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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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0時25分)部長,今天是面臨特教法大修的一個新機會,當然如何為特教生增資源、為特教老師減負擔,這是所有委員共同的主題,也是這段時間不斷向各位委員提出多元意見的團體共同的心聲。其實經過一個早上這麼多委員的垂詢,大概都聚焦在幾個核心的議題。吳思瑤的版本是九個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對於特諮會、鑑輔會來容納更多特教家長團體參與,而且公開透明。第九條當然就是一個重中之重,有關特教預算要不要入法、提升。第十六條是特教生鑑定的心評人員有沒有專責人員的可能。第十八條剛剛比較少委員提到,吳思瑤的版本有提及要修法保障特教生的實習權益,這個有我的條文。第二十一條也是比較少委員提到的,我希望教育部能夠參採我的意見,在學生的申訴機制裡頭要納入特教專業人員的參與,來保障這些學生的申訴權。另外第三十條之一,吳思瑤針對高教相對比較弱化的個別化支持計畫,要比照高中以下學校規範、時程,我的條文有,其他委員可能比較沒有,這是我特別提點出來。第四十五條,我也強化高教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從「得」改成「應」,事實上已經百分之百都成立了,這個應該沒有問題。第四十七條,今天大家還沒有一個完整的共識,就是評鑑到底要何去何從?這是我的九個條文。雖然我沒有提第十一條降低師生比,但是我認為這可以開放討論,我先簡要向大家報告我的條文重點。 |
進入細節,第五條、第六條也就是特諮會跟鑑輔會,我具體要求入法將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的代表納入,而且要求這兩個會議能夠落實公開透明,也就是上網公告名單。部長,我想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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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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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家長代表的部分在法裡面當然是比較寬,實務上包含教育部的特教諮詢會本身就是好幾個具代表性的特教家長團體代表,所以這個部分是要把它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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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文字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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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們在逐條討論再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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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但是在方向上,擴大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來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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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而且這是一個趨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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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這是趨勢嘛!我希望在討論版本條文時,能夠支持我的版本。 |
簡報上是由特教工作專業人員協會提的,這是特教老師一天24小時的時間分配表,他超過12小時在做教學工作,這是不含心評跟評鑑時期的工作loading,換言之,有過勞的特教教師,我們的特教品質怎麼會好?所以如果以每一個個案特教生的鑑定工作要額外從測驗、寫報告、訪談、觀察、各類會議,至少每位學生的鑑定工作還要花12小時到20小時,所以換言之,這個工作爆表、爆量、血汗,這就是一個現在進行式。所以我聽了您早上的答詢,對於心評人員到底能不能夠由專責人員來負責,我還沒有聽到一個相對明確關於修法可不可以含納的答案。部長,我再給你一個機會,如果你不要專責,那就是另外一個面向,你具體承諾降低師生比啊!減少老師根本上的教學負擔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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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有關這個專責化的部分,我想心評人員的專責化,就實務上的考量,確實有它比較為難的地方,當然我們都希望是最接近學生的老師來做心理評量,應該是最貼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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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所以你擔心脫鉤之後會有新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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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再來,因為它是重點時間做的需求,如果是一個常設的專制,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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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那麼你就增加補助吧!增加對於老師額外針對特教生鑑定工作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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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我剛才特別提到,我們110年6月真的有盤過一次,如果以那個基礎上再來精進,讓老師的負荷再減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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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其實我認為可以有不同的選擇性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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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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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一來如果老師自己認為對於同一個學生,由他來教學,也由他來進行心評比較好,你給予他增加補助,但是如果有一些老師認為在換年級的期間或是剛入學的學生,也許你可以增加部分的專責心評人員來提供校園做選擇,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可行性,我們討論條文的時候,我希望可以看到你們進一步的思考,好嗎? |
接續請教部長,有關特教預算要加碼的部分,中央的部分當然是到4.53%,如果委員來替你們主張,這個財政紀律法是原本的條文就已經有比例,不是我們新設比例,跟部長報告,所以不是完全會被財政部打槍的那一種新的修法不能夠明定比例,所以我認為是有機會。在中央的部分如果調到5%,我認為委員替你們伸張正義、增加資源,部長也不應當說不啦!但是我現在秀出來的是地方的情況,現行的是5%,吳思瑤的版本提升到5.5%,事實上目前已經有十三個縣市達六成,就是達到5.5%,所以我認為這就是一個現在進行式跟方向,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大家再來討論。但是我在這裡提醒的是,全國最低的是基隆市,它連5%都不到,只有4.85%,所以這就是一個跟法律不合的縣市。另外有八縣市是比較落後的,低於5.5%。我希望你們在一個月之內針對比較落後的縣市提出一個協力的方案,好嗎?針對各縣市的部分,我們來加強。 |
下一個議題是關於評鑑,我想我不用浪費口舌在這裡,重點就是簡化行政作業並優化評艦後的支持才是正辦,否則也只是淪為軍備競賽,大家都在辦作文比賽為評艦而評鑑,這就是現在特教老師反彈最大的部分,因此在修法上,希望能看到你們提出相對具體的改善方案。 |
星期三就要修特教法了,但我還沒看到可以說服我的方案,我也不樂見家長團體和教師團體因為評鑑的存廢與否而與這次的修法形成對立,因為這並不是我們要的。如何簡化行政作業、優化評鑑後的政策支持,請你們於修法前提出完整的報告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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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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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最後是高教弱於國教的部分,我沒有時間贅述,特教法全部51條,focus在高教應當如何強化特教支持的條文卻只有2條,分別是第三十條之一與第四十五條,當然大多數的條文會落在各級學校應該如何做,只是如果細看整個特教法的話,裡面的內容多focus在高中以下學校。高中以下學校不管是集中式還是分散式,都比較清楚可以替特教學生精準地找到所需要的協助,可是高教是大家考上不同的學校後,就要看學校本身的軟硬體有沒有做到融合式的協助。 |
再來是預算追不上現況,4年來每位特教生在高教獲得的補助減少了五千多元。剛剛委員也有提到U-CAT,只有24間學校完成建置,學生必須在上課前、修課前、選課前先上這個網站去找哪一門課有完善的身心障礙空間以方便修課,但這實在是滿荒謬的。雖然我鼓勵做空間總體檢與使用數位工具,但這所反映出來的都是大專校院的無障礙空間總體檢是迫在眉睫。我們真的不能讓學生先上這個網站去看哪幾棟教室有無障礙設施,然後才知道可不可以選那裡的課,這是在剝奪學生的受教權和選擇權。 |
後面的議題礙於時間的關係沒有辦法講,到修法的時候我會再提出來,但是針對大學無障礙空間的總體檢,請你們於3個月內提出初步的報告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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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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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要在此呼籲,整部特教法是重國教弱高教,希望能夠針對這個問題,把優化高教的特教在修法時具體呈現出來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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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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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鄭麗文委員發言完畢後休息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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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9 |
speakers |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
page_start | 253 |
meetingDate | ["2023-04-17"] |
gazette_id | 1124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401_00005","11244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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