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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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12時5分)部長,你好,辛苦了!我們也延續一下這個議題,在社群媒體名人投資的詐騙非常猖獗,本席也看到法務部、金管會及許多部會提到的一些部分,其實本席認為最大的困擾在於行政部門並沒有跨部會真正解決,而且是每個人固守自己部會應該有的行政作為,但是欠缺一條龍式的處理所有的詐騙。因此,本席要直接問一下,這個斷點到底在哪裡?數位部也有數位部的斷點嘛!謝金河,大家都知道,請問上面寫的贊助商是屬於實名制或非實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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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數位部唐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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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目前據我所知,在Meta刊登廣告時當然會留下刷卡等等的資料,但是不需要出具像是金管會投資機構的特許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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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本席就以這樣的例子來請教金管會,我們都知道在數位世界中、網路世界中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既然是這樣的話,你們又標榜說要KYC,也就是Know Your Customer,請問一下,如果沒有用實名制來刊登這樣的廣告,無論是在臉書,也就是所謂的Meta,或是在比較隱密性的社群群組,像是LINE或臉書,金管會有沒有能耐找出這樣的金流?因為它一定是有錢去委託,無論是要詐名、詐財,或是為了什麼政治目的、其他的目的,我們都不知道,總之一定有它的原因,但是一定要付費,天下不會有不付費還全面幫你做廣告,請問一下,在金管會的系統中有沒有可能處理這樣的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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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童副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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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副局長政彰:報告委員,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必須要經過金管會的特許,包括它所發行的產品,因此,一旦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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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你不要講這些,現在本席問的是數位網路詐騙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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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副局長政彰: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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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本席再請教一下,簡訊商投放這些廣告是否要經過金管會,無論它是用刷卡的方式、實質的金額或是其他比特幣之類,這個金流可不可以查得到?金流可不可以查得到?在你們的權管範圍內,金流有沒有可能查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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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副局長政彰:金流的部分,銀行都能夠掌握,在第二類帳戶的部分,我們都會通報調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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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請教法務部的部分,剛剛本席已經提過,無論是簡訊商或網路公司,無論是網路詐騙或社群詐騙,也包括中華電信在內,請你回答一下,剛剛金管會已經表示金流其實是知道的,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們的權責範圍能不能查得到?等下也請中華電信回答一下,因為中華電信是屬於技術層面,調查局或法務部是屬於刑法的法律面,請先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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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簡副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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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一個詐欺案件當中,假設已經知道有相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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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你不要告訴本席通案,現在不要講一個詐騙,我們要講的是網路詐騙、社群媒體的詐騙。剛剛本席已經舉出其中一個名人詐騙的案例,我現在要問的是有沒有權責可以處理?有或沒有?因為本席已經講過,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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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金管會把資料提供給法務部所屬的相關單位,我們會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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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金管會需要提供你們什麼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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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相關的金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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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相關的金流資料,無論它是不是有實名制,對不對?一定都查得到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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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我們只要有相關的金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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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中華電信講一下,還是一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無論金管會要不要提供給法務部調查局或其他內政部的警政單位,請問中華電信可不可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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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謝董事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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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董事長繼茂:我們可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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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可以協助哪一方面?中華電信是個代表,對不對?臺灣有五大或六大電信平台業者,大部分都會與中華電信清分或清算,對不對?有沒有可能互相交換系統?你聽得懂本席所說的部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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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董事長繼茂:我不了解你所說的互相交換是什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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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如果很多人把中華電信公司當成是平台,在這個平台上設立一個不同的社群網路,會不會在中華電信後面的主機系統留下痕跡?機器碼或是其他的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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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董事長繼茂:對,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這是你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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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本席可不可請你配合一下,好嗎?如果真的有由金管會或法務部過來的部分,其實已經形成犯罪的有可能潛在的事實,我們從金流去追蹤的時候,最後還是需要經過中華電信、其他的五大網路平台或其他的電信公司互相配合,有沒有可能做得到這方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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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董事長繼茂:我們會盡力配合調查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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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什麼叫做盡力配合?你要配合哪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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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董事長繼茂:如果要調查就必須經過一些正式的、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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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部長,剛剛本席提過,如果用這樣的一條龍方式處理網路詐騙,有沒有可能由數位部這邊統合各個部會應有的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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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事實上,目前對於Meta或Google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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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沒有啊!坦白講,沒有啊!我們在行政院的政務委員主持會議時,雖然都是法律的專門,但是在技術層面缺乏比較有效的報告,所以它無法處理斷點上的問題,因此到目前為止,沒有實名制的網路詐騙或沒有實名制的簡訊商其實並沒有被懲罰到,對不對?幾乎都是逃之夭夭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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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所以我們這邊才會提出,無論是用電子簽章或其他實名的方法,讓他在投放投資廣告以前,必須要有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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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所以必須要修法,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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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其實之前Meta在選舉前的政治或社會性廣告,我們並沒有修法,但他們也同意把它變成類似實名制的方式揭露,所以不一定沒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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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我們現在講的是網路詐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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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對,我理解,但是他們有這個技術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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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用選罷法處理的是與選舉相關的投放錯、假訊息,但現在講的是網路詐騙,譬如唐鳳部長開了一個網路投資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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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對,但是當時選罷法還沒有修的時候,Meta在2019年就願意配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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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本席問的是針對網路詐騙到目前為止需不需要修法?像你所說的電子簽章或其他也是要經過個資法的修正,才可能讓金管會、讓法務部、讓內政部或讓中華電信公司協助處理網路詐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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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對,如果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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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要或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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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如果我們是循著之前選罷法的例子,或許可以透過利害關係人多方討論的方法,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就可以初步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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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部長,我們有時間上的壓力,如果需要修法的話,馬上請行政院提出修法,因為是跨了好幾個部會,剛剛本席講的就有5、6個部會。如果沒有的話,你要用類比選委會選舉罷免法的方式,恐怕在法律上會有問題,因為最後送到法院去判刑下來也是沒有辦法。如果是刑法確定後才可能有民事上的追訴,才可能把詐騙的金額要回來。因此,本席建議,是不是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看看我們到底要修什麼法,可以讓這樣的一條龍系統不要有那麼多斷點,要不然你數位部有斷點、NCC有斷點、法務部也有斷點,5、6個斷點就表示它會逃之夭夭,找不到了,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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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了解委員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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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恐怕要馬上處理會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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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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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我們要依法行事,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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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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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3-5 |
speakers | ["許智傑","陳椒華","洪孟楷","李昆澤","趙正宇","何欣純","邱顯智","陳素月","林俊憲","陳歐珀","魯明哲","游毓蘭","李貴敏","蔡培慧","廖婉汝","王鴻薇","劉世芳","高嘉瑜","賴香伶","郭國文","劉櫂豪","張其祿","傅崐萁","陳琬惠","吳欣盈","邱臣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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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4-10"] |
gazette_id | 11241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1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法務部、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資通 安全研究院、中華電信針對「新型態冒名釣魚詐騙猖獗現狀之檢討與未來防治規劃」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審查委員陳以信等16 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1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