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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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9時52分)部長好。針對上次本席詢問的議題,在AI迅速發展的情況之下,已經有歌手運用AI科技來創作歌曲、來演唱歌曲。本席當時是提醒文化部,這個現象請文化部一定要研議相關的規範,當時次長的回復是「我們跟全人類一樣還在震撼中,還沒有答案」。部長,對於次長的這個回應,你覺得你們文化部有面對問題嗎?文化部還要多久才會從震撼中清醒過來,趕快來思考如何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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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文化部史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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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跟委員報告,以金曲獎為例,事實上本來制度的獎勵對象就是自然人,就是人,所以AI本來就不在其獎勵對象當中,這個目前不是一個完全沒有規範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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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現在要請教部長的是,文化部作為文化相關產業的主管機關,你們的業務就是要帶領、領導臺灣的文化發展,你們應該也必須走在最前端來帶領我們整個藝文產業的發展,而不是說我們還在震撼中,我們還沒有答案,我覺得這根本是很荒謬的回答,這是在推諉責任。本席在此要再一次的詢問部長,現在已經有歌手發表新歌,全曲是以AI歌手來演唱,而且他有表示說要考慮挑戰報金曲獎,現在文化部的立場是什麼?本席要瞭解的是,對於創作之中AI所占比的成分,我們如何去規範它?它如果只是應用在一些細部的技巧,還是說像剛剛提到的這位歌手,他已經是全曲用AI歌手來演唱,你們如何去定位它?金曲獎、金鐘獎,甚至是金馬獎,我們相關的投稿資格限制或是審查的機制,是不是也要因應來做調整?我們必須要有所應對,而且要及早來做規範。歌曲裡面有多少百分比是可以應用AI的技巧、技術,使用的範圍會不會影響他投稿作品的類別,甚至是公平性、公正性這個部分,本席之前有建議你們要不要乾脆就設一個AI歌曲獎啊?文化部不能坐視不管啊!這是你們本身要去面對的問題,而且要想出怎樣來因應的規範,部長你現在的看法是什麼,你的立場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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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我剛剛跟委員報告過,我們並沒有坐視不管,金曲獎本來的獎勵規範就是以獎勵和鼓勵自然人為主,這本來就規定得很清楚。你有各式各樣的創作工具,原則上是一個開放的態度,可是一旦涉及到演唱本身也是用AI,這確實是一個新的課題,金曲獎本身也有一個評審共同擬訂規則的機制,所以我們目前也會找相關的業者、專家學者與流行音樂界來擬訂這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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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所以部長的意思就是,現在文化部也要正視這個問題,也要研議如何來規範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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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當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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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到底像剛才本席說的,他使用AI技巧的占比、或者用到怎樣的程度、或者哪些部分可以用到AI的技術,哪些部分一定是以人為主要的?其實AI科技的發展應用會愈來愈蓬勃,應用的範圍會愈來愈廣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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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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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所以要再次提醒文化部,及早訂定相因應的規範,來因應這個新科技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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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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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文化部預計多久可以研議相關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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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特別跟委員報告,今年的金曲獎已經在進行當中,目前看起來是還沒有這個課題;我剛剛特別跟委員說明,金曲獎的評審機制基本上有跟業界協調,而且流行音樂歌手專業者進入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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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部長,如果1個月的時間,讓你們研議相關規範,是不是可以有這樣的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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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跟委員報告,這個就是我要特別跟你說明,我沒有辦法在1個月之內做出這樣子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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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你們覺得要多久的時間可以做出來?這樣子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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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希望今年底之前能夠做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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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今年底之前,現在才3月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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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跟委員報告,不是我們拖延時間,是它需要有一個搭配明年金曲獎評審機制研擬的作業期程,這個作業期程就是差不多到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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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部長,您說到今年底是完全規範,就是把所有的細則、規範辦法全部完成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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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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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好,現在是3月,再給你3個月的時間,在6月的時候你們有沒有一個初步、自己本身訂出來的定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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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今年6月剛好是今年金曲獎的舉辦時間,我們會在今年金曲獎舉辦完成之後開始研擬新一年度的相關評審與作業規範。所以跟委員報告,這個因為事涉所有業界、流行音樂歌手的權益,文化部不敢獨自專斷決定它的規則,所以需要有跟業界溝通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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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部長,您回答到今年底,我真的無法接受啦!你說6月份是因為剛好在整個金曲獎的籌辦過程裡面,如果金曲獎舉辦到一個段落之後,你們有怎樣的效率可以針對這個部分趕快研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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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們會趕快來研擬,但需要跟業界有一個溝通的時間啦!也要讓業界思考一下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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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這樣子在金曲獎舉辦過後的2個月之內,你一定要給我你們的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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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好,我們做一個初步的研擬。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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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接下來跟部長討論,日前有文創工作者在社群平台上吐露他心酸的經驗─文創工作者收到廠商的委託,進行相關漫畫的繪製之後,廠商卻一再地拖延支付款項,導致這位工作者身心俱疲,也一度想要放棄追討這些欠款,到最後他自己還是下了決心,也花了快半年時間才拿到後面剩下的款項,這也嚴重影響到創作者的身心狀況,很長一段時間他沒有辦法再進行創作。在這篇貼文貼出來之後的留言,其實有很多文創工作者也回應,在他們的創作生涯中也曾經遇到廠商拖欠款項的情況,也曾經因為這樣子影響到他們的身心,導致他們會有很長的一段時間沒有辦法繼續創作;其中也有部分文創工作者控訴說,這一家廠商根本就是慣犯,它常常拖延支付應該給文創工作者的款項。其實很多文創者的收入都是小筆、小筆金額的接案收入,如果因為一部分的款項要去委任律師,如果契約裡面是沒有特別約定違約的一方要支付訴訟與律師費的話,其實他去聘請律師反而是入不敷出的,很多這樣子的工作者可能就會放棄追討這樣子的欠款、自己認賠。這樣的惡質廠商就是看中文創者可能因為這樣子的狀況會放棄追討欠款,他常常在前期給了前款之後,後續的款項就不再支付,用這種惡劣的手段來占文創工作者的便宜、來剝削這些文創工作者。 |
本席也去查詢了這個廠商的相關資料,發現這個廠商真的是劣跡斑斑啊!很多份判決書上的裁判結果都是要求這家廠商一定要支付欠款,但是這家廠商還能投標許多政府機關的標案,它在2022年就得標了12件政府的標案。部長,以你剛才聽到我這邊質詢的這些內容,您覺得我們文化部應該怎麼做可以來保障我們的文創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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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好,謝謝委員!我們的文創獨立工作者大部分單打獨鬥確實是相當的弱勢,面對所謂經常性在標案的廠商,確實單打獨鬥是很辛苦。我們當然很希望能夠建立起一個制式的契約,或者是提供相關協助他的權益事項,這個我們可以來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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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部長,本席這邊建議,文化部是不是也做一個所謂不良廠商的查詢平台?類似有個黑名單可以給這些業者來參考,我們整理這些惡質廠商提供給各政府單位以及文創工作者,讓大家可以有這樣的警惕,就是這家廠商之前有不良的紀錄,當文創工作者不幸遇到這樣子的事情的時候,文化部也應該提供相關的協助,特別也要提醒文創工作者在合約書上面一定要書明違約的一方要負擔訴訟費以及律師費,來保障他們的權益。文創工作者是臺灣相關藝文產業很重要的一環,他們是發展的動力,當我們臺灣的文創者因為惡質廠商這樣子的做法導致他們身心俱疲,因為心灰意冷他可能沒有辦法投入這樣子的創作,甚至是因為生活所迫無所著落,必須去從事其他行業停止他的創作,這對臺灣藝文產業是很大、很大的損失;如果這樣子的情況一再發生的話,臺灣藝文產業也不知該如何發展下去了。所以這個部分,本席要請文化部跟相關的部會去研議如何制定相關的措施,來保障我們的文創工作者,對於這個部分請你們一定要重視,剛才本席所說的是不是你們做一個很黑名單,就是不良廠商平台讓大家可以去查詢;再來就是我們要提供文創者必要的協助,尤其是法律相關的,當文創工作者傷痕累累的說,我把愛畫漫畫的自己給丟了,我們一定要把他們找回來,文化部要把他們找回來,而且不要再讓文化部不聞不問的態度把他們再丟一次。部長,您對這個部分相關的措施有什麼看法,會有怎樣的規劃來協助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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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對於文創工作者必要的協助,不管是諮詢或者是法律相關資源的工作,我想文化部來做應該是責無旁貸啦!要建立不良廠商的查詢平台,我想必須要回到採購法的機制,因為採購法本身就有一個不良紀錄的機制;但是除了採購法的規範之外,我們再另外加予廠商不良的紀錄,恐怕在面對整個公平交易以及廠商的合理性對待上,這一點我們必須要比較謹慎,這個部分我想我們會從採購法的制度上來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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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那麼如何提供給文創工作者必要的協助這一塊,我希望你們要再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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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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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好,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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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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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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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7 |
speakers | ["張其祿","萬美玲","林宜瑾","張廖萬堅","陳秀寳","林昶佐","陳靜敏","鄭正鈐","吳思瑤","黃國書","鄭麗文","高金素梅","廖婉汝","楊瓊瓔","陳培瑜","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孔文吉","邱志偉","蔡易餘","范雲"] |
page_start | 461 |
meetingDate | ["2023-03-29"] |
gazette_id | 11236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3601_00008"]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文化部部長史哲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3601_0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