組織條例」案;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廢止「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案;八、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 團、(三)委員黃世杰等20人分別擬廢止「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案;九、併案審查(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黃世杰等20人分別擬廢止「財政部財稅人員訓 練所組織條例」案;十、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黃世杰 等20人分別擬廢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十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 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黃世杰等20人分別擬廢止「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 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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