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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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11時40分)部長好。我們曾在教育這部分並肩作戰一陣子,當時所通過的教師法也是我們一起努力的過程。今天審查特殊教育法,我之所以要特別過來質詢,是因為在過去一段時間裡,我與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家長討論過,因而覺得有需要讓大家看到一些問題,南投在102年才設立特殊教育學校。要提升特教資源,那麼這次的修法就必須有制度上的改變!當然我有注意到一些難題,我先講這部分,修法部分稍後再論。在與家長會長討論過程中我遇到兩個特教生,由於父母年齡大了,以致家中的經濟壓力全數放在第三名孩子身上,他是個一般生。在臺北討論時也曾提到,特教資源並非只有唸書,之後的長照照顧也應該列入,這點我會與吳委員玉琴另外召開公聽會,今天暫且不論,只是我必須讓部長知道未來有這方面的需求,即給特教生生活照顧乃至就業機會的引介都需要。
接下來進入修法部分,在這裡我要提出我的主張。特教生家長協會及特教老師提出了共同訴求,相信部長也看了他們的共同聲明,他們認為應該降低師生比,畢竟98年特教法修正時曾通過附帶決議,國中以上每班人數為24人,國小為16人,學前教育班10人,所以這些事情理當明訂清楚,這點請部長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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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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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歡迎委員。我們瞭解實務之後,這兩年有針對學校先行調整,因為曾經出現一位教師對四十幾位學生的例子,這很不合理。過去兩年我們已經快速調整,增加相關資源,並將比例維持在一比十六左右,至於往下調降這部分,我們還會再努力。對於縣市所主管的學校部分,國教署也持續與縣市召開會議,希望後續能達成降低師生比的規劃,目前已經有腹案出來,希望能夠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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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可否明定於法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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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這麼關心地方,相信委員也知道,法訂定了就是希望能執行。以我過去推動政策的經驗來看,譬如委員會委員很關心幼兒園的幼教師生比,我答應一定努力,當時雖未直接入法,但我們確實以三年時間把這部分往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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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好,就算沒有直接入法,我們也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提出這樣的需求,並指出我們對期程的要求,就是什麼時候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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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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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礙於時間關係,本席要講一下第五條及第六條,這裡有諮詢會等,應該納入家長團體代表,我相信這點是做得到的,並明定於條文中。
前面幾位委員也有提到,希望能提高預算比例。本席所要特別強調的是,所謂的提高預算比例是中央所編列的預算要提高,畢竟地方差別太大,譬如比較偏鄉的南投就只有5%,沒有增加;可是臺北市卻年年增加,且幅度很高!這點我要拜託部長,一定要納入!我要強調的還有另外一點,假設預算增加了,但師資名額有限,那麼助理或助教就必須增加!我曾經在新北的一所學校看到一名老師帶了五、六個特教生,而這五、六個學生不是身體不便就是帶有其他的病痛,他一個人真的顧不來!所以除了預算要增加以外,還必須提高助教比例,這點本席會提附帶決議。
另外,特教生的學習不見得只是來唸書,他們也希望能參加職訓,譬如學做麵包,或者去社區大學學跳舞、練瑜珈,增進內在的身心靈需求。對此,其實終身教育法已有相關規範,我們一定要鼓勵他們多元學習,若社區大學能針對特教生開設瑜珈課,我們也應該給予鼓勵。
最後,這件事情不是憑空而生的,所以預算要增加,人力要增加,這樣才能給特教生比較好的照顧與學習,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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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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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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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2-9
speakers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page_start 253
meetingDate ["2023-04-17"]
gazette_id 11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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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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