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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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9時19分)部長早安。本席要跟部長討論一下最近的霸凌案件,我們直接切入重點:第一,這3年發生非常、非常多類似的事情,我相信部長應該也都非常清楚。可是我們發現,教育部雖然已經把師對生的霸凌納入相關準則,算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不過在學校現場還有非常多實務問題沒有辦法解決,例如師對生的霸凌案件成案率非常、非常的低,大家可能會懷疑難道是誤報或是誤判的案件嗎?但我們可以看到現場的狀況,應該有許多案件都被當成不當管教處理,甚至可能連不當管教都沒有辦法成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如何有機會或有基礎可以好好照顧在學校中的孩子?雖然教育部學特司吳林輝司長曾經說過,處理霸凌的機制是比較嚴謹的,複雜案件應該要先走霸凌申訴管道,讓學生的權益獲得保障,可是我們看到在教育現場其實並不是這樣,對嗎?部長,我相信這部分您應該非常清楚,也因為有這樣的狀況,我們認為相關的案件確實應該如同之前學特司的建議,優先從霸凌的角度來調查、判斷跟處置,應該是比較合理的,也才有機會真正展現教育部要保護學生的立場,甚至是協助校園內其他老師處理相關案件時有一個基準,這是我們的第一個訴求。 |
第二個,我們可以看到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提到「持續」這兩個字,我們辦公室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我們自己其實都沒有辦法回答到底什麼叫作「持續」?請問部長,你有瞭解過各個地方、各個學校、各個老師對於「持續」的判定標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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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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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確實當時在大院討論正向管教的過程中,其實大家很認真的在討論樣態,也訂出樣態的標準,因為大家也回應一個問題,如何才不會讓老師也不知道怎麼去因應輔導與管教的措施,對於這方面有很明確的討論,甚至以舉例的方式來說明,對霸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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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可是在「持續」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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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在霸凌的定義上,我想從霸凌防制準則來看,大家來來回回也做過非常多的討論才確認,如剛才委員所說,也是我口頭報告時跟大院及委員說明的,確實在事件發生的過程當中,從學校處理這件事情,到加強這方面的認知,其實可能都會花比較長的時間,也曾經發生有些家長可能先認知你應該用什麼方法去處理;從109年開始修法到執行,以及去年我們修了2個幼教相關條例,教育部覺得這是一個事實,也一定要再進一步就這方面來處理。 |
對於委員剛才問的什麼叫作「持續」,目前這是我們的法律用語,對於每個個案的解釋,我想真的要進到個案才會瞭解。跟委員報告一個曾經真的在校園內發生的案例,老師可能一時情緒失控,對學生採取體罰或其他的措施,如果是一次性的狀態,就不宜定義為霸凌,若是現在正在調查中的案子,我覺得這會是一個很值得瞭解的經驗,因為從報導中可以看到,陸續有好多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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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謝謝部長,這部分我知道教育部已經有在解決,只是我們認為不要僅針對這一次臺中豐原的案件,我們相信,而且我自己從教育現場出來也發現,這樣的案件絕對不會是最後一件,我們當然希望它是最後一件,但可以想見它絕對不會是最後一件,如果沒有把相關的規範釐清,讓全校的老師、家長跟學生有一個判定標準,如同在投影片上所見,有老師說過一個月未達三次就不叫霸凌、不算持續,可是對於一位在受教中的學生、未成年的孩子來說,他在學校裡卻要面臨這樣的狀況,難道部長覺得合理嗎?但我們確實也看到教育部持續在這部分有一些進步。 |
我們再往下看,不是只有持續頻率的問題,還有師對生權力關係的機制,一旦用原本生對生的調查機制,是沒有辦法套用在師對生的霸凌案件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案件如果移到地方教育局,很多教育局可能跟學校關係良好,搞不好還有機會出動家長會,甚至就把這樣的案子輕輕放下,或者是聽到很多包庇的案件,我相信部長應該也不陌生。我們辦公室希望教育部要檢討相關的準則,針對師對生的霸凌案件作出區隔,不應該再以生對生的霸凌準則做為參考的機制,而且必須要把案情的複雜度、對學生造成的壓迫度及傷害度設立更完整的規範。我們都知道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們也希望在沒有相關的規範下,提高校外人士的比例,因為我們可以想見學校保守文化的狀況,其實真的沒有辦法幫助到我們的學生。 |
所以針對師對生的案件我們提出三個簡單的訴求,也請部長跟教育部同仁可以一併考量,為學生、為家長守護一片安全學習的天空。第一個,我們要求全國的學校,透過教育部的幫忙,對於校內師對生霸凌的案件,可以優先以霸凌的角度調查、判斷跟處置;當然部長剛剛有強調,通案跟個案的考量基準是不一樣的,但我們還是希望教育部可以去做相關研議,不要讓類似的案件一再一再以「不當管教」來淡化及規避。第二個,針對校園內霸凌的持續要件,尤其是「持續」,我們看到在相關準則裡面,完全沒有一致地說明讓學生、家長及老師可以依循,同時,我們要求教育部必須要限制學校在遇到相關霸凌案件時,不得用過於嚴格的檢視標準來看待案件,也就是輕輕放下,甚至是包庇。最後一個,我們知道是比較困難的,但我們還是希望教育部站在保護學生的立場,可以提出防制準則的修正草案,針對師對生的霸凌做出區隔,不要再直接套用生對生的處理方式,而要把案情的複雜度、對學生的壓迫度及傷害度設立更完整的處置規範,相關的這些訴求,因為今天的時間有限,後續我們也會再邀請教育部到辦公室來討論,這部分就麻煩部長跟相關同仁回去研議。我還有第二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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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我們都有持續關心,我簡要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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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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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第一個,教育部對於這件事情的態度,為什麼會列為對地方政府一般補助款的要項之一,原因就是希望要求地方政府,如果他們不能嚴格地督導,我們就會採取這方面的措施;第二個,最近陸續有幾個個案,我都請國教署必須專案列管,不僅是這個高中的案例,即使不是直接在學校受教育的,包含在南部的戶外教育或一些教練對於選手等,這些教育部都必須以嚴正的態度去面對,我都希望藉由這些個案真正瞭解,這兩、三年行政機關跟立法機關這麼努力地建置相關的重要法制基礎,還有沒有什麼地方是執行上必須要再努力的?委員所提的這幾點,我覺得非常必要,我們來研議。至於在第三點,因為準則可能需要有一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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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這個時間稍微長一點,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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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那個地方讓我們來處理,就像委員之前提到教師專業倫理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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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確實是需要相對長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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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就請主管司長一定要跟委員詳細地對話及討論,委員把你的觀察讓我們知道,當其轉換成為法制和政策時,如何能更到位,我跟委員做這樣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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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最後再給我30秒,我們把一個部分簡單講完就好了,不好意思!相關學創人員在最近發生了很多問題,第一個是他們的訓練、專業知能,目前我們可以看到他們光是在學生權利、心理健康的相關訓練上,各只有4個小時,我們想想看這怎麼可能學得完整?再來,要打破過往的威權觀念跟教育方法只有3個小時,我們再看整個70小時的培訓過程當中,相關的專業培訓真的是不夠。還有在進用要點中,我們來看一下,一旦遇到哪些事情他們會被懲處:事件處理失當、對學生有不當的處罰或者是管教方法失當、未盡職責或者有顯著疏忽,可是我們發現在這些論述裡,我們完成看不到清楚、詳細、明確的維護學生、以學生為本的指引規範。 |
目前不適任的學創人員,一旦有機會被解僱了,終止勞動契約,但是這些人並沒有被放在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也就是他可以流動到其他的學校、其他的縣市繼續任教,完全沒有人知道這些人之前在前一個學校發生了什麼事情。所以我們的要求非常簡單,針對學創人員一再成為校安問題的部分,我們希望教育部可以落實人員培訓內容跟時數,把更多、更明確適合他們而且必須具備的輔導知能放入相關研習時數中,甚至針對某一部分的學創人員,如果他們真的適合轉職為校內專業輔導人員,我們也認為教育部應該給予更周延的培訓機制;第二個、學創人員的管理跟執行應該要更明確、更詳細,以維護學生權益、學生為本的指引作出相關的措施;最後,學創人員作為學校輔導教育人員,他們的不適任必須納入資料庫裡面,作為其他縣市或學校聘用他們的相關參考,這個部分請教育部3個月內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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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我們一併研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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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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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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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沒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確定。 |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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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8 |
speakers | ["張其祿","陳培瑜","黃國書","陳秀寳","張廖萬堅","萬美玲","鄭麗文","林宜瑾","吳思瑤","鄭正鈐","高金素梅","陳靜敏","范雲","游毓蘭","王婉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林靜儀","高嘉瑜","陳琬惠","賴香伶","陳椒華"] |
page_start | 379 |
meetingDate | ["2023-04-10"] |
gazette_id | 1123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39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針對校園霸凌事件應如何落實防範及處置,並建立公正機制及淘 汰不適任人員之相關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3901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