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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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11時33分)部長好。我們針對評鑑的部分來討論,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曾經表示特教的評鑑,負責人員要包辦很多大量的文書和準備工作,而評鑑委員大多是大學教授,所以造成這些教師很大的壓力,而且以文書和一日見聞來定優劣,學校和老師都認為這對學校不公平,難以反映學生的學習成效。
過去全教總曾經進行相關的問卷調查,有超過5,000名的特教老師填答,調查結果指出有63.8%認為特教評鑑對於教學沒有幫助,而且還會造成困擾;23.2%認為沒幫助,兩者加起來是87%,都認為是干擾教學的因素,甚至還有人喊出要停止辦理特教評鑑。面對這樣子的聲音,本席要請教部長,針對特教評鑑造成一線老師的負擔,你的看法為何?要如何因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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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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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這幾年我一直都希望能夠透過行政減量來減輕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學校,還有教育工作人員的負擔,我想委員在第一線服務也都有瞭解到,像統合視導的部分,我們其實有大幅地改變,以前的評鑑項目多達六百多項,我認為這已經超乎負荷,也增加無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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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這個太離譜了!對,增加無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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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所以我會用這樣的想法來處理,特教評鑑我們應該要回歸減量的概念,核心項目一定可以在大家討論完以後再聚焦,而且儘量善用已有的這些資料庫或數位上的資料,不要隨時叫老師重新填報表、重新再來,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做,但是維持一個特教孩子的受教品質,我想也是家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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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當然,結果論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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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教育部會兼顧這樣的方向,跟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做這方面後續的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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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部長,針對這個議題,從你的回答當中,本席也瞭解你確實認為這個數字是有參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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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這幾年我都以這個方向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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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對,所以如何減量,還是以怎麼樣的方式來做,結果論當然是要讓孩子有優良的受教權,但老師的負擔要怎麼樣去解除,真正達到雙贏,這是我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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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委員,我會朝這個目標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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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所以請你再去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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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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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因為經過這一段時間之後還有這個聲音,我們就有條件再去盤點,你盤點出來後,再提供精進的方案給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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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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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我們來討論心評工作專業化的問題,因為條文針對心評的部分實際上也沒有產生很明確的制度。在執行的過程當中,我們看到特教老師每天至少要工作12個小時,如果當年他輪到教學評鑑,他1天至少要有4個小時來做評鑑,如果再做心評,等於24小時中,他回到家裡剩下不到6個小時可以休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針對心理評鑑的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可能朝向專業化,由專業的心理人員來進行評估,以增加評鑑品質並減輕特教老師過勞的情況?請教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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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委員,確實我有聽到老師們對這件事情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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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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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所以在110年我們花了比較多的時間,也跟大家做了會商,有提出一個改進的精進方案,但可能還不夠,這部分我想都還可以再持續討論。對於心評人員是否可以採專責或部分專責這方面,教育部會再整體研商,這個確實各有利弊,因為最懂學生的真的就是老師,他們朝夕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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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好,至少我們找出共同的問題點,有共識,至於方式要怎麼做,你們趕快去盤點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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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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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今天本席提案修正第九條,因為這十來年都沒有調升特教預算,本席要特別請教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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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應該是說比例啦,不然預算是每年都有增加,明年也一定會比今年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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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對,當然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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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當然,以教育部來講,對於需要的特教工作項目,這幾年都是以這個精神來做,至於比例因為財政紀律法的相關規範,這可能在討論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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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所以實際上要應對,他們是夠用的,對不對?站在你的立場當然是支持這個方向,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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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但是比例的調整有相關的法律規範,我想大家應該要再討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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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對,等一下實質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好好研議。
最後一個議題,我提出來,你再提供資料給我,謝謝。我們在2018年通過2030年雙語國家政策的藍圖,目標是訂在2030年達成雙語,但是行動聯盟提出疑慮,到目前你的應對到底是怎麼樣?因為也有案例是要甄選中文老師,竟然是用英文來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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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那個是極端的例子,那個部分我們來行文,包含這一次縣市甄選老師的簡章我們也會檢視,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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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甚至也有物理、化學的科目也要用英文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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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那個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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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那個沒有道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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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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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楊委員,你已經超時滿長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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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OK。請將這項政策及你們對於行動聯盟提出意見的認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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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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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以及要如何合理化,請你提書面資料給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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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提升學生的英語能力是大家的目標,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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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潘部長後續以書面回復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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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方式的執行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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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們會審慎要求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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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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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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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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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2-9
speakers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page_start 253
meetingDate ["2023-04-17"]
gazette_id 11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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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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