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325
發言片段: 0 |
---|
林委員宜瑾:(10時52分)部長好。這個月在范雲召委的安排下,我們有召開特教法修法公聽會,我們聽到很多第一線的特教老師站出來大聲疾呼,希望能將特教法修正為比較符合實務現場。如何能讓特教老師的工作回歸到教學,還給特教學生?我們希望這個修法能讓特教親師生,即家長、老師、學生得到三贏,我想這是修法的關鍵。今天因為時間有限,我主要會針對心評工作、壓縮教師工時的問題、特教評鑑如何修正跟調整,以及如何具體改善第一線教學現況,實質提升特教的品質來跟部長就教。 |
我想部長很清楚,現行特教老師的教學節數是比照一般老師,可是他還要擔負著撰寫每位學生的個別教育計畫,還要跟普通班的教師進行溝通,還要輔導特教生融入普通班的學習等等,所以他的工作量真的是比一般教師多了很多。本辦有接到很多陳情,都反映心理評量真的是嚴重壓縮到教師的工時,先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也有民眾提案,希望特教的心評人員能夠專職化。根據提案人的估算,一個個案所需的心評時間需要超過9個小時,嚴重壓縮到教師本職的工作,但疑似特殊教育生的鑑定工作本來就不是特教師的本職。以歐美國家為例,其實大部分真的是由專業人員來擔任特教生的心理評量工作,而不是由特教師來兼任,這部分剛剛很多委員也都有提及。 |
本席這次的提案是主張要由專任的心評專業人員來擔任,可是我也知道我們可能一時沒有辦法由專任心評人員來完全負責心評工作,所以在這個過渡階段,應該要提供合理的待遇跟必要的協助,如果那些教師自願來擔任心評工作,也不能造成他工時過長,這樣太剝削老師的勞力跟勞動權,部長,這個你應該同意吧?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發言片段: 2 |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是,因為之前確實瞭解到我們特教老師擔任心評工作的負荷,上次在我主持的教育部特教諮詢會議裡面,真的也有人提出這樣的意見,當時我也花了比較多時間請國教署專案來做討論,我們在110年有做過一次檢討,也做過一些精進,我想用那個基礎之下,教育部會再來處理,因為我覺得那個等於是把過去比較沒有調整好的部分來做處理,這方面包含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給予支持、課務以及相關比較合理的待遇、工作報酬等方面,我們會再來持續精進。至於專職化的部分,確實我們可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再做一些討論…… |
發言片段: 3 |
林委員宜瑾:我覺得目標當然是讓它專業化、專職化,可是在過渡時期,就如同部長講的,真的一定要提供必要的協助及給予更合理的待遇。 |
發言片段: 4 |
潘部長文忠:這一點我們一定會持續來進行,就如同我剛才跟委員報告的,之前針對這個議題,我的確聽到非常多第一線同仁的心聲,所以我們先做了一個調整,這個都還可以再加強。 |
發言片段: 5 |
林委員宜瑾:好。再來要跟部長討論的是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二條,也就是所謂特教評鑑的部分,我覺得這一條或許是最有爭議的條文,家長團體認為特教評鑑有其必要,才能達到督促的效果,所以他們認為不宜廢除;可是大量的第一線特教老師的反應又不是如此,他們認為現行特教評鑑辦理多年,都是為了評鑑而評鑑,突然讓學校耗費大量的人力資源,其實並沒有改善任何特教環境的功能。全教總在總數四千多份第一線特教老師的問卷調查中,發現有高達87%的老師認為特教評鑑對教學毫無幫助,63.8%的老師認為評鑑不但沒有幫助,還對教學造成困擾。所以雖然看起來家長團體跟第一線老師的意見分歧,可是我覺得終極目標其實是一致的,就是希望讓臺灣的特殊教育辦理得更好,讓這些所謂具有特教需求的學生們可以在更良善的環境成長。 |
我想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評鑑會讓大家由衷地支持,認真的人會覺得多此一舉,比較混的人當然會反對評鑑,可是我們可以知道一個原則,就是評鑑機制最大的目標是要揪出害群之馬,這點我們同意嘛!所以如果我們要談行政減量,就應該要朝這個目標來前進才對,這樣一方面可以讓認真的老師花更多的心力在教育工作上,另一方面又可以同時、即時糾錯,挑出所謂不適任跟失格的作為。所以我覺得應該從三大面向來著手:第一,強化特教學生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管道。第二,明確特教工作分工的機制。第三,不讓各項評鑑疊床架屋。 |
首先,為了強化特教學生權益救濟權利,本席去年也有提案,就是要循著釋字第784號解釋的精神來完備本法的救濟管道。第二,關於明確分工機制的部分,本席剛才也有提到,我們真的希望心理評量人員是專職化的,是以專任為原則。第三,如果遇上校務評鑑、幼兒園的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特教評鑑其實是可以併同辦理的。當然學校如果4年內都沒有任何這種評鑑的話,我想特教評鑑獨立辦理還是可行、還是合理啦。但無論如何,我覺得評鑑都應該採取簡單的方式,或數位化資料優先方式的原則來辦理,降低第一線教師的壓力,我覺得這才是實質要面對的問題,部長覺得這點怎麼樣? |
發言片段: 6 |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委員剛才提到有關評鑑的部分,我想在教育部或我個人的立場,這幾年我一直都不主張為評鑑而評鑑,應該要在必要的措施中儘量達到我們想要達成的目的。過去統合視導對教育部、對地方政府是一個非常龐大的工作,幾乎所有你想到的都有,次長跟我說它的細項最多曾經有六百多項。我們這幾年真的有澈底做了一些改變,現在中央跟地方在這方面的合作其實是更緊密,彼此也都了解幾項重要政策。未來針對特教的部分,就是透過既有的數位資料結合已有的,並簡化到幾個核心項目,不要所有東西…… |
發言片段: 7 |
林委員宜瑾:不要疊床架屋,如果可以就併同。 |
發言片段: 8 |
潘部長文忠:我們會朝這樣的方式辦理,但是從特教孩子的受教品質、家長關心的角度來看,維持對特教一定的觀察是有必要的,但是不要無限上綱,造成第一線學校跟老師的負擔,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
發言片段: 9 |
林委員宜瑾:謝謝部長,強化救濟管道、把分工機制做好、不要疊床架屋的評鑑,這3點再請部長多多…… |
發言片段: 10 |
潘部長文忠:好,逐條審查的時候再詳細跟委員報告。 |
發言片段: 11 |
林委員宜瑾:很棒,謝謝主席。 |
發言片段: 12 |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594 |
---|---|
meet_id | 委員會-10-7-22-9 |
speakers |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
page_start | 253 |
meetingDate | ["2023-04-17"] |
gazette_id | 1124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401_00005","11244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4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