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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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9時29分)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先請教蔡次長,在兩年多以前,我有質詢過2019年不見的6.5公斤安非他命一案,後來很曲折,一開始我就懷疑是內鬼,我不曉得次長有沒有聽過我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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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委員衣鳯):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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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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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後來你們查了一位組長,也收押了,他不承認這個案子是他做的,但是他承認他亂搞了很多事情,這沒有錯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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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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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結果去年底的時候發現這6.5公斤在你們航基站的庫房,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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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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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當初為什麼沒有查到在庫房?或者有沒有人放回去?快半年了,這個你們調查的結果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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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副司長查詢一下,看目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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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你也不知道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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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現在還在桃園地檢署偵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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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次長,我跟您說,那個時候我在這個委員會舉例6.5公斤的安非他命有多大,我就說差不多是六法全書的二倍大,我一手還舉不起來,我還記得我質詢的時候蔡部長也在,他不太相信我內鬼的說法。這是一個無主郵件的毒品包,無主郵件就會由你們調查局自己保管,我除了要求調查之外,因為安非他命是二級毒品,我後來有建議你們不應該自己收就自己檢查,其實無主毒品最後會落到誰手上?我懷疑無主毒品的收件人就是調查員,就是你們的人,然後內鬼收到之後,因為沒人檢查,所以就自己把它搬出去,我不太相信這6.5公斤是本來就在那邊你們沒有查到,我認為是有人搬回去啦!甚至搬回去之後,再告訴你們去那裡查,毒品在那裡,然後利用銷毀的時機點順便把它找出來,所以他有可能在那個地方還是內鬼,但如果你們沒有查,我認為裡面有無主毒品收件人的這個懷疑是永遠存在的,甚至我認為還有其他線存在。所以除了要求你們要嚴查之外,我想請教次長,那個時候我有幾個政策要求:第一個,我希望無主毒品的寄放、庫存不應該在調查局,但你們不接受,警政署那邊也不接受,檢察官也不要,因為他們說我們這邊毒品太多了。第二個,我要求如果你們要繼續放在你們的庫房,要有第三方的稽查,這一點你們有沒有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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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關於第三方稽查,上次我記得監察院有到調查局去巡視,我也有陪同,相關的配套機制,包括委員先前所指摘的,我是不是會後再提供?因為委員今天講了很多,我沒有辦法一下子把所有資料彙整給委員。不過都一定要即時把委員剛剛講到的那些弊端找出來,有關於那些贓證物庫的,尤其是毒品、槍彈這些,這個一定要非常清楚,否則就會發生委員剛剛所擔心的這些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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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次長,我之所以說無主毒品的收件人就是你們的人,是因為你們才找得到嘛!因為最後無主毒品一定會到你們那裡,然後你們那裡又有一個漏洞沒有人稽查,放在你們的庫房,所以你剛才也給我一個新的想法,我本來是想說可以由你們檢察署派檢察官不定期去稽查,不然你們也跟監察院講,反正監察院沒事幹嘛!就從監察院派一組人不定期地去你們那邊看,公務人員、司法人員最怕的就是監察院、監察委員,不然也可以請他們來做,這樣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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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因為監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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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你們去研究這個外部稽查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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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其實外部稽核的機制監察院已經去做了,而且有好幾個監察委員,我都有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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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沒有,那是對這個案子,我認為應該要通案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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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它是通案,徐宿良這個案子是延期,後來是整個針對包括徐宿良這個案件保管方式的瑕疵,監察委員做了一個非常專業的分析,我們調查局的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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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是給你們的建議,我是說以後他有些專業的建議,不然就請監察院來監督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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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只要有情資,他們隨時都可以過來,像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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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就是怕沒有情資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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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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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次長,這個事情我先跟你請教到這邊,關於你們的狀況,第一個是這個個案你們查到哪裡?第二個是你的外部監察機制什麼時候落實?這個再告訴我們,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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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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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另外,秘書長辛苦了,我要跟你請教這次自訴案的修正,對於自訴,我相信現在還有自訴機制的國家不多,大部分屬於英屬或是英國法系的,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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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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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據我們所知,日本是採公訴獨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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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對,還有自訴存在的國家多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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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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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這個跟五權憲法一樣,我們也算是獨見而創獲,不過這個在世界上還是有的,包含馬來西亞、新加坡都還是有。今天我們做的調整是,本來聲請自訴是由法院交付審判,現在改為准許提起自訴,但是還是有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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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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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請教秘書長,照著我們所查到的資料,有一位政治大學的博士劉邦揚先生,他應該取得博士了,據他的統計,我們自訴案在修法前,有罪率是5.6%,修法後是1.9%,是不是表示自訴案子到最後獲有罪的比例其實是非常低的?這個你們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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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剛剛我們有跟主席報告,確實在110年總計有587個自訴案件的被告,其中只有28個被判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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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跟我們提起公訴有罪的比例差多少?公訴部分,有一說是有罪比率是百分之七十幾,有一說是百分之九十幾,還是這部分次長比較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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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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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照剛才秘書長講的,自訴有罪的比例才5%,即587件中有28件是判決有罪的;如果是公訴的話,是96%,兩者差別是非常大的,可見得如果你讓他們提起自訴,其實對於司法資源的使用,包含法官自己下去擔任檢察官的角色,其實是浪費很多,至少浪費95%,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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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根據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之規定,現在交付審判的制度是走公訴的,也就是說法院為交付審判的裁定時,視為案件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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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它還是算公訴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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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它還是算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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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只是那個工作是法官自己下來擔就對了?就是法官要求檢察官去調查,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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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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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本來是檢察官去調查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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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檢察官也會到法庭,只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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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他就是要叫他們來調查就對了,但是你們現在做了一個調整是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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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但是確實是違背檢察官的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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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秘書長,最後的幾十秒我請教一件事情就好了,現在看起來如果只有5%的有罪率,為什麼你們不乾脆調整成全部都是公訴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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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現在是在處理交付審判這個制度,就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而我們原來的設計會是法官合議庭就審議的結果認為應該要提起公訴才對,那麼這個時候就會變成自己起訴自己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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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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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將來就是視為准許提起自訴,給一個時間,讓告訴人有自訴的機會,他要去委任一名律師來提起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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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秘書長,我不是法律人,所以用詞沒有很精確。其實就像我一開始講的,我認為長期下來我們還是要廢除自訴的機制,但是你在走上這個的時候,檢察官的公信力很重要,我提一個,我覺得以判決有罪的比例來說,現在的法官跟檢察官都做得不錯,但是有一個類似的案子,就是柯建銘總召對於馬英九、黃世銘的洩密案提起自訴,像這種重大矚目、他不信任檢察官機制的案子,就是剛剛您講的,如何有外部機制去監督檢察官、法官,甚至在這種重大矚目的案件裡面廢除自訴,也不要讓柯建銘去告馬英九當時是總統這樣的自訴案發生,然後讓社會不信任這個檢察體系,你要去檢討這個體系,並逐步走向廢除自訴的制度,我只要求這一點;至於修法的部分,我沒有意見,我也贊成。但以長遠來看,我認為在我們的體系上,廢除自訴制度是應該要走的方向,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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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我們再帶回去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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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謝謝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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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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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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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8 |
speakers | ["謝衣鳯","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湯蕙禎","江永昌","賴香伶","林淑芬","林思銘","游毓蘭","陳椒華","吳琪銘","劉建國","吳怡玎"] |
page_start | 333 |
meetingDate | ["2023-04-06"] |
gazette_id | 11238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3802_00011"]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 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 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 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 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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