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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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10時35分)今天難得大家關心特殊教育法,14年終於等到一次修法的機會,希望這次的修法不要再做半套,在很多改革上都能一次到位,否則下一次恐怕就還要再等14年。
今天要跟部長一起關切的當然就是特殊教育中對身心障礙鑑定的分類。首先,現在針對身心障礙相關的鑑定,不管是做學習障礙、智能障礙還是自閉症、情緒行為等障礙的分類都是特教老師在處理的,但事實上,可以看到世界上所有先進國家都已經由有執照的醫師或心理醫師在做相關的工作。在鑑定安置的作業裡也包括必須實施魏氏智力測驗等相關心評工作,對此很多特教老師都在大聲地呼喊自己並沒有受過專業的訓練,也沒有相關的執照,就像在執行密醫一樣,他們認為應該將此工作回歸給專業。
在此要提供給部長參考的是,包括美國、德國、英國、日本、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甚至是中國大陸統統都是由相關的心理學家跟醫師進行診斷和鑑定的,只有臺灣還是由特教老師在兼任鑑定人員,所以非常重要的是希望能將這個心評的鑑定工作回歸給專業,讓專業的醫師或心理醫師進行相關的工作,而不要再丟給特教老師了。針對這點,請教部長是不是可以在這個時刻一併完成相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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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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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感謝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經過專業訓練之後,協助心評工作的進行。過去的負荷很重,兩年前我也特別請國教署進行盤點和檢討,包括老師的接案量以及給予課務相關的協助。我覺得專責是有其好處,但與現實面也會有落差,這點是我要向委員報告的,心評過去之所以會借重特教老師辦理,就是基於老師和學生之間的互動與觀察,這並不是一般人員所能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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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不是一般人員,是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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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但我的意思是,師生以外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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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這些領有專業執照的醫師,心評工作就是他的專業,並不會比不上特教老師。特教老師是可以提供相關的資訊和徵詢,但就鑑定工作而言,還是應該要回歸專業,由心理學相關的專家對學習障礙、認識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進行診斷,這些都是屬於非常專業的範疇。現在特教老師的工作負擔已經過於沉重,就如同我剛剛提醒部長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是由專業的心理人員、心理醫師或精神科醫師等相關醫師在做鑑定的,唯獨臺灣還是交給特教老師執行。
因為知道立法院要審特教法,短短不到一個禮拜的時間,我們辦公室就接到了這麼一大疊都是來自特教老師署名的陳情函,代表大家對這件事情已是苦不堪言。很高興聽到部長兩年前曾重新做過評估,但這些特教老師普遍的心聲似乎還是沒有被教育部聽進去,在制度的改革上,我們已經是個進步的國家了,專業還是要歸於專業,我認為回歸專業才是正辦。
除此之外,特教老師的工作包山包海,要兼任鑑定的心評人員,就相關鑑定安置的時間來講,一個個案至少就要花上6個小時。我剛剛已經說了,特教老師有自己需要備課的時間,也有需要休息的時間,心評工作已非常嚴重超出了他們的工作負荷,此外他們還要同時鑑定多位個案,這種不該他們做的工作就不應該給他們做。部長可知特教老師現在做一份魏氏智力量表可以拿到多少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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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有關個別的情形,我沒有那麼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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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600元。如果是交由專業的心理醫師協會實施鑑定的話,每次的施測費用就是2,500元,這等於就是在壓榨特教老師嘛!更別說有些縣市立學校還用1,000元來包套,這難道是在跟特教老師說,請他們來做功德嗎?交給他們做不是他們的工作,而他們所得到的報酬又非常不成比例,所以就讓專業的歸專業,讓他們專心去做應該做的工作,把這種非常繁瑣又高度需要專業的工作留給臺灣專業的臨床心理醫師不是很好嗎?臺灣現在也有很多足夠專業的心理醫師和相關醫師可以做這個工作,為什麼不讓他們去做,以減輕特教老師不必要的負擔?這也是我剛剛跟你講的,他們普遍的心聲、國際的慣例、國際共同相關的制度,所以我在這裡大聲地疾呼,也代表這些長年以來被壓榨、辛苦、不合理待遇底下的特教老師,希望在這邊能夠得到教育部正視這個問題、面對這個問題,在這次修法的時候,回歸正常專職、專業的制度,在過渡期間,也應該給予特教老師合理的待遇,我們不能夠期待他們永遠犧牲奉獻,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這個實在是非常地不合理。
所以我希望再一次地強調,請你們重視這個長期存在的問題,你不能夠因為我們的特教老師盡心盡力,好用就繼續用,這是不合理的!我們應該要回歸專業,臺灣不再是一個好像因為我們窮,所以一個人要兼兩職、三職,然後國家危難,大家要共體時艱,這個概念已經不存在了,臺灣應該是一個富庶、進步的國度,對於這樣的孩子,應該給予他們專業的待遇,減輕現在的老師、學校跟家長的負擔。每一個孩子都是寶,我們應該用我們足夠的專業能量,連中國大陸都可以做得到,臺灣居然做不到,我都覺得很難接受!所以在這邊拜託部長,是不是能夠正視所有特教老師的心聲、正視這個問題?
還有剛剛很多人也提到有關於校方評鑑,這也是很普遍地反映,特教評鑑不應該獨立、特殊拉出來,一面倒地反映就是有關於特教的學校評鑑,對他們來講是浪費他們的時間,對於他們實際的教學毫無幫助。就這一點也希望教育部能夠澈底地檢討,不要讓這些無謂的行政工作去消耗已經很寶貴、有限的特教老師的心力跟資源,最重要的是,把相關的評鑑回歸給專業、回歸給相關心理的專業醫師,謝謝部長。是不是請部長能夠在這次修法的時候,把這個事情真的嚴肅地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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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在逐條審查的時候,有些部分我們再來深入地討論。我補充一點,如何來減輕特教老師在協助這些工作上的負荷?關於這方面,包含評鑑等等,教育部一定會來努力,但是委員,我只有提醒一點,特教老師如果經過專業培訓,我們不能說他不是專業人員,我要講的是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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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他們沒有執照啊!這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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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不是,如果委員了解那個心評,它不是只有魏氏智力測驗量表,它其實還有對於孩子現在的狀況做評量,那些都是跟學習有關的,所以這個是我們在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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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我是希望你們不要便宜行事,覺得現在特教老師很好用就繼續用,因為這已經是普遍特教老師的心聲,覺得超過他們的負荷,不該他們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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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減輕負荷這件事情,教育部一定要來努力,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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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麗文:部長,我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所以請部長要把他們的話聽進去,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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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後續再以書面回答,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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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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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休息5分鐘,待會休息完之後,再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休息(10時45分)
繼續開會(10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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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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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2-9
speakers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page_start 253
meetingDate ["2023-04-17"]
gazette_id 1124401
agenda_lcidc_ids ["1124401_00005","11244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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