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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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鄭委員正鈐:(9時48分)部長好。今天進行特教法的逐條審查,因為從73年開始公布施行特教法之後,這是歷經14年來的第一次大修,這一次準備要修34條,算是一個很大幅度的修正,針對特教法的部分,我們知道整個臺灣的特教資源相對有限,我們也知道客觀上的障礙在哪裡,其中確實有一些相關的問題,所以今天針對特教法的部分,我提出簡單幾點,第一個是我們針對集中式特教班有明定班級人數,但是在資源班沒有上限,這個情況在實務上確實出現,就是在桃園有些縣市會出現一個資源班的老師要面對超過100名以上學生的情況,所以都是老師在苦撐,對於這個狀態,在舉行公聽會時,全教產有委員特別提到這個情況造成現場很多特教老師出現很大的問題,也產生很大的壓力,所以針對資源班的部分是不是有可能設定人數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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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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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跟委員報告,確實過去資源班的上課型態比較特別,委員大概也瞭解,他們大部分的上課時間都在原來的班級,只有部分時間抽離,所以生師比這方面依據過往經驗確實比較不容易像固定班級的特教班模式,把生師比確定下來,也確實如委員所說,在過去因為沒有規範,有一些老師照顧的學生數確實相對比較多,這在過去一、兩年我也就個案的部分請國教署研議,並增列這方面來進行處理,但是對於地方主管這方面,國教署也持續的跟地方政府做過討論,希望讓老師的工作負荷能夠合理,目前確實有一些草案正在進行,同時我們也希望這方面能透過資源的協助逐步引導讓資源班的生師比達到一個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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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可是目前還是沒有一個具體的解決方式。部長,因為我們在98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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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目前已經有規劃草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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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有草案了,但還沒有送上來,到時候再給我們一份,讓我們先瞭解狀態。教育部在民國98年修正特殊教育法時就有附帶決議要求訂定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的班級人數上限,當時教育部把這個權限下放到各縣市,可是到目前為止,其實還是沒有具體的作為,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儘快落實,既然目前已經有草案,那就儘快提供給我們,我們希望能夠從法規面來解決特教老師現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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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像我們在處理幼教法時,委員都關切生師比的問題,我也承諾委員,在委員會這邊作的附帶決議後處理,由於涉及地方,必須要有足夠時間來做,所以這個草案目前我們是朝這個方向分幾年時間逐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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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儘快落實,畢竟這是十四年來的大修,所以我們希望能藉此同時解決一些問題。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有關特教評鑑的問題。從民國99年開始宜蘭停辦校務評鑑,到109年教育部宣布停辦部管高級中學的學校評鑑,這一路下來,很多地方政府確實沒有繼續辦理校務評鑑。但在這次修法中,教育部特別提到特教領域的教育評鑑,且每四年至少應評鑑一次,引起很多基層教師的哀嚎!部長,這部分是不是能有特別的考量?因為現在很多地方政府並未要求做校務評鑑,既然一般的校務評鑑沒有,試問如何針對特教部分來做評鑑?又該如何取得平衡?我沒有覺得評鑑不好,問題在於該怎麼做才能達到真正的效果?尤其是在一般校務評鑑與特教評鑑中達到均衡,又讓老師能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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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這階段我們確實聽到很多不同的聲音,老師的聲音、家長的聲音都有,我們也都有特別留意。我想其中一個不變的部分是,能夠更簡化並實質瞭解到辦學情形應該是共同的目標。如同剛才萬委員所提,過去的統合視導林林總總有太多項目,以致對基層教育人員造成負荷。這幾年教育部做了大幅改變,但統合視導仍然維持住地方辦理地方教育事務上應該有的重點與品管,後續教育部也會朝這樣的方向來規劃思考,至於條文,也許我們可以跟委員一起討論。過去以地方自主方式辦理確實產生一些問題,有的可能太細瑣,有的又增加很多負荷,這方面我們或許可以考量由中央會同地方訂出一個比較合適且實質有效,又不會增加教育行政人員龐大負擔的方向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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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從99年開始很多地方政府停辦一般校務評鑑,但我們現在修法竟然要求四年至少要做一次特教評鑑,所以到底要怎麼做才能滿足地方對教學品質的要求,但又不會對老師造成太大壓力?我希望兩者能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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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們會朝這方向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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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另外,有關特殊教育法第十八條所提辦理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工作這部分,目前係由教育現場特教老師進行,但他們覺得這部分非其專業,所以有無可能讓評估人員專業化?在西方國家這部分工作都是由專業人員負責,請問我們有沒有辦法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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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所指應該是心理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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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是,心理評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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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就心理評量人員而言,教育部在過去這兩年已就如何精進並減輕心評同仁負荷做了調整,包含接案量、課務的排代,以及撰寫資料的報酬等等,我們已經做了一波,但專職化這點可能需要再進一步研商。說實話,最瞭解學生狀態的,一般常常就是跟學生有接觸的特教人員或輔導人員,經過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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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這是很多教育現場特教老師所反映的意見,我們希望教育部在這次大修中,能把這部分考量進來。
最後一點則與新竹市有關。新竹市在110學年度時取消國中小視障學生巡迴輔導,對此,監察院認為有缺失亦不太適合,請問教育部國教署就該案有無後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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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在主持教育部特教諮詢會時,有特教團體委員向我反映這件事,我也請署長親自向新竹市瞭解。我們認為確實不當、不可以便宜行事,甚至因為把人員調來以致忽略了該進行的巡迴輔導。所以111學年時新竹市就恢復了,這部分確實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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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這部分請給本席一份完整的書面資料,我需要追蹤並瞭解一下新竹市在這件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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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我們也會持續注意,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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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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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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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2-9
speakers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page_start 253
meetingDate ["2023-04-17"]
gazette_id 11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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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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