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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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12時31分)部長好!本席剛剛聽到部長回答其他委員的說法,基本上都停留在所謂的識詐部分,我們當然希望民眾能夠對識詐的部分多所理解,但現在不論是從網址的辨識也好或是一些所謂的提醒跟說明,顯然是將識詐歸責於民眾,將懲詐的部分歸責於行為人,但是我覺得剛剛很多委員討論的重點其實是在於要如何堵詐,在阻詐的部分,金管會有做過很多努力,至於堵詐的部分,聽了老半天,到目前為止還是不曉得到底是NCC的業務還是數發部的業務,我們在第四會期就有從賭詐的角度提出一個法案,因為現階段幾乎所有一頁式廣告都是透過這些平台業者進行廣告引流,然後進行詐騙,受害者點了之後才出現問題,所以我們要求平台業者需審核委託人的身分,比如具有本國人身分、電話、金融帳戶等等,因此我們在第四會期提出一個網路平台的管理法案,但行政院這邊卻迄今未提出對案,難道你們不認為這是一種從源頭管理堵詐的好方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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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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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基本上委員關心的議題類似我們上次提出數位中介法裡面有關平台業者責任的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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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根據數發部的報告,對於平台業者的責任只寫了「Meta、LINE、Google、Apple等跨國平台與檢警單位會共同釐清目前的詐騙樣態業者可協助之處」,某個程度而言,這也是一種道德勸說,並沒有一個法源依據,所以本席才請問你們有沒有可能提供一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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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數位部唐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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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如果是傳播型態,比如委員講到的託播,就是他付錢給平台,由平台幫他擴散給很多人,目前對這部分我們只能將其視為電商,也就是我們並沒有強制他下架或強制他停業的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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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因為現狀是如此,所以我們是不是要制訂一個法案?法案名稱就是「網際網路平台受託境外廣告及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本席問的是你認為有沒有需要這個法?你們要提出一個相對的法案啊!從源頭就進行阻絕,這就是最好的堵詐法源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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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就如同委員和主委剛才所說,本來在數位通訊傳播中介管理法中關於平台責任那一章有把委員這個想法放進去,委員現在問的若是獨立立法,我們可以跟NCC就是否將中間可能爭議比較小或專門針對有金流的部分單獨拿出來之事進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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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有沒有可能在下禮拜的行政院院會提出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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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根據數位中介法的立法過程可以看出,關於網路平台的立法過程真的要很謹慎,關於打詐這個部分,最主要是從數位犯罪這個議題著眼,所以如果要單純從管理的角度來看,其實這兩個面向不太一樣,委員關心的是被詐欺了以後要怎麼去處理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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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我們強調的是堵詐的法源,這個應該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簡單的講就是能找到一個課責的對象,而不是把課責對象只是放在行為人或民眾而已,應該放在一開始,在他有進行這個行為的可能時就先予以堵絕,本席問的重點其實是這一個。因為時間的關係,其餘部分本席下次再提出質詢。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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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部長鳳: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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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郭委員國文代):請謝委員衣鳯發言。(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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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3-5 |
speakers | ["許智傑","陳椒華","洪孟楷","李昆澤","趙正宇","何欣純","邱顯智","陳素月","林俊憲","陳歐珀","魯明哲","游毓蘭","李貴敏","蔡培慧","廖婉汝","王鴻薇","劉世芳","高嘉瑜","賴香伶","郭國文","劉櫂豪","張其祿","傅崐萁","陳琬惠","吳欣盈","邱臣遠"] |
page_start | 403 |
meetingDate | ["2023-04-10"] |
gazette_id | 11241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1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法務部、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資通 安全研究院、中華電信針對「新型態冒名釣魚詐騙猖獗現狀之檢討與未來防治規劃」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審查委員陳以信等16 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1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