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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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0時46分)秘書長,在實務上,被害人或目擊者指認證明犯人跟被告是否為同一性,偵查機關大概都會利用照片來指認犯人,很少透過真人指認的案件,其實國外很多影片也都有看到類似相關的案件。但在美國的經驗,杜克大學有一位Brandon Garrett教授在美國進行從1989年到2012年為止,以DNA科學證據證明被告為無罪的冤案超過301件案件,他們統計發現超過七成的冤案是跟指認相關,也就是指認證據以DNA科學方法檢定,結果證明是冤案的有七成,即冤案中有七成是與指認證據相衝突的,這也被美國白宮科學顧問團的報告採納。美國有一個Innocence Project即無辜計畫,其也曾經針對325件經過DNA證據而獲得平反的案件進行研究,發現高達76%的冤錯案件涉及到目擊證人指認錯誤,研究報告顯示,這是所有錯誤判決中最高的,76%都跟指認證據相關,證明其為無辜。 |
其實也有一些司法心理學上的觀點,像臺灣的黃致豪律師指出人的記憶不如想像中來得可靠。另外,美國司法心理學的先驅Hugo也曾經以白紙黑點實驗及課堂實驗探討事件目擊證人的記憶強度,結論是非常明確地建議,不要無條件依賴一個正常人的記憶,特別是一個證人根據記憶所提出的問題;後續很多科學家也證明記憶的證言常有錯誤,對冤案其實有很大的影響。 |
指認的成立需要兩個元素,一個是證人的觀察及記憶,現代的記憶理論是靠ESR三階段形成的,即編碼(encoding)、儲存(storage)及提取(retrieval),所以形成記憶時的周邊線索及觀察時的主觀心境都會產生影響。現代行為科學進一步探討指認偏誤的具體影響因素,在記憶儲存階段會有記憶衰退,以及記憶正確性會隨時間經過而下降,記憶可能會受污染的這種狀況。比如事件發生後經過家人和檢察官重複詢問,到進入一審時,起初不確定的記憶很可能被暗示為是確定的;在記憶的提取階段涉及決策理論,證人會預期其指認行為可能帶來的自身利害,包括擔心因為指認而遭到加害人或執法人員的特殊反應,例如因擔心偽證罪而不願在法庭上翻供,或是擔心自己證言的可信度因此受到質疑,所以他有很多考量,如他可能認為當時是那樣講,現在翻供了會不會有問題,或是覺得如果自己的陳述反覆會不會被別人質疑等等。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其實是有很多的操作空間。 |
指認程序結構的主要影響因子包括單一或全體指認、單次或重複指認,另外,指認還有很多影響因素,比如證人對於人臉辨識的能力、證人年齡及性別、犯罪本質等。一般人都覺得性侵害是近距離的,被害人應該會對加害人的生理特徵印象非常深刻,但其實也有很多人覺得PTSD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也有相關及影響。我們現在要談的不是這個理論而已,也不是在談檢察官或警察辦案時會對證人說是否知情或問嫌犯是誰,或是檢察官會問:「你要不要再想一下?」這種看似中立的言詞暗示及強化,其實對於指認過程有很大的影響,不是只有指這些而已,而是臺灣現行的指認程序並沒有以法律明文規定,只有法務部及警政署的內規要點規範。所以我們雖號稱是科學辦案,但在現實面上,並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都能夠找到物證,所以目擊者的指認及陳述在臺灣的辦案上是相當重要、是被看重的,既然這麼被看重,那麼像剛才所提到的,以美國為例,他們以DNA證明冤案,平反之後,發現有七成的冤案是跟指認程序瑕疵有關。 |
在這種狀況下,我們更需要的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範,因為現在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只依賴法務部的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及警政署所頒布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為依歸。因此並沒有符合程序法定原則,也欠缺客觀基準,更容易讓指認受到偵訊者的不當誘導。以常見的經驗法則來看,有研究指出,即便非以單一而是以數張照片供目擊者指認,但如果照片的呈現是有銬手銬,代表他有前科,或是蓄鬍的或蓄長髮者,代表他不是一般正常面貌,就算警察不為口頭暗示,在實質上仍會達到不當誘導的相同結果。因此有關程序法定原則的部分,司法院到底有沒有準備要進行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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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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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確實目前有關指認的相關規範是由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來訂定內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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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內規是符合法定原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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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如果需要訂到刑事訴訟法,我們目前是還沒有研議的規劃。不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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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覺不覺得應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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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可不可以給我們時間讓我們進一步再來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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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秘書長,我跟你講,臺灣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金孟華指出,雖然警政署目前有頒布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供第一線執法人員執行,但是基層員警普遍沒有嚴格遵守該規則,而這個規則的重要性也沒有受到法院的肯認。另外,我要講的是你們自己的法院,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信旭也指出,指認證據除了有供述證據的一般危險性以外,對指認證據取得方法或信用性判斷有誤的話,不但有可能縱放真正的罪犯,還會讓無辜的人蒙受牢獄之災。林法官還說,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如何進行指認幾乎沒有規範,考量證人記憶容易受到暗示、誘導,或是一經污染就無從還原,且有釀成冤案的高度風險,應於刑事訴訟程序內明定教示義務及必須遵循事項,以避免程序瑕疵影響證人指認的可信性。從秘書長剛才的回答來看的話,事實上你們院裡面或者是你個人不知道,在指認證據相關的規範和程序裡好像都沒有改革的方案,也不認為法定程序應該要具體規範,好像也沒有準備要放進修法裡面,你剛才的回答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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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請李廳長來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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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李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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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的垂詢。事實上最高法院在92年有一個裁判書,已經把美國證據法相關門山法則的部分引進來了,包括怎樣的狀況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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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的是,我們國家在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當中的程序法定原則,我不是講警政署或是他們那幾個內規。92年引進來然後定在哪裡?92年到現在已經是20年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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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確實還沒有這樣的研議,委員提示的這一點確實很重要,我們就開始啟動研議,這樣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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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研議、修法,該規範的就以法律規範,而不是便宜行事,我是覺得因為這個東西,你看美國的調查,冤案裡面超過七成,像在美國的無辜(innocence)計畫裡面有高達76%的冤錯案件是因目擊證人的指認錯誤而造成,這個比例是相當高的,所以我們不能夠僅依賴警政署的內規,應該要法制化,而整個程序,我想司法院責無旁貸,應該要扛起來,你們說92年就有人在討論這個案件、這個事情,可是92年到現在,20年過去了,都沒有任何作為,也實在是不應該,希望你們儘速研議,然後儘速擬定修法,該法制化的儘快法制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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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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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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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8 |
speakers | ["謝衣鳯","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湯蕙禎","江永昌","賴香伶","林淑芬","林思銘","游毓蘭","陳椒華","吳琪銘","劉建國","吳怡玎"] |
page_start | 333 |
meetingDate | ["2023-04-06"] |
gazette_id | 11238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3802_00011"]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 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 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 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 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3802_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