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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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59分)秘書長,對於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四百十六條條文的修正,還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這幾個條文我是沒什麼意見。但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有關交付審判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的制度,我想可能有待商榷,剛才幾位委員也提出來了。首先我要詢問秘書長,行政院是在什麼時候審議通過這個草案,然後送到立法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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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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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司法院跟行政院會銜之後,我們在110年8月13日送到大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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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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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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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10年8月13日,這中間我們都沒有審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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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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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一讀之後我們委員會就沒有排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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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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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請問這樣一個換軌制度,是參考哪一國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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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德國的立法例,也是說要由檢察官另外再寫起訴書,然後提起公訴,大概是這樣,而我們想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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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德國是跟我們一樣啊!你剛剛提到要檢察官再提起再寫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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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由檢察官再寫一份起訴書,然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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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跟我們所謂由當事人、被害人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經過高檢署再議駁回後,而准許他提起自訴,這情形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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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開過4次的諮詢會,大家共同的意見是把它調整為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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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我剛剛問秘書長是參考哪一國的立法例,我想你也說不上來啦!因為聽起來就很像是我國獨創的,就是司法院自己的想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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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在這個部分可以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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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採行換軌這樣一個模式,到底理由是什麼,可以很確切的告訴我嗎?為什麼要做這制度的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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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現行法的規定是「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這被質疑違反控訴原則,在理論上會變成法院起訴,然後法院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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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純粹是這個理由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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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這是最重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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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所以你認為這個有違反控訴原則且有這樣的質疑,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這一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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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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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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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其他相關條文的修正都是配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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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瞭解。當然你現在認為這就是推動修法最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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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這被質疑有違憲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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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再請教,竟然有這樣的質疑,這是由司法院主動來研議修正,還是說我們實務界、學界有很多這樣子的意見說應該要修、要大變革喔!你這樣是違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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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在2017年全國司改會議有做這樣的決議,要求檢討不起訴處分跟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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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是司法院本身發動的,做修法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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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根據司改會議的決議,我們來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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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但是你沒有問律師界、學界的意見或召開公聽會等等程序,這些你都沒有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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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確實沒有召開過公聽會,但是我們有找律師界的代表、機關的代表、學界的代表,即審、檢、辯、學與機關代表來開會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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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想你開會一定會找他們啦!但是秘書長,因為我本身學法的,在律師界也打滾很久了,我個人認為這樣子修法的程序流於主觀,太主觀了!原來的交付審判制度是在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後,現在條文是即視為提起公訴,我現在要問你一個問題,請問進入審判程序交付審判時候,檢察官要不要蒞庭執行他的控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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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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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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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但是我們擔心因為檢察一體的關係,從檢察官的角度上來看,到庭實施公訴的檢察官主觀上會認為這個案件是不需要起訴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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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交付審判有一個門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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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門檻是法官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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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法官的一個監督機制。就像我們講的,透過交付審判制度進入審判之後,因為這是一個監督機制嘛!檢察官一樣蒞庭執行他控訴的程序,整個審判的程序裡面會看到完全遵守院檢分別執行角色的制度設計。就我看來,這怎麼會違反所謂的審檢分立制度呢?就控訴原則來看,檢察官也在執行他控訴的角色啊!我們不能質疑檢察官,你剛剛提到一定會檢察一體,他會堅持不起訴。但是現在已經進入審判程序,而且又有新事證了,一定是針對新事證雙方再做交互的回答嘛!就進入這樣的審理程序了,這是我的看法,我是建議秘書長啦!為什麼我這樣說?從這樣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好像違反控訴原則,所以你們就把制度做很大的變革,但是這個制度施行十幾年了,剛才湯蕙禎委員也有提到。到目前為止,到底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呢?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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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實際上公訴檢察官,有的甚至會做無罪的論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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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會做無罪的論告?有嗎?你統計過喔?既然沒有,你怎麼會說他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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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有碰過做無罪論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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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進入交付審判程序之後,檢察官做無罪的論告,他還是堅持他的看法?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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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刑事廳給我們的資料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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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你們怎麼處理?現在遇到問題了,如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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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檢察官就是主觀上認為這個案件不應該起訴,而認為要起訴的是法官。所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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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們這樣講好了,如果檢察官堅持他不願意做控訴,案子還是交在法官這邊,而法官對於檢察官做這樣子無罪的論告,法官要採嗎?這是很奇怪的,我是第一次聽到這樣子的情形,檢察官竟然就不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執行他蒞庭公訴的職務與角色,竟然還忽略被害人權益的保護而幫被告講話!檢察官已經分際錯亂了,有這種哦!那請問次長,碰到這種檢察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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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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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是希望秘書長可以提供這樣一個案例,因為在實務界我也是第一次聽到這樣一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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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檢察官角色混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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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如果真有其事,我們要檢討。希望確實有這樣案例的話能夠提供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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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完全把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忽視,用他個人主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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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報告委員,如果有我們再檢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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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啦!我們再討論一下,回到制度的設計,你現在把交付審判換成自訴制度,我想請問秘書長,現在主流國家、比較重要的民主先進國家裡,採行自訴制度的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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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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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就只有德國嘛!美國、日本、英、美應該沒有,對不對?英國、美國就沒有嘛,我查過了。所以秘書長,我們就很客觀來討論一個案子,一個經過檢察官一審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案件,然後他再議,而高檢署也認為再議駁回,現在他聲請交付審判,然後你們現在把原有交付審判制度換掉,改成准許他來聲請自訴;而他的聲請進來了,裁定准不准許,也是由一組法官來審理,對不對?准許之後又分案,然後由另外一組法官審理,對不對?你制度的設計就是如此,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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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修法之後,我們希望這樣來明定,即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我們希望加上第二項「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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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制度設計是這樣的,但是你的法官人力夠嗎?因為經過檢察官不起訴、高檢署駁回的案件,你還要進入法院系統,又要他提自訴、又要經過兩個程序去審理,一個案子經過四次的審查,而且案件到了法院,還有兩組法官要去審這個案件,你的人力能夠支撐嗎?你有沒有盤點過嗎?一個案子先裁定審理,難道法官不用仔細看卷嗎?所以這會流於當事人濫行自訴,就算檢察官不起訴、高檢署駁回,當事人還可以聲請自訴,屆時就會有大量的案件進到法院,此時一組法官要去裁定准或不准,其耗費的人力、司法資源也非常大,這些都是你要思考的,因此,這個制度引進來後,司法院有這個能量嗎?你要培養多少的法官呢?請秘書長簡單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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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手上現在沒有相關的統計資料,原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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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要談原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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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原本准許交付審判的比例就不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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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但是未來你准許了可以自訴,我剛才一直有提到,當事人就會更加、一直要求說他自己可以當原告,即可以提出自訴然後再來一次自訴程序,反正死馬當活馬醫再告一次,這個是有可能的,所以這些問題都是你要預先設想的。
另外,他在進入自訴制度後,是不是就準用現在的自訴制度,要律師代理主義,是不是?條文上有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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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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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條文上有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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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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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有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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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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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最後一個問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我們現在就來看今天要審的准許提起自訴制度,這是讓檢察官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准許當事人可以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果有這樣的設計,本席認為,與其是這樣,為什麼不讓檢察官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也讓其提起自訴?你已經本末倒置了,讓終結的案件可以提起自訴,但偵查中的案件卻不可以提起自訴,這樣的制度設計我覺得是有矛盾的,秘書長,請你參酌一下,終結的案件還可透過自訴,讓其有再一次的救濟機會;偵查中的案件,若要提起自訴卻是不行,所以把交付審判改為自訴做這樣一個制度上的大變革,我認為司法院可能也要做一個慎重的考慮,我是建議不要貿然的修正,秘書長,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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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主要是為避免自訴程序去干擾檢察官偵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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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這個我了解,但是已經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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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現在是就已經偵查終結的去做設計,所以不至於會在中間去做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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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的意思是,你要開這個門,讓終結案件又可以提自訴,今天既然開這個門,不如在偵查中就讓其可以提出,反正檢察官也不理你,你那麼愛打官司,你就自己去提,而且你還要請律師,因為這是律師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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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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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不如把這條修正為偵查尚未終結,就可以去打這個官司,以免後面又搞一大堆、又要提自訴,現在的階段就讓你可以提自訴了,不要等到終結後再來提自訴,我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會讓人家陷入這種疑慮啦!所以可能要再好好考慮一下,秘書長,OK?大家集思廣益啦!所以我認為不宜貿然修正。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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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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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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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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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8
speakers ["謝衣鳯","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湯蕙禎","江永昌","賴香伶","林淑芬","林思銘","游毓蘭","陳椒華","吳琪銘","劉建國","吳怡玎"]
page_start 333
meetingDate ["2023-04-06"]
gazette_id 1123802
agenda_lcidc_ids ["1123802_00011"]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 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 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 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 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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