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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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9時30分)部長好。校園霸凌的情況大概是每一年、每一年更加嚴重,教育部要提出一些對策,當然我們要檢討現有的機制。2019年兒福聯盟曾經針對臺灣的家長對校園霸凌的認知跟態度做調查,有9成的家長擔心孩子被霸凌,8成認為臺灣的校園霸凌問題嚴重,4成的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曾經有被霸凌的經驗,1年內曾經遭遇霸凌的孩子有高達2成4,這是兒福聯盟在2019年的統計。2019年教育部也提出1年只有159件的統計數據,也就是說2019年在教育部的統計數據裡只有159件霸凌事件成立,這裡恐怕有非常多黑數是沒有被正視跟被處理的。教育部在110年也成立了反霸凌專線,110年3,545通,隔了1年之後,111年有6,160通,1年增加了73%。目前來看校園霸凌的問題的確越來越嚴重,臺版的黑暗榮耀在臺灣正式上演,我們怎麼面對這些問題?為什麼會有這麼多黑數沒有正視及處理呢?好,我們來問幾個問題,有幾個案例,國中女生遭同學狠甩耳光算不算霸凌?有人為了要捉弄同學,就在他的飲料裡頭加料害同學中毒,竟然都不被定義是霸凌,為什麼?因為他們沒有持續性。我想問一下教育部持續性的定義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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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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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剛才特別跟大會委員報告幾個法案的意思是,因為我們還有管教的面向,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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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我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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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當然還有一個也是過去外界比較熟悉的叫體罰,當時總要對霸凌做一個不同的界定,所以當時在討論這個法規時,霸凌的定義是比較持續性的,如果以委員關心的,像在中部發生的案例,當然還在調查過程,如果是接二連三地發生,就會比較以持續性的概念來做整個事情的了解,但是我覺得綜整下來,還是需要以個案真實發生的情形來界定。對於剛才陳委員及黃委員所提到的,因為法制面大家已經這麼努力了,在執行面,如果有一些模糊的,或個案發生的過程跟目前法規之間確實有些疑義,教育部這段時間正在檢討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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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再檢討精進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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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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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我們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這個準則定義了持續性,但就是因為這個持續性,造成非常多家長認為是霸凌事件,可是在處理的時候卻不被認為是霸凌,為什麼?因為準則裡頭很清楚地寫了要有持續性才叫做霸凌。有幾個縣市就訂了不同標準,比如說臺南的標準,霸凌要有持續行為,但只要行為嚴重,一次也算霸凌。這個是不是符合教育部部長目前的態度?就是只要嚴重,一次也算霸凌,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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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覺得還是要個案去整理,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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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高雄市也有一個判定要件,不管他們的判斷要件符不符合各界期待,但是他們總有一個判斷基準,每個月2次到3次以上為判斷的原則。我也同意霸凌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你要用一個解釋或一個準則來定義當然不容易,可是如果沒有一個裁量基準的話,各縣市政府很難有清楚的依據,所以教育部應不應該建立一個裁量基準,除了持續性以外,什麼叫嚴重呢?嚴重一次也算霸凌,所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裡頭可能也要有一些清楚的定義,這點給教育部參考。 |
剛剛我們談的是生對生,接下來我們要面對師對生的問題,有很多案例,現在每隔幾天就有案例上新聞,脫學生內褲打屁股,老師遭投訴,這個算霸凌、體罰還是不當管教?新北也有一個老師要學生自賞巴掌100下,請問這是體罰、不當管教還是霸凌?老師霸凌學生近3年,通報大概有649件,可是確認的案件只有35件,為什麼會這麼少?我想應該不至於是不實通報或不當認知,而是同一個事件重複檢舉,學校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所以怎麼處理呢?霸凌有霸凌防制準則,可是體罰、不當管教就如同剛剛部長說的,樣態要如何區分?家長要如何區分呢?適用的法規都不一樣,霸凌是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可是體罰跟不當管教適用的法規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調查處理的機制也不一樣,霸凌的部分是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可是體罰、不當管教是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對學生和家長而言要如果區分什麼是霸凌、什麼是體罰、什麼是不當管教?這樣態太複雜了,常常會面臨多軌的現象,學校可能用霸凌去處理,結果不符合持續性的定義,所以不成立,怎麼辦呢?這個事情就沒了;如果用體罰、不當管教來申訴的話或許會成立,所以變成很多家長可能透過霸凌的申訴,有的可能會透過體罰、不當管教的申訴,或者有的家長就乾脆全部途徑都申訴,可是學校會疲於奔命,學校要怎麼處理呢?要成立一個霸凌因應小組來處理還是要成立一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來處理?現在非常混亂,所以我建議教育部跟地方政府教育單位共同研擬一個調查的預判機制,讓學校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時候有一個比較有效率的措施,這樣對家長也好、對學童也好,給你們一個建議。 |
另外我再問一下,在高雄發生了隔宿露營值星官的問題,大家都有看到這樣的問題。其實小學生去參加露營活動已行之有年,可是這些所謂管教我們學童的值星官有沒有什麼資格限制?他們有沒有經過什麼樣的訓練?完全都沒有!就是看包商邀請什麼樣的工作人員來,然後對他們也沒有什麼規範,因此常常會有這樣子的問題產生。所以我建議教育部應該將戶外教學的管理機制也納入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是不是也應該把這些戶外教學活動的廠商跟人員也納入這個管理規範?這個部分總是要進一步來處理嘛,如果有發生過隔宿露營然後造成問題的這些廠商,是不是可以有一些黑名單的機制?這樣對於這些管教不當的廠商才可以有一個嚇阻的作用,對於這個部分,也請教育部參考。部長,你要不要簡單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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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委員剛才前段所提到的這幾個部分,因為都是有法制做基礎,而且委員剛才也一直在提醒,確實這幾年我們應該整理,再來做一個綜整,不管是對家長端或是對學校端,也應該要走出一個方向,並且來做處理。這二、三年來,我真的很感謝大院的全力支持,讓我們把幾個最難的法制作了修正,往下就是執行面部分怎麼樣可以更到位,我今天一再表達這個立場,而且也開始在著手了,這是要跟委員報告的。 |
至於戶外教育部分,這是我們一直在推動的重點,有關高雄市所出現的這個個案,我想高雄市的態度非常清楚,而且也很明快地去處理了,因為它不像某校的那種情況還需要比較詳細的調查,對於這個事件,我也跟國教署彭署長做過討論,我們推動戶外教育本來就有很多規定,因為戶外教育是屬於正式教育教學的一部分,怎麼有可能把所有教育該做的事情統統委外,這個部分先不要說要不要再去把關,我認為學校應該承擔起教學的任務、教學的部分,如果以這個個案為例,交通車、住宿部分委外,這個是必然的,因為學校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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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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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但是最核心的教學不可能假手外人,這個是我們目前的態度,未來也會以這個方式,對於推動戶外教育、隔宿露營等相關方面再去做比較明確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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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好,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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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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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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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8 |
speakers | ["張其祿","陳培瑜","黃國書","陳秀寳","張廖萬堅","萬美玲","鄭麗文","林宜瑾","吳思瑤","鄭正鈐","高金素梅","陳靜敏","范雲","游毓蘭","王婉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林靜儀","高嘉瑜","陳琬惠","賴香伶","陳椒華"] |
page_start | 379 |
meetingDate | ["2023-04-10"] |
gazette_id | 1123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39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針對校園霸凌事件應如何落實防範及處置,並建立公正機制及淘 汰不適任人員之相關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3901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