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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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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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3時51分)副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有鑒於110年臺南市政府將龍崎工業區部分土地指定為自然保留區與地質公園,即將滿兩年,請環保署、經濟部、農委會等單位確實查核近日環保團體所提之歐欣掩埋場崩塌新事證,亦請行政院盡速成立跨部會小組,基於地質崩塌的風險、保護淺山生態方舟與維護世界遺產的完整性,責令環保署立即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行使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五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來廢止歐欣掩埋場歷次環評審查結論,確實終止歐欣掩埋場開發計畫,落實保護龍崎獨特地景之總統承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發言片段: 1 |
第一案: |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有鑒於110年臺南市政府將龍崎工業區部份土地(2.66公頃)指定為自然保留區與地質公園即將滿兩年,請環保署、經濟部、農委會等單位確實查核近日環保團體所提之歐欣場址崩塌新事證,亦請行政院盡速成立跨部會小組,基於地質崩塌的風險、保護淺山生態方舟與維護世界遺產的完整性,責令環保署立即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行使第123條第4、5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來廢止歐欣掩埋場歷次環評審查結論,以有效解決問題,確實終止歐欣掩埋場開發計畫,落實保護龍崎獨特地景之總統承諾。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羅明才 湯蕙禎 孔文吉 曾銘宗 劉建國 張其祿 江永昌 林淑芬 林德福 游毓蘭 李德維 |
發言片段: 2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經濟組之質詢。現在休息。 |
休息(13時53分) |
繼續開會(14時30分) |
發言片段: 3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
進行經濟組之質詢。首先請洪委員孟楷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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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4 |
speakers | ["蔡其昌","陳以信","陳瑩","王美惠","吳怡玎","溫玉霞","吳斯懷","陳雪生","劉世芳","馬文君","鄭正鈐","洪孟楷","陳椒華","陳玉珍","吳秉叡","邱議瑩","陳素月","何欣純","劉建國","張育美","湯蕙禎","廖國棟Sufin‧Siluko","邱志偉"] |
page_start | 111 |
meetingDate | ["2023-03-21"] |
gazette_id | 11226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26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施政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
agenda_id | 11226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