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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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9時52分)請教蔡次長,今天提出來的修法內容是關於在偵查階段有交付審判的制度,現在又想改回自訴。我們覺得怎麼異動得很快?原來的制度就已經很好,當然問題可能是有些檢察官或法官在執行職務時,認為可以交付審判、可以直接到院方,所以針對這個案子,我一直覺得訴訟法本來就是一個安定性的問題,我們把它變得很複雜,像偵查中的刑事案件,在第一審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時,一般來講就是提起再議,到高檢如果不服,還可以再向最高檢提起,就原來的程序走上來也很正常,對於審檢分立的大原則,現在變成還可以交付審判,我不曉得當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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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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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很樂意依照我過去的實務經驗跟委員報告,但這個法案是司法院主責,是不是由司法院先說明?我們尊重它,如果需要法務部補充,我們也願意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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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那麼我先請教秘書長,就像剛才講的,為什麼會來個交付審判?對於審檢分立的大原則完全輕忽,不曉得為什麼會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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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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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現行制度是從91年2月到現在,最近一直有檢討的聲音,最主要的就是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這會導致違反控訴原則,也就等於是法院起訴、法院來判。 |
另外,視為提起公訴之後,由於檢察一體的關係,來蒞庭的檢察官實際上受到整體檢察一體的拘束,若他們的看法是不要起訴,即沒有達到起訴門檻,但勉強他們實行公訴,基本上是違反檢察官的意願,因此我們才想到原本在訴訟上就有雙軌,有公訴、有自訴,讓它轉軌到自訴就能避免違反控訴原則的疑慮,是這樣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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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瞭解。因為審檢,即司法院跟法務部,過去檢察官的偵查,不服就是往上走再議,本來這個制度就很好,為什麼突然又可以交付審判到院方?交付審判就窒礙難行了,現在又莫名其妙變轉成自訴?對我們而言,過去在法律程序上已經很習慣了,所以突然有點錯亂。檢察官的公訴權,在不起訴處分本來就有個系統用再議去處理不服的部分,可以到最高檢察署,我不曉得當時是誰提的,怎麼會突然變成交付審判?現在交付審判窒礙難行,又回到變成自訴,所以我們覺得很納悶。當然我沒有參與到上一次交付審判的修法,但是現在要從交付審判移回變成自訴,對我們來講很錯亂,為什麼要這樣子?回復到原來的制度不就很好嗎?為什麼要這樣?請你們幫我解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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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最近的原因是因為司改國是會議在106年5月24日第一次增開的會議中作成決議(四),提到要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第一、要求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之職務。第二、為了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第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程序的範圍。第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
由於司改國是會議106年5月24日這個決議,我們籌組了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於109年7月10日、7月24日、8月7日及8月21日召開諮詢會議,整合審、檢、辯、學及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我們才作出這樣的決定,這個決議就是讓它轉軌到准許提起自訴,這樣就可以避免違反控訴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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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自訴其實也有很多限制,過去審檢分立的大原則下,大家走各自的系統不就很好?現在就有點錯亂了,在我的感覺上是有點錯亂。這裡面一定有一些窒礙難行的地方,因為公道自在人心,哪一個可以獲得被害人的認同,讓他覺得這一條路是走得通的?走不通的時候,他就覺得要另闢蹊徑。我們認為原來的路徑本來就很好,審檢分立這個大原則大概可以守得住。像這樣交錯的話,我真的很擔心未來還有沒有辦法再往下走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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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我試著針對委員的疑慮報告。我們是法務部,我也當過檢察官,那時候的背景,檢察官這部分誠如委員理解的,作成不起訴處分以後,被害人、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到最後雖然很可能是發回續查,但是被害人還是不相信這樣的結果,所以就闢了外部監督機制,除了檢察官本身這部分認定以外,還有機會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准許交付審判以後,被害人就有再一次的機會,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一樣。那樣的機制就是外部監督機制,不一定是用這個方式,這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性,也可以循剛剛委員所講的,是不是法務部的檢察官自己也有外部的,找一些委員檢討我們的不起訴處分?這也是一個方法。目前我們有跟司法院會銜,我們認為現有的,包括違反控訴原則、很矛盾的現象,委員剛剛有指教是不是會錯亂,這個就是在改進,到最後最好的理想是大家分立,如果老百姓真正相信檢察官,是不是自訴制度也可以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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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現在被害的民眾會想很多方法,找民意代表、開記者會,什麼方法他們都想得出來。審檢的立場我們自己都站不住,想要讓公訴權往前走,或者是把審判權往前去包含公訴的權能。所以我想最好還是回歸原來的制度,不要讓大家覺得現在要把它修回來,還要弄一個施行法,要修改訴訟法律的規定,全套要跟著改。本席認為審檢分立的立場最好還是要站住,不要變成自訴,我覺得很奇怪,不要隨便轉制度,轉軌這個制度不可取。 |
另外一個問題是檢察官的政治色彩,我想這個都可以談。當然你說法官有沒有政治色彩?也有。政治色彩會嚴重影響辦案的公正性,所以大家認為有沒有需要在刑訴法設迴避的規定?比如說我傾向藍或傾向綠,我不會告訴人家我傾向藍,但是可以在迴避的規定設計,假如自認為不行、太明顯就迴避。一般來講,我剛好是藍的,我自己也不會迴避。您認為迴避的規定有沒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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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現行的迴避制度要不要再擴大?這個可以再檢討,不過交付審判目前就是專針對違反公訴原則的部分處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為在學理上由於是檢察一體,所以在內部到高檢署聲請再議,基本上,在學理上還是需要一個外部監督機制,這個外部監督機制到底要怎麼設計?原先當然是聲請交付審判。剛剛蔡次長提到仿造日本檢察審查會,其實也是一個辦法,但是那個研議起來還是曠日廢時。目前就是針對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明顯違反控訴原則的部分,因為被質疑有違憲的疑慮,所以我們先處理它,把這一塊處理好以後,我們再來進行更大部分的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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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有關交付審判要轉軌成自訴,請再深思一下,本來就錯了,還要再錯一次嗎?我不太清楚。次長要再補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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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其實依照憲法的規定,法官本來就要超出黨派之外,所以現在擔任司法官,也就是檢察官或法官,基本上他的職責必須要公正,因此鮮少會有司法人員說因為自己是綠色、藍色或是灰色的,用這個原因迴避,或是主其事的人說你有黨派色彩所以需要迴避。這個在迴避的規定,第一個,實務上不好認定。以目前的經驗,即便我們過去曾經參加過任何黨派,一擔任檢察官或法官之後就不能參加政黨的活動,職責上也不允許。剛剛委員考量司法官有多大的政治色彩,那是媒體或一些人的看法,這個我們尊重,但是以我們目前來講,針對具體的個案,檢察官或法官在認定事實的過程裡面有諸多內外監督機制,所以除了法定的迴避事由要遵守以外,如果有偏頗之虞,依職權或是這樣的規定要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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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人民很希望法官、檢察官像神一樣公正,神是這麼的公正,我們都期待他們像神,但是畢竟法官、檢察官都是人,尤其臺灣的政黨分立挺嚴重的,因為我們還有兩岸關係的問題,所以藍綠的色彩很難避免。我們的腦裡不曉得被植入什麼東西,植入的是藍還是綠,公正性在哪裡?有時候還真的不容易分辨。我們要能夠讓他們在法官訓練的時候,知道自己的任務是持平的,要用最持平的方式處理所有的司法案件,這個不容易,我們只期待。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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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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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委員衣鳯):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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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8 |
speakers | ["謝衣鳯","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湯蕙禎","江永昌","賴香伶","林淑芬","林思銘","游毓蘭","陳椒華","吳琪銘","劉建國","吳怡玎"] |
page_start | 333 |
meetingDate | ["2023-04-06"] |
gazette_id | 11238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3802_00011"]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 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 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 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 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3802_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