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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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11時19分)部長早安。生師比的問題已經有非常多位委員提過,我簡單分享一下我們辦公室整理出來的報告。 |
事實上教育部在很多相關法規明明已經有規範生師比,可是我們看到這麼多年下來卻沒有真正落實。因為都是放在附帶決議,所以我們辦公室主張在這次修法時,是不是就應該把生師比放入法條明定?我相信教育部或者部長在很多時事中應該有看到非常多現場的問題,甚至還有一個特教老師要面對一百多個孩子的狀況。如同剛剛所有委員都有提到這件事情,我們也希望這次修法不要只是再透過附帶決議或是法規命令,而是透過法律層級的力道,讓這件事情實質上帶來改變。 |
我們辦公室提出的法案版本中,這個數字並不是天上掉下來或我們創意的獨創,而是從非常多教育部既有的法規命令中盤點出這些數字,我們也希望這個數字在現行法規及既有的附帶決議當中,能夠邀請教育部在這次的修法為特教師生付出多一點。只要部長您願意往前邁進,我相信特教師生及家長在整個教學環境的優化底下,可以讓整個教育現場變得更好,我們希望部長可以支持,明定生師比的數字,納入法條當中。這個部分請部長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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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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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委員舉的是2009年的附帶決議,時間可能有點長。跟委員報告,在執行面上,其實就教育部國教署主管的學校而言,也是這兩年的事情,當時就是有提出有個學校老師一個要去對待四十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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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這個部分我想大家都知道,部長您願不願意明確承諾,可不可以有明確的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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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不是直接入法,這個在討論時我們再詳細地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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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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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因為入法後萬一沒有馬上做到,其實也不是很適當。這一次幼教的生師比,當時我們委員會大家很熱烈地討論,讓教育部及地方真的去執行,今年也開始正式啟動,這個是我自己從事行政工作一向的習慣跟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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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這部分我們留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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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們希望訂定出一個讓行政機關,包含教育部跟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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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同時優化學生們的現場學習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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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因為這是勢在必行,要往前走,但是時間上,可能要給一個合理的時間比較做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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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第二個,我們來談一下心評回歸專業。我相信部長已經知道心評的很多問題,我們除了在提案中要求心評專業、專責、專職之外,其實我們還有看到另外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可能是目前教育現場反映出來的問題,就是老師們的嚴重過勞。這個部分我相信部長應該已經非常清楚,這一次的修法很多委員都有提到,我們就不再贅述,但是我們仍然希望心評專職確實要在這一次修法慎重地放入考量跟討論當中。 |
另外,我們發現有一個現場的問題,現行特教法跟這次院版草案中都有規定特教學生鑑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在實際的辦法當中,我們看到沒有統一標準,而是放由各個地方自行鑑定。在實務上,老師們也發生很大的問題,假設有一個學生今天轉學到臺中市,他就必須透過臺中的鑑輔會重新鑑定,或是他轉到別的縣市,都會有一樣的問題,又假設今天有個孩子在幼稚園時做了這個鑑定,可能沒有多久就轉學到別的縣市,因為沒有統一標準,所以孩子重複、反覆鑑定。這個部分不僅造成學生困擾,也造成現場老師的困擾,但我們沒有看到相關修法,所以想要提出來請教育部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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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委員提的這個問題我覺得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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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還有第二個很重要的,讓我快速講完,因為時間有限,謝謝部長,我相信部長在剛剛那個議題應該已經知道我們在說的事情。 |
第二個,除了反覆鑑定的標準不一之外,還有反覆鑑定的問題,因為各個縣市標準不一,所以有些縣市要兩年一次、三年一次或一年一次,不一定,反覆的部分因為沒有統一的基準規範,導致學生、孩子跟家長在重複、反覆的鑑定當中身心俱疲。但在這一次特教法修法中也沒有看到相關的事情有機會被解決,所以我們在今天想要提出這部分的修法,懇請部長支持,懇請教育部在修法時將心評專職專業化納入考量。此外,鑑定基準是不是由中央制定統一標準?不要放由地方縣市,造成各個地方標準不一,讓家長、老師跟學生身心俱疲。 |
最後一個則是反覆的心評增加現場負擔,這個部分非常非常重要,我們希望在這次修法教育部就可以有所承諾、有所調整。這個部分部長有回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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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心評人員專職跟工作負荷我們今天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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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這部分我相信我們是有共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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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大家可能朝這個方向一起努力。 |
至於剛才委員提到一點很關鍵,其實現在教育部有訂定鑑定基準,之後再由地方處理,我現在發現落差是在於鑑定的評判參考案例有需要再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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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可是部長,教育部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裡面沒有就各項基準制定統一標準,所以剛剛部長您說的其實是在上一層法律所說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是在實施辦法裡面卻沒有,所以現在各個地方縣市政府教育局各行所事。我們當然還是要尊重他們的地方自治跟教育專業,但是對於學生、對於家長、對於老師所造成的困擾,我們認為在這次特教法修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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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在修法技術上是採原來授權地方的辦法,中央再會同一起處理,或是由中央研判,不管在哪裡執行都有裁定的參考案例給大家執行,我想兩個管道都可以解決剛才委員提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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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太好了!還有最後一個就是時間點的部分,有的縣市是兩年,有的是三年,甚至是一年,一樣沒有一個統一標準跟規範。其實各個縣市教育局就算收到家長陳情、老師抱怨,他們可能也沒有統一規範可以處理,這個部分如果部長也認同,我們就在這一次修法時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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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這個歧異、差異的部分,我想我們可以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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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確實要仔細討論,謝謝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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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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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時間4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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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9 |
speakers |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
page_start | 253 |
meetingDate | ["2023-04-17"] |
gazette_id | 1124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401_00005","11244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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