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540
發言片段: 0 |
---|
蔡委員易餘:(11時9分)部長好。先跟部長聊一下現在年輕世代的一個趨勢,現在有一個新的交易模式叫做「先買後付」(BNPL),它是從歐美國家開始流行的,有一點類似過去的信用卡,但它不用信用卡,而是透過這樣的交易平臺,讓你先去裡面買東西,之後再跟你請款。因為這樣的購買方式不需要信用審查,只要姓名、年齡、住址、職業等基本資料,甚至還可以分期付款,我想請教部長,這樣的形式會不會像過去使用信用卡而產生大量的卡債、卡奴?因為先買後付,可能會有大量年輕人使用這樣的交易方式,後來卻付不出錢來,就變成所謂的債奴?請問部長有觀察到這樣的狀況嗎?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
發言片段: 2 |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我是不是可以請蘇司長來說明? |
發言片段: 3 |
蔡委員易餘:好,請蘇司長說明。 |
發言片段: 4 |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蘇司長說明。 |
發言片段: 5 |
蘇司長文玲:跟委員報告,其實先買後付是一個服務的形態,它最大的問題應該還是在賣方,比如說這個平臺的賣者或是零售的業者,他們提供這樣的服務,但不是自己給他分期付款,而是由第三方這個所謂的BNPL來提供服務。所以我們認為,如果要避免發生類似過去的卡債問題,在消費者消費的時候,這個平臺或零售業者可能應該要充分告知使用此一服務的後果,才能避免…… |
發言片段: 6 |
蔡委員易餘:對,但是怎麼告知啊?信用卡發生雙卡風暴之後,金管會規定無擔保貸款金額不得超過申請者月收入的22倍,但先買後付屬經濟部管轄,並沒有金額上限的限制,所以這一群人在消費的時候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償還能力是有問題的,而它事實上就是變相的信用卡!我現在只是擔心年輕人消費時,一時之間沒有量入為出,從而產生新的風暴。我這樣提示是要告訴你們,你們說要充分告知,這件事情是不成立的,因為要怎麼告知! |
發言片段: 7 |
蘇司長文玲:跟委員說明一下,BNPL是以一般企業的名義去成立的,我剛剛也有提到,不管是不是平臺業者,我們現在其實也有在檢視我們相關的消費定型化契約,就是有一些比較大額的,如果是透過第三方的BNPL去提供此種服務的話,我們希望在這個定型化契約上面能夠充分揭露這樣的訊息,這部分我們經濟部內部已經有在檢視相關的定型化契約了。 |
發言片段: 8 |
蔡委員易餘:司長,我相信你自己應該也有使用網路購物或手機購物的習慣…… |
發言片段: 9 |
蘇司長文玲:對。 |
發言片段: 10 |
蔡委員易餘:它的定型化契約有好多條款,請問你會一條、一條去讀,還是直接滑到最下面,然後打勾?因為這是所有人的消費習慣,很少人會真的去讀它的定型化契約,所以定型化契約並不足以代表你們有做好對先買後付交易習慣的監管,好不好? |
發言片段: 11 |
王部長美花:兩件事啦!因為定型化契約可以把委員關心的這個比較重要的事情寫成應記載事項,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就是怎麼樣讓相關的消費者不要誤入歧途,我們確實應該做更多宣導。另外就是我們也來看看跨部會要不要討論一下,怎麼樣提醒大家這件事情可能會有什麼樣的風險,這個我來處理一下。 |
發言片段: 12 |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部長。 |
接下來,現在整個太陽能發電大概是走向電證分離,不知道部長有沒有注意到一件事情,最近台電遇到大量的太陽能解約案,就是台電只購買他們的電,然後綠色能源標章(節能標章)太陽能發電商都要自己保留。我要跟部長說,電證分離對台電很不公平!因為當初讓他們運用太陽能來開發綠電,是台電花了好多錢去投資饋線,現在這些租賃商、銀行業為了創造自己的ESG,就把綠色能源標章留下來,然後再賣給其他人! |
發言片段: 13 |
王部長美花:跟委員報告,現在臺灣還是採電證合一,我們並沒有採電證分離。 |
發言片段: 14 |
蔡委員易餘:但是現在有大量的解約。 |
發言片段: 15 |
王部長美花:解約方面其實現在太陽能光電相對較少,比較多的是陸域風電,因為我們現在太陽能光電的躉購費率相對還不錯。比如說我們躉購費率是四塊多,它賣給一般企業可以賣到五塊的話,它可能就會跟台電解約,但是跟台電解約要有一個「分手費」,這也是之前討論過的,就是用這樣的透明化機制讓它可以在解約時適用。我的理解是,太陽光電的解約案相對不多,陸域風電的是有很多解約,沒有錯。 |
發言片段: 16 |
蔡委員易餘:部長,我覺得這件事可能要再研究一下。 |
發言片段: 17 |
王部長美花:好。 |
發言片段: 18 |
蔡委員易餘:如果這樣的解約案越來越多的話,因為台電必須投資饋線,我覺得這些憑證必須保留在台電手上。如果他們所發的綠電要走饋線,讓台電直接買回去,自己要保留綠色能源標章的話,前提就是他們必須自己開發饋線,不能讓台電拉了饋線之後,綠色能源標章卻讓別人拿去!不管風電或其他綠電,都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只是要告訴部長,因為台電公司投資了饋線,該有的權利必須自己守護好,好不好? |
發言片段: 19 |
王部長美花:是。 |
發言片段: 20 |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
發言片段: 21 |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莊委員瑞雄、何委員欣純、鄭委員正鈐、羅委員明才、陳委員超明、張委員其祿及劉委員櫂豪均不在場。 |
今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邱委員議瑩、蘇委員震清、陳委員超明、陳委員明文及游委員毓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司法院書面報告亦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24 |
---|---|
meet_id | 委員會-10-7-19-11 |
speakers | ["呂玉玲","謝衣鳯","李貴敏","高嘉瑜","陳亭妃","楊瓊瓔","廖國棟Sufin‧Siluko","蘇治芬","賴瑞隆","邱志偉","翁重鈞","曾銘宗","陳椒華","蔡易餘","邱議瑩","蘇震清","陳超明","陳明文","游毓蘭"] |
page_start | 285 |
meetingDate | ["2023-04-10"] |
gazette_id | 1123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39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 委員高嘉瑜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 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 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 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 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本院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 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39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