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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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10時36分)部長早。我今天要與你討論酒駕的問題,請你看一下簡報上的表,這是我們從警政署統計查詢網上面看到的,歷年酒後駕車的破獲率是100%,是全部破獲,部長,你覺得這可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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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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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委員好。這個應該是有報的啦!但委員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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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我跟你說癥結點在哪裡,癥結點就是肇事逃逸沒有算進去,就是酒駕肇事逃逸的,我們不知道這個數字在哪裡。其實我們有問警政署,在他們的統計查詢上面有沒有肇事逃逸的數量統計,我們發現是沒有,警政署回答我們說這包含在公共危險裡面,可是我們知道公共危險裡面其實包含很多,包括放火、劫持交通工具等等,酒駕是其中之一。 |
我們的要求很簡單,我們確認過了,你們就是沒有將肇事逃逸這個項目分別出來,我們可以看到,其實連基層員警都說,因為肇事逃逸的刑責其實很輕,比酒駕還要輕很多,所以酒駕肇事怎麼辦?當事人第一反應其實是先逃,但逃走之後呢?他到了家裡面,你又不能把他抓出來做酒測,所以這其實變成一個漏洞。 |
酒駕之前修法過,酒駕致死已經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再加200萬以下罰金;相較於肇事逃逸,它其實只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其實是不成比例的。我們可以想像,如果有一個人喝酒撞到人,這位傷者可能傷勢有點嚴重,我們當然希望這位酒駕者還是要打119叫救護車,但是當下他們比較大的可能是逃逸,而不是留下來救人。 |
其實這部分我認為內政部可以做得很簡單,你們必須要凸顯這個問題到底有多大,我們對修法才有壓力,要凸顯很簡單,部長可不可以答應我們,肇事逃逸的數字可否分別獨立出來統計?讓我們知道到底有多少的酒駕黑數,因為這樣我們才知道,肇逃提高刑責的壓力有多大,可以答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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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因為今天警政署沒有來,不過我覺得吳委員提的這個意見滿好的,我聽起來覺得應該是還滿有道理的。他們之前為什麼把它放在公共危險裡面?因為肇事之後是用公共危險罪移送,不過我同意你的說法,如果今天可以把它切出來,不是那麼含混地全部都混在公共危險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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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部長,雖然警政署今天沒有來,不過我認為你答應就算他們答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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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想這個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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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是不是在這季以前?現在是3月,好,我們就下一季以前,即6月底以前你們公布的數字,麻煩包含肇事逃逸的數字,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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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委員,這樣好不好?因為今天警政署沒有來,他們是不是裡面有什麼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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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當然,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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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執行面有沒有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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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執行面如果有什麼困難要讓我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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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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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但是原則上在6月底以前開始公布這個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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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的,這部分我們來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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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再來是關於道交辦法第二條,我們可以看到重大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有人傷亡,對不起,我們這邊沒有列出其辦法,我唸給你聽,大概就是死亡人數要在3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10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15人,或者是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等事故,在道交辦法裡面我們定義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我們最近發現一個案子,因為他沒有被抓到,所以我們不知道他是不是酒駕,有一位肇事逃逸者半夜在市中心,就在立法院附近撞到三十多臺車子,而且還連續撞了好幾個路口,當時是三更半夜,所以很幸運沒有任何人受傷,但是部長,在你看來,撞了三十幾臺車子,還在路口有一些擦撞,以常人的理解,這樣算不算重大的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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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大家直覺會覺得是嚴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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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對,所以你們可能要檢討一下道交處理條例,以及到底該怎麼定義何謂重大交通事故?很不可思議的是,這樣的案件發生了以後,竟然在重大交通事故裡看不到?當它不被列為重大交通事故時,那麼員警辦案的壓力就不一樣,對不對?所以部長可能要考慮一下,該案確實沒有人員傷亡,卻有很大的財產損失!造成這麼大財產損失的交通事件,要如何才能定義成重大交通事故?如果要另外分類也可以,重點是:必須掌握數量,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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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但道交條例係交通部所主管,警政單位是執行單位,不過我們會把委員所提這麼好的意見與交通部做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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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畢竟你們在第一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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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們是執行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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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你們要回饋很多給他們,這樣他們才會有修法壓力! |
再來,之前明仁會在大直辦春酒,警察在外面站崗,部長還記得這則新聞吧?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其實只要合理懷疑裡面有通緝犯就可以進去了,對不對?請問當時警察是否知道何種組織在裡面辦春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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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警察是知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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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這樣無法連結到合理懷疑裡面有通緝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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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員警在針對這個……由於該場所係五星級觀光飯店,屬交通部業管。不過這件事後,我們也要求警方,不容許治安有任何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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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部長可以看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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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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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即使是飯店,也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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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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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站在第一線的警察真的要好好執行,而且現在毒品氾濫,如果連第一線的警察都沒辦法好好處理的話,那後面就沒有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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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治安不能有死角,這點我已經要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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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是,所以動那麼大的時候麻煩你們進去看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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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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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今天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繼續進行至討論事項告一段落。 |
現在休息5分鐘。 |
休息(10時44分) |
繼續開會(10時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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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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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7-36,15-1 |
speakers | ["謝衣鳯","曾銘宗","羅美玲","陳琬惠","張宏陸","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湯蕙禎","吳怡玎","鄭運鵬","賴香伶","李德維","林思銘","江永昌","賴品妤","林淑芬","邱顯智","陳椒華","黃世杰","劉建國","沈發惠","莊瑞雄","張其祿","吳琪銘"] |
page_start | 249 |
meetingDate | ["2023-03-27"] |
gazette_id | 1123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34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 「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 草案」案、(四)委員吳琪銘等22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 美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五條文草案」案、(六)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內 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賴品妤等23人擬具「內政部組織 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 草案」案、(九)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台灣 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 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十三)委 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三)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四、併案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林奕華等16人、(三)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四)委 員王美惠等20人、(五)委員黃國書等21人、(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七)委員陳玉珍等18人、 (八)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34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