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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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黃委員國書:(10時6分)部長好。2年前我就提出這個主張,即教育部應該檢視特教預算占比是不是符合現在的需求?特教法第九條規定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5%,當時教育部大概也有統計過一些數字。檢視這10年來的情形,因為少子化問題,總學生數是逐年下降,可是特教學生卻逐年增加,特教學生的占比從10年前的2.05%上升到現在的4.8%,而特教預算卻從10年前的占比4.61%下降到現在只有4.53%,即便現在的4.53%也合乎特教法4.5%的規定,但這樣的數字告訴我們,目前的特教預算跟10年前相比,每一位特教生分配到的預算只有10年前的一半,這顯然不公平。特教法14年沒有修法,現在要來大修,當然這是一個大工程,但我認為應該要從預算占比的問題開始著手、思考,部長,你的意見如何?你認為第九條有關特教預算的占比應不應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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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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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謝謝委員。因應特教學生增加,其實教育部的特教預算也是逐年增加,譬如今(112)年就比111年增加7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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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當然增加,可是這是整體預算的增加,占比並沒有增加。
發言片段: 4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講,比率的概念當然是這樣,這幾年因為大院的支持,總預算編列是有一定比率,也確實每年都增加200、300億的額度,預算上我們都會支援特教需求。另外我要跟委員報告,其實教育部現在也盤整了幾項特教上重要的措施,但這些不會只是要達到占比的概念,如果預算有需要增加,教育部都會逐步擴充,包含剛才委員們關心的有關助理人員的部分,不管是時數或人數,教育部都會核實來處理,只是我想委員應該也了解,因為大院這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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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如果每位特教生獲得的預算分配沒有比以前增加,然後部長告訴我們說現在特教生照顧的品質比10年前要好,這是不可能的!比率就是這個樣子,只有10年前的一半,怎麼可能會比較好呢?基此,我要請教部長,特教法第九條應不應該做一些調整?
發言片段: 6
潘部長文忠:委員,增加特教預算,作為政府機關一定是義不容辭,教育部的態度也如此,至於說比率的調整,因為有財政紀律法第七條相關規範,這部分,我想也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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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這部分我們再來討論,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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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需要討論,但教育部一定會支持。
發言片段: 9
黃委員國書:好,很好。
發言片段: 10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113年的特教預算一定會比112年增加,因為我們有幾項方案都已經在規劃中,預計在113年會擴大實施。
發言片段: 11
黃委員國書:好,謝謝部長。另外,針對特教評鑑的存廢,教育部的立場我也想了解。當初設定特教評鑑的目的,主要是為特教專家學者協助檢視學校內部運作狀況,其實就是一個學校辦理特教業務的檢查,當然這個檢查是希望讓主管機關針對每個學校個別化差異的欠缺進行特教資源挹注。當時設定的目的是這樣,現在我們就來檢視相關成效。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當然都希望在學校的學習成長,可以受到相關行政支持,包括特推會、個案會議,甚至IEP會議,我們才知道沒有兩個特教學生的需求是一樣的,每個特教學生都有他們非常特殊的需求和差異,我們必須個別檢討,個別為其設計學習成長的評量、方向與相關計畫,這是特教評鑑過去我們所建立的一套基準成效,請教部長,如果特教評鑑廢除了,教育部目前有沒有思考相關配套措施?
發言片段: 12
潘部長文忠:就特教評鑑這件事情而言,這個階段各界有許多不同的想法,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過去的統合視導已行之有年,經過教育部和縣市共同集思廣益設定一個很重要的目標,就是採取行政減量,必須把握核心工作,但不要過度干擾老師在教學上準備資料,這是過去統合視導的做法,現在地方政府也都覺得以這樣的方式來進行,對於促進地方政府教育發展有幫助,而且大幅減低行政負荷,我想比較合適的做法應該是朝著這樣的方向去處理。其實我們也可以瞭解家長的立場,這些特教的孩子在學校推動特殊教育的過程當中是不是得到好的照顧,這樣的心情我們也可以理解。
發言片段: 13
黃委員國書:每一位家長都很擔心如果廢除特教評鑑,那麼特教學生在學校的學習就會被晾在一旁,可是我們也不希望因為特教評鑑造成教師的行政壓力,所以教育部應該要加以思考。部長剛剛的說法我大概可以理解,也就是說,我們希望特教評鑑可以維持,但是造成教師行政壓力的部分應該要做一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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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針對這部分,我也知道有時候縣市之間還是存在著滿大的差異,在後續逐條討論的時候,教育部也會提出報告,說明原來的設計是不是要再加以整理,讓中央和地方走向一致性的目標,以免最後縣市求好心切,又造成一直堆疊的負荷,後續我們會朝著這個方向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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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接下來是關於資源班的比例,教育部認不認為應該建立一致的標準?其實現在包括六都的標準也都不一樣,教育部主管的國立高中是以不超過21人為原則,但各縣市的標準都不一樣,這一點部長剛才也說了,這方面是不是應該建立一致的標準?規劃是什麼?是不是可以逐年調降資源班的生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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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在國教署所主管的公立或私立學校,其實已經有逐年調降,尤其之前那種超負荷的情況已經有所改善,目前以署管的公立學校而言,相關比例大概是1比16。至於各縣市主管的部分,國教署已經召開幾次會商的會議,希望能夠訂出一個大家認為合理且可逐年落實的方向,針對這部分,國教署會進一步再與縣市政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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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提出來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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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比較建議採務實的做法,就像幼教的生師比一樣,我認為應該是行政支持先而立法後,這樣才不會變成縣市最後做不來,結果造成另外一個困擾,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努力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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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好的,謝謝部長。
發言片段: 20
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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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2-9
speakers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page_start 253
meetingDate ["2023-04-17"]
gazette_id 11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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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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