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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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11時29分)部長好。剛剛很多委員都已經關心過黃牛票的問題,最主要是因為這雖然是一個長年存在且非常普遍的現象,但是近來有韓國天團來到臺灣,黃牛喊價已經喊到天價,令人瞠目結舌,在一票難求的情況底下,當然會引起廣大的愛好這些演唱團體的年輕朋友們覺得實在是非常困難、一票難求。
剛剛看到部長在接受質詢時,不太了解現在黃牛這種猖狂跟誇張的現象,不管是臺灣或國外來的團體都有黃牛票,而且票價都喊得非常高,最近大家在搶的BLACKPINK,更是有搖滾區8,800元的票喊到一票40萬,40萬耶!你看一下五月天,他們的演唱會都一定會有非常高價的黃牛票,包括之前4,800的票喊到10萬塊,所以其實問題非常嚴重。我要在這邊跟部長說黃牛票喊到多麼離譜,是因為現在文創法要進行修正,但是比起現在黃牛票的票價,我們的罰鍰簡直是小兒科,所以這樣有辦法真的達成嚇阻作用嗎?像這一次的BLACKPINK,我剛剛講的是比較誇張的45倍40萬,一般都是3.6萬的天價,但黃牛遭逮只要被罰1.8萬,他還有賺,所以對他完全沒有嚇阻作用,這叫砍頭的生意絕對有人做嘛!
所以換句話說,是不是應該重新衡諸現實狀況來研究?我這邊提供部長其他國家的立法例,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剛剛包括黃委員和召委也有提到,怎麼樣的認定叫黃牛票?以日本來講,日本的定義是非常嚴格的,我們剛剛聽部長講是超過10%的對價才會被認為是黃牛票,但日本不是,日本只要不是主辦單位同意的、不是主辦單位授權的就叫做黃牛票,然後高於票價,所以只要高於票價1塊錢,在日本就會被定義為黃牛票;第二個,日本是有刑責的,它不是只有罰錢,還有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英國也是一樣,除主辦單位之外,沒有授權的完全禁止轉賣,所以他們對黃牛票的定義其實非常嚴格。再看澳洲的消費者法,他們黃牛票最高罰款可以高達臺幣2,000萬。
所以我們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他們的定義是嚴格的,或者說他們處罰的罰金是高額的,相較於我們現在這個修正草案,我剛剛已經講到了,我們現在只有5倍到30倍的罰鍰,恐怕對我們剛剛說的真正一票難求的黃牛票完全沒有任何嚇阻跟處罰的效力。所以我們也只有在電腦掃票,也就是只針對透過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去達到他可以賣黃牛票的才處以徒刑,其他是沒有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以先就教部長,是不是在修法時,首先恐怕對於罰責跟定義的部分要更嚴格?再者,相對於他們的經濟所得,現在的罰責恐怕沒辦法有效處罰到,那在修法時是不是應該要重新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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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文化部史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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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委員好。先回應委員一下,剛剛舉澳洲的2,000萬其實是針對主辦方如果自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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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就是真正情節非常嚴重、很惡劣的,不但是主辦方,還自己賣黃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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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對,這個要先釐清。第二個,事實上我剛才有特別強調,其實最關鍵的是杜絕可以大量搶票的機制,這會大幅度降低販售黃牛票的經濟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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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就是剛剛說的透過電腦買票、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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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對,他手上有100張票跟他手上有2張票,當然規模程度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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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這個待會我也會就教部長,是不是先就我剛剛說的回復,現在草案中的罰責是不是太輕,在罰錢的部分可能額度要再擴大提高?因為剛剛也有很多委員都提出這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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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不過我也必須說明,現在坊間所傳的倍數,基本上我們也沒有辦法去證實,我也不建議完全用坊間的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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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不是,部長,法律是這樣子的,罰鍰最高到多少並不代表每個案件都會罰這麼高,它是一個天花板,所以要看他的情節,當然法院會去量定他到底要罰多少錢。可是我們過去有太多經驗,然後立法院一天到晚做這種事啦!你看,光一個酒駕我們修過多少次法?其實它的核心內容永遠就是把處罰修得越來越嚴格、越來越嚴重。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說,好不容易今天臺灣要修法,我們希望一次到位,不要每年立法院又來說這個太好笑了,這樣的罰鍰黃牛根本就沒當一回事,我們就被黃牛恥笑啊,對不對?黃牛就拿現金出來,說我賺這個錢,你們罰我這個錢!所以請文化部回去認真地研究是不是應該把天花板抬高。當然不是每個演唱會都有這樣的行情,也不是每個黃牛都可以賺到這樣的錢,但問題就如同剛剛你們所說,也不是每個演唱會都有黃牛票可以賣,正因為它一票難求、他紅的程度、他難得一次來臺灣,有這樣的現象票價才會炒作到這麼高。所以第一個,請文化部展現杜絕黃牛的決心,透過修法、透過處罰的額度,展現重視跟決心!因為部長的態度,我建議你不能講說這個其實沒有很嚴重,坊間講的真的有這麼誇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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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沒有說沒有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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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你懂我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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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沒有講沒有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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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或許你是在陳述一個事實,可是你講話的態度就會給人家這種感覺,我是很誠懇的建議,因為您是首長,所以在這邊你要展現的態度是:我絕對不會寬容他們,這個很惡劣,我們一定要嚴懲!這樣才會達成政策宣導的效果。
剛剛的第二個問題也是我接下來要問的──網路,這個部分因為部長有回答,在取締違法方面您剛剛也講了,表示你也知道剛剛說的網路才是真正嚴重的,可是你又說不會用網路去巡檢,為什麼呢?這個我不理解。因為現在都有網路警察,照理講你們應該要跟警政署非常密切地合作,透過我們的網路警察,對於這種網路犯罪予以嚴懲才對。部長,在這邊大家是有誤會你的意思嗎?為什麼你說你們不會去網路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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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想這可能有點誤會,我們在入法當中特別強調有請警政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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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這是一定要的,不然怎麼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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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就是為了有利於事實上這需要執法權跟科技執法,我說不會用網路巡檢只是避免讓大家覺得這件事情變成是一個檢查制度,我的意思只是這樣子,並不是說不會進行網路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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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部長,你現在也當首長了,就像我剛剛說的,你的話會讓大家誤解有不同的方向,我想說明明就有網路警察,文化部要展現這種決心,充分地跟網路警察合作,對於這種犯罪行為絕不寬貸,如果你說我們不會用網路巡檢,那就完蛋了,因為最嚴重的黃牛犯罪就是透過網路、透過電腦,這個不抓就不用抓啦!所以部長可能需要在發言的時候不要引起大家的誤會。
還有剛剛大家都有關心的就是實名制,因為以其他國家的經驗覺得實名制效果最好,可是當然不是每場表演都需要實名制,因為大小有所差別。譬如日本雖然沒有入法,但是日本政府就有完整的實名制相關配套跟規範,提供給業界做實名制時該怎麼做,因為採用實名制當然會提高很多成本,也會有現在大家最關心的個資問題,畢竟主辦單位只是民間單位,有辦法保障個資嗎?個資會不會被偷或被賣?這些恐怕都是文化部必須積極研究與輔導的。但更重要的是像今年大港開唱這種活動的問題:大港開唱這麼多年來很受年輕人歡迎,卻有些人連續兩、三年都買不到票,黃牛非常嚴重,所以今年主辦單位就要採取實名制,實名制下是不可以轉賣的。
類似大港開唱這種規模的展演活動在臺灣其實愈來愈多,所以有需要實質地杜絕黃牛。而實名制的確是最有效的,那麼文化部要怎麼扮演積極輔導與協助的角色,如果主辦單位願意採用實名制,既可以真正地杜絕黃牛,也不會衍生相關爭議與導致權益遭到侵犯,像我剛剛說的個資保障?現在政府個資外洩的問題實在太嚴重了,老百姓對政府都沒有信心了,更何況是對一個主辦單位?對於這個問題,政府有沒有辦法?日本做得到,為什麼臺灣做不到?對於這一點,文化部能不能積極研究,就像我剛剛說的與業者共同努力呢?這應該沒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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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對。在這部分,我們與業者的共識就是並非每一場都需要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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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對,當然!就如同我剛剛說的,要看規模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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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對於有黃牛票可能性的活動,我們希望輔導,甚至以補助的方法促成業者採用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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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對,這樣才能提供誘因嘛!
最後,我剛才也提供部長一些發言時要注意的問題。這不只是關係到我們在討論的修法而已,我也希望文化部強化宣導,也就是我剛剛說的,恐怕要舉辦一些相關活動,積極地和主辦單位宣導不要買黃牛票、拒絕黃牛這些事項,讓年輕人能養成這樣的好習慣。我覺得宣導很重要啦!這一點部長恐怕也要注意一下,要在處理黃牛票這部分積極展現文化部在各種不同層面都有努力與介入,希望把這個問題降到最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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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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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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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2-7
speakers ["張其祿","萬美玲","林宜瑾","張廖萬堅","陳秀寳","林昶佐","陳靜敏","鄭正鈐","吳思瑤","黃國書","鄭麗文","高金素梅","廖婉汝","楊瓊瓔","陳培瑜","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孔文吉","邱志偉","蔡易餘","范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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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3-29"]
gazette_id 112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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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文化部部長史哲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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