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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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10時15分)部長早。這次的特教法修法是時隔14年的大修,大家一定會有很多期待,今天本席要針對一些討論比較熱烈的爭點來與部長溝通。剛才黃國書委員也非常關心特教評鑑存廢的問題,因為大家都有意見,所以我們必須思考該如何取得平衡。關於特教評鑑的存廢,其實特教老師和家長團體有不同的意見,特教老師憂心的是繁重的行政文書作業壓力會壓垮老師,但家長團體卻憂心如果沒有評鑑的機制,是不是就無法監督?特教生的權益該如何到位?目前教育部的想法是會走向簡化,但還是會保留特教評鑑,如果在一般的校務評鑑當中有特教項目,那是不是會合併?這樣會合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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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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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以目前院版的修法草案,如果原來有校務相關評鑑在進行,那就可以併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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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究竟特教評鑑要簡化到什麼程度,本席建議教育部應該要負責讓學校的特教老師和家長達成共識,這樣才不會產生反彈,因此本席希望教育部提出相關規劃,讓雙方對於特教評鑑能夠有更具體的溝通。 |
其次是關於心評人員專責化的問題,就特教老師的立場而言,他們認為心評不僅會壓縮平常教學的時間和心力,甚至讓他們覺得沒有被合理對待。針對這部分,之前本席曾經詢問過,目前教育部還是認為應該要以特教老師擔任這項職務為主。在此本席想要提醒,雖然教育部有提出建議原則,但這只是原則而已,根本沒有強制力,所以特教老師的待遇並沒有改變,他們甚至變得更辛苦,如此一來,受影響的其實是特教的孩子們,所以這部分教育部應該要再加以思考。 |
再者,在這段特教法修法討論的過程當中,本席的服務處接獲許多特教老師的陳情書函及電話,我相信各位教文委員會的委員也都有收到,陳情真的非常多,幾乎每天都會有電話、傳真和信件進來,這些特教老師的意見本席都收到了,其實我比較擔心的是教育部沒有收到,在此本席要表達特教老師若是自願擔任心評人員,你們應該要給予適當協助,甚至要發給津貼。其實特教老師的本職是教學和輔導,本席認為他們必須保留他們的心力才能保障特教生受教權,部長覺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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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關於剛才委員提到的評鑑部分,教育部會協助處理統合視導,在過去的評鑑中,常常都是因為大家求好心切,所以一直擴增項目,統合視導的細項曾經達到三百多件,這件事情我無法認同,所以這部分做了比較大幅的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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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這方面的文書作業壓力非常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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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所以已經改了。未來對於特教評鑑,教育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要會同地方政府一同朝這樣的方向來努力,既能兼顧特教老師及學校負荷的問題,同時也能符合家長對於特教品質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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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特教生的權益一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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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以特教孩子的權益為優先一定是大家的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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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對,一定要,這是第一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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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這一定是最優先的。至於心評的部分,其實我在110年主持特教諮詢會時已經針對這項議題作過許多討論,之後我也請國教署花費比較長的時間研究並在111年6月做過處理。針對這部分,我們確實擴增了一些預算予以支持,同時也希望地方在執行時能夠確實到位,我想這方面的工作會在那個基礎及原則上繼續努力。至於是不是要用專職,可能必須進一步思考,相信委員也知道最熟悉孩子的一定是相關的老師,心評的目的也是要注意到這一點,當然我也知道心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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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不能本末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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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它有一個重點時間,也就是要召開鑑輔會的時候,這個重點時間是心評工作同仁最辛苦的時候,有一個情況是如果它是專職常態的工作,那麼在這上面可能會有另外一個我們認為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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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針對這部分,希望教育部能夠仔細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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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們再就之前的基礎加以檢視,看看怎麼樣能夠支持心評老師來協助相關的工作,包括就他們的負擔給予更多的支持與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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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謝謝部長。接下來想請教有關校園無障礙設施的問題,教育部為了打造友善校園,不僅補助各大專院校更新或新設無障礙設施,同時也在107年推動大專院校無障礙校園地圖109年3月上線的時候顯示有24個學校有建置。4月13日(星期四)本席點進去看的時候,發現152間學校當中只有26間學校有建置,這種建置的效率真是令人難以置信,從109年3月到112年4月,總共只有26校有建置,從最初的24校變成26校。今天早上我點選進去時,發現都已經是藍字可以點選了,但是很明顯可以比較出許多臨時上架、非常簡易的訊息都只有顯示校園平面圖,連簡單的標誌都沒有。在本席辦公室詢問過後,你們很有效率的讓地圖呈現藍字,但是點進去所看到的訊息竟是如此,所謂的校園友善訊息,提供給這樣的訊息給我們身障朋友,這是原本無障礙校園資訊地圖建置的立意嗎?甚至還有更可愛的,我發現這張圖片實在太可愛了,還有手繪地圖,提供這樣的訊息給我們這些身障朋友,我覺得根本違背當初建置這個地圖的立意。所以綜上我所提到的部分,我希望教育部要積極針對特教評鑑跟心評人員專責化的議題,跟特教老師及家長團體取得共識。其次,針對大專院校無障礙校園地圖平臺應該加速以原品質呈現,而且完整的建置,也要要求各大專院校配合來保障身障者的權益。部長看到這樣的地圖、看到這樣的訊息,你有什麼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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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委員。之前我也發現確實不足,當時我們覺得要務實去推動,目前我也請學特司這邊先以幾個大學試行,在這當中,我們希望他們對於這方面的盤點檢視可以比較完善,不要見仁見智或是以學校的角度來看,年底會召開全國所有大學院校會議,把我們試行的這些方式及經驗給各大專校院,未來在U-CAT這個平臺上,就能夠以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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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從107年的計畫到109年上線建置,到現在112年4月,我們的進度一直都是這樣子,沒有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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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應該說之前各大學填寫的方式不是很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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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在本席詢問過後,你們這麼草率的用這樣粗糙的訊息來敷衍,本席覺得這個態度真的是非常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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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要改進。我也說因為這個過程,我覺得之前我們沒有去優化要求填寫,說實在話,之前我也看過很多的資料填寫,學校並沒有完整的盤點,這個填寫意義不大,所以我才會說要澈底做這方面的優化,未來能夠建置出一個學校有關無障礙環境的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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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部長,你們預計什麼時候會把這個建置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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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目前我們希望透過先行的這些學校,因為它不是要填這個,它其實是要把學校真實狀況盤點出來,之後的目的,因為教育部每年都會增加預算去改善無障礙的設施,所以學校一定要先瞭解自己目前的狀況是如何,不然那些常年無障礙環境的改善,我覺得沒有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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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部長,我們有好的立意,也希望都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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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這個我會澈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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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是,謝謝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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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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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待會鄭麗文委員發言完畢後,休息5分鐘。 |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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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9 |
speakers |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
page_start | 253 |
meetingDate | ["2023-04-17"] |
gazette_id | 1124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401_00005","11244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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