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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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9時54分)局長,你先不要走。既然問到這個,我也要問一下,五股的觀音山國家風景區一點也沒有國家風景區的感覺,老實說,連公務人員都待不住,編制就主任一個,再加一個行政人員,其他都是臨時人員,甚至有的主任來,待不到幾個月就待不住了,因為事情多,又沒有公務人員,這裡是在北海岸風管處裡面,但觀音山好像不如其他北海岸,既沒錢又沒建設又沒人,這個國家級的風景區似乎比地方級的風景區還不如。其實觀音山的運動人口很多,有觀光、運動、產業,還有文化,局長,我問你一件事就好,你知道一年有多少人去觀音山嗎?你有統計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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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張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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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錫聰:因為這是北觀處整體在統計的,觀音山大部分是國旅人士比較多,國際人士比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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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胡說八道,每天在那邊爬山的人就很多,我也每天去那裡爬山,因為有六條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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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錫聰:所以國旅人士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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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一早從3點多就有人開始爬,到晚上12點都還有人在爬,晚上是年輕人去約會,早上則是3點就起床的老人家去爬,然後我整天都為了觀音山要省沖馬桶的水,因水壓不足,改善了還是不足,要不然就是3點要去爬山,電燈不亮等事在煩惱,立委每天就在處理我們觀音山的這些問題,可是觀音山風景區不是只有這個高度,不是只有廁所有沒有水、燈亮不亮的問題,它需要的是整體規劃,我們要從風管所開始整頓,到底可以給我們多少人力呢?現在是要人沒人,要錢沒錢,公務人員就只有兩人,一個是主任,一個是職員,其他都沒有,都是臨時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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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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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委員,這個問題我來回答,包括觀音山到尖山,然後尖山到觀音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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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也常常去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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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也常常去爬,現在第一個大概是停車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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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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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沿路塞到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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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沒有停車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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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他們最近是有在做,但我覺得量好像不夠,我想這部分一個是停車問題,另外一個是剛才談到的廁所問題,登山口附近是有新廁所,但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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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登山口那個是我2006年叫人興建的,還有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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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但是在硬漢嶺的那個廁所比較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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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是永遠都髒,因為選址位置錯誤,水壓又不足,然後那個地方不通風,所以地板永遠是濕的、髒的。其實我有請他們來整建,但整建後仍然一樣,就是選址錯誤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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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是覺得觀音山步道事實上做得很完整,所以才有那麼多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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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都很不錯啊!步道本身不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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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但是基礎設施部分,包括停車、廁所等等,這部分如果人力不夠,我想是不是可以做些調整?尤其我們現在要升格為觀光署,人力上應該更有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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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就增加幾個人力給我們,我們這裡現在只有一位主任及一位公務人員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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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錫聰:跟林委員報告,觀音山未來前景是無可限量,尤其淡江大橋通了以後,未來我們會做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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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淡江大橋都已經快通車了,你們應該趕快把人力配置進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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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錫聰:組改後我們各地方員額都會增加,過去我們受限於編制員額,的確是很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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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編制員額增加了,也不一定會加到我們觀音山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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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錫聰:會,這會調整,因為觀音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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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觀音山的人力有要增加嗎?經費有要增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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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錫聰:會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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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人、經費增加以後,事情也要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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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錫聰:要做整體規劃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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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讓它像樣一點,像個國家風景區,我們只要求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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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錫聰:我們要做真正的國家風景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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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每年來觀音山的人非常多,部長也曾經來過吧?我告訴你,有很多人每天都爬觀音山,每位山友都是監督者,老實說啦!因為他們每天在那裡使用那個地方,週末、假日外來者也非常多,如果遇到雲海,攝影的人及追星、追雲的人統統都會過來,所以拜託重視一下。 |
另外,再請教航港局一個問題。在港務公司化以後,航港局好像都沒有事情要做一樣。前幾天一艘塞浦路斯籍貨輪把高雄港77號碼頭撞壞了,肇因於引水人的酒測值0.69,我們才知道原來你們對引水人都沒有任何規定,沒有任何行為上的規範,現在船撞壞了、碼頭撞壞了,才說引水人喝酒上船,原來在今年之前、在你們的法要再增訂一個事前檢測之前,你們統統沒有任何管制行為。每天我們討論馬路上的酒駕,認為酒駕該死,應該判重刑,結果身負重大責任的引水人,領取高薪,全臺灣只有98位,你們卻不管,也無法管! |
我再舉一個例子,臺北港在三年前的3月9日發生騏龍輪事件,局長應該知道吧!你也就任很久了,參與過這起事件,因為我也找過你協調幾次,那個引水人有多離譜,你知道嗎?2013年12月香港籍郵輪蘇珊娜事件,因為他喝酒導致錯誤判斷,發生碰撞,你們記他警告3次,收回證書3個月,但我告訴你,這都無效啦!105年1月,這個領港人、引水人陳雲龍因不安全操船行為,導致WH231撞船的嚴重事故,可見這樣的處罰沒有效果嘛!105年1月2日,陳雲龍在臺北港東15碼頭引領裕春商船碰撞到貝莉貨輪;106年2月5日引領新加坡籍同春輪,結果跟賴比瑞亞籍的源明輪在北5碼頭碰撞,造成海事事故。還有喔!109年,也就是我剛才提到的這一件,中國籍的騏龍輪直接撞翻引水船小艇,造成2人死亡,然後110年還陸續發生碰撞事件,都是同一個人,也都有喝酒紀錄。後續的碰撞是否因為喝酒造成,我不知道,但是109年,也就是3年前的這個事故,運安會的調查都是引據陳雲龍的講法。我的意思是,第一,引水人在船上的操作規範有沒有SOP?第二,引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引水人有下列各種狀況時,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其執業證書。這個人已經是前科累累,事實上,你們有沒有真的敢執行這第三十八條的規範?再來,109年這起中國籍貨輪導致2個人死亡的事件已經遭到起訴,不管是引水人或是中國籍騏龍輪的經營者,刑事上都被起訴了,如果沒有確切違法事證,檢察官為什麼會起訴他們?如果都起訴了,而第三十八條還不敢引用,還沒有執行過第三十八條的規範,我覺得這樣不太行!臺灣人被中國籍貨輪撞到沉入水裡,造成2人死亡,到現在還在訴訟階段,也還沒有獲得賠償,這種事情早就知道應該儘速和解,但他們也不和解,就讓事情一直拖延,我覺得這樣也不是辦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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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葉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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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是,謝謝委員的質詢,簡單跟委員報告,第一,引水法第三十八條的執行部分,航港局一直都有照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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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隨便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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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先前都有處置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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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因為職務上過失而導致海難,算不算情節重大?要不要收回其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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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我們可以整理我們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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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如果被起訴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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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處分的資料,送給委員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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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不曉得你們是要到起訴或判刑確定後才處理,但我現在就問你,起訴後吊銷其執照,你們就沒有其他引水人可以引領船隻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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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還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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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你們怕什麼嘛!這個工作薪水這麼高,難道專業到沒有人可以勝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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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各引水人辦事處都有其他的引水人,所以我們並不會因為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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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可是臺北港的這一位,這幾年的碰撞事故,加上沒有登錄的小碰撞就一大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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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瞭解,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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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們在地人都在幫他計算,因為他常常喝醉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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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是,第一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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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引水人喝酒的問題,不是只有臺北港這一位,全臺灣都有,包括高雄港77號碼頭,今天碰撞成這個樣子,請問誰要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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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第一,酒測部分,3月22日我們已經開始先用行政指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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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是高雄港事件後才改的,否則你們本來是沒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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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的確,我們之前是有不足的部分,但22日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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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酒駕的處分都這麼嚴格,這種駕船的引水人,可能會撞死人、撞壞碼頭等等,肇事情節、處分有沒有比路上車駕的部分更嚴重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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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是,這個部分我們會依照海事調查結果儘快處分。其次,委員剛剛提到有部分引水人有多次領港不當的情形,我們也會在這次的檢討中,一併考量修正引水人管理規則,如果多次確實是因為引水人操作問題而造成事故,我們會加重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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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事故大大小小啦,有時候連登錄都沒有登錄,當然跟港務公司關係比較好的,也可以免登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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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我們都有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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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部長,這部分請你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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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的確過去引水人是沒有開船,而是搭乘接駁船登船引導船長,所以在酒駕方面管得比較少,3月22日開始,我們除了行政指導要求酒測外,引水人管理規則也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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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他們都沒有操船行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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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沒有,他們沒有開船,他們是坐在船上,然後爬繩梯到要引導的船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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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知道啦!他們是要領船進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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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對,所以他不是駕船者,他是坐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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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但是為什麼這個陳雲龍先生在2016年1月有不安全操船行為,導致WH231撞船的嚴重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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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這是領航還是開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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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因為引水人都不會操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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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不曉得啦,我看到的紀錄是這樣子寫,沒關係,所以還是要管制,對於這種累犯的行為,你真的要拿出魄力來處分,對吧?這是危險行為嘛!他雖然沒有操船,但是有喝酒會導致判斷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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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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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再來,請局長在個案上花時間處理一下,這種事情不要拖,折磨人家的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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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是,我也有親自找律師來溝通,希望他們雙方能夠加速和解,現在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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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加速和解的話,受害人提出的賠償金額一定是天價,嚇死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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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現在金額的部分還沒有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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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不要講船禍,車禍都是這樣子開始,有誠意的話就談的成,沒誠意的話就會說對方要求天價所以無法償還,他就是不想講,所以才會說對方要求天價,請他提一個可行的價碼嘛!人命是無價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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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我再主動找他們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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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這個人前科累累,難道沒有其他的人嗎?像這種人要好好處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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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局長協隆:瞭解,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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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局長積極一點。 |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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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7-36,23-1 |
speakers | ["劉建國","邱臣遠","李昆澤","陳椒華","邱顯智","蔡培慧","林淑芬","林思銘","鄭運鵬","吳怡玎","湯蕙禎","賴香伶","陳素月","林俊憲","江永昌","許智傑","王鴻薇","吳琪銘","鍾佳濱","楊瓊瓔","游毓蘭","洪孟楷","曾銘宗","謝衣鳯","魯明哲"]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3-29"] |
gazette_id | 1123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3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二)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 (五)台灣民 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 許智傑等20人、(三)委員何欣純等17人、(四)委員陳歐珀等17人、(五)委員陳明文等17 人、(六)委員洪孟楷等18人、 (七)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八)台灣民眾黨黨團、(九)委 員林俊憲等19人、 (十)委員陳玉珍等18人、(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8人及(十二)委員陳素月 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 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 (四)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五、併案審查(一)行政院 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 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 及(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四)委 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案;八、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 審議、(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 案;九、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 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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