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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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陳委員椒華:(12時19分)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本會期審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諸多部分,針對開放民眾檢舉事項,感謝各黨團委員支持橋梁、隧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及消防栓前後違規停車的民眾檢舉地點,因均將造成用路人交通安全及緊急救災需求車輛之嚴重影響,本黨團已提案修正增加民眾提出以上地點之違停檢舉。
此外,時代力量黨團認為無論針對騎乘機車之操作特性,或道路上應注意之駕駛習慣,騎機車與駕駛汽車均有根本上之不同,且一旦騎乘機車發生自撞或他撞,亦均將造成嚴重之人身傷害。考量近年來各界重視整體之道路交通安全,時代力量黨團認為僅持有汽車駕駛執照允許騎乘輕型機車之情形,於道交條例應儘速訂定落日條款,倘若往後持有汽車駕照仍有騎乘輕型機車需求者,在落日期間後,應參照現況,重新路考,才可以騎乘輕型機車上路。
改善交通安全,提升行人路權,不該只是口號,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擴大民眾檢舉事項僅是第一步,後續對於交通教育、交通工程及交通執法上,也要一併進行改革,唯有如此,臺灣才能擺脫行人地獄的國際污名。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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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7-7
speakers ["游錫堃","陳椒華","賴香伶","洪孟楷","劉世芳","邱顯智","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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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4-14"]
gazette_id 112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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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條之一、第十五 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 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 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三、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完成三 讀─
agenda_id 11238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