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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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11時57分)部長好。我剛剛聽到非常多委員的質詢,其實我們的著重點都差不多,而且這是14年來第一次要把它大修正,所以我們希望能夠面面俱到。但是我在看幾位委員詢問的過程當中,不知道教育部今天在修法的同時有沒有把一些大數據給掌握到,譬如說我們大概有將近14萬身心障礙的孩子,這些身心障礙有分門別類,像剛剛有委員提到插管的孩子有1.5萬人,對於這樣的大數據,部長手上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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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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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如果就大的類型,大概有12個類型加其他類型,剛才吳委員提的應該就是其他類型的部分,教育部確實是有統計這些相關學生人數的數據,這個也可以提供詳細資料給委員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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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因為看起來1.2萬到1.5萬的人數真的也挺多的,在14萬的人數裡算是占比滿大的,如果只是把它放在其他類型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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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們掌握到的應該是學生,比如說剛才吳委員所關心的,確實他們要接受教育的人數跟這個類型大概有多少孩子,這個數字上是不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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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所以我覺得你們應該要把這些數據給弄清楚,這樣才會知道供跟需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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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相關類型的數據我們有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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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第二個想請問的就是,在整個特殊教育法裡面好像都沒有寫到「學齡前教育的幼兒」這樣的文字,所以我們在修正特殊教育法的時候,是不是也能夠把這樣的文字放在條文上?這樣會更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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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這次特教法的修正確實有把幼兒學前的部分放進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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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學齡前教育?有這樣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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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過往是沒有,但這次修法特別考量到幼兒學前的這個階段,所以好幾個條文都有增加這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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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都有嘛,對不對?本席其實也有提幾個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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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謝謝委員的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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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好,我們再來看第十六條的部分,就是所謂特殊教育學生跟資賦優異學生的鑑定相關程序跟遵行事項,我們都認為這是專業的東西,不應該再由學校的老師做,部長認為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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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跟委員報告,確實心評同仁在過去都投入很多,工作負荷各方面也很沉重,這個在之前我主持的會議當中有聽到他們具體反映,我也請國教署研議,之前有做過一波整理,把他們接案的數量、排代課和相關的工作報酬等等,做了一個比較明確的規範,也透過教育部的資源補助,希望縣市能夠落實,我想這個一定還是不足,這個確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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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所以它的問題點是,除了在法裡面沒有寫專責評估人員要設置之外,你覺得地方政府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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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應該這樣講,關於是否專職化或全面專職化,這一定要再研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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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這個我們到時候在討論細節的時候,我相信各個委員都會堅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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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關於負荷這方面,我覺得在工作上一定要先幫忙、協助特教老師們,那個部分一定要再精進,至於是由特教老師來協助兼任心評,或是我們有部分專責的人員,我想這個部分要讓我們再研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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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我認為應該是專責,為什麼你知道嗎?我要提醒部長,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兒童權利公約這兩項國際審查結論,他們的意見都認為我國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權利保障是不夠完備的,所以我認為我們應該要比照歐美先進國家來設置專業的、專責的評估人員,這個部分也提供給部長看一下。 |
再來是現行條文第四十七條,這個部分要取消4年的評鑑機制,我認為不宜取消這個評鑑機制,剛剛不管是部長的回答或是各委員的意見,大家都認為其實它的簡化是可以的,所以您認為更具體來說該如何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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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關於詳細的部分,我想需要一點時間再跟縣市把過去我們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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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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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是實際的情況,過去在教育現場最大的訪視評鑑就是統合視導,那個真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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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對,我都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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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那個方案在教育部跟縣市做了充分討論之後,就是現在簡化後的統合視導,有助於中央跟地方整個教育政策的推動,其實連地方政府也都覺得這樣的方式更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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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請問部長,在我們修法之前,你們已經有跟各縣市政府討論過,他們認為怎麼樣是比較適合的方式?還是我們修法完了之後,或是在修法的同時,又會有一些不同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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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因為現在就像委員說的,這並不是說要或不要評鑑,我想各界的意見都不一樣,但大家都有共識,包含委員提到的,我們有特教的評鑑,但是要大量減少行政的負擔,另外核心的項目一定要再把它聚焦。再來應該善用現在已經有的資料庫或相關的資訊,不要說為了一個評鑑就要大量的去準備、重新填報等等,加入有特教專長的這些現場人員來擔任、參與,他們更瞭解這方面,我想大的方向應該會是這樣。當然為了維護特教孩子的受教品質,還有讓家長能夠更放心,我想維持一個合適的特教評鑑是必要的,但是要怎麼去做?這部分教育部一定會來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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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對。我的意思是,部長大概有一個大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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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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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但是未來要怎麼操作還不清楚,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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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在進行條文審查的時候,我們再跟委員一起來會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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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可是在進行條文審查的時候,並沒有加入縣市政府的意見,萬一我們在進行條文審查的時候,各縣市政府有意見的話該怎麼辦?或者是未來它不能夠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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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不會,委員審查法案的經驗都很豐富,經過法案審查的附帶決議,其實對行政機關有非常大的要求。我剛才為什麼要舉例?我說幼教雙條例在審查的時候,我們為了降低生師比,其實也做過討論。教育部有這樣的機會跟縣市充分討論完之後,我們也把它實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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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部長,我現在可不可以再問你另外一個問題?現在各縣市政府做得最好的是誰?做得最差的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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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我比較不便這樣子說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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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你們內部有沒有做這樣的調查?它做得差的原因在哪裡?我們可以從各縣市政府的預算資源來看,我們看到直轄市做的當然是比較好,但是不是直轄市的縣市,因為財源的關係,他們做得比較不好,而且也是不關心的,所以我有兩個建議,第一個建議,希望部長自己內部能夠內參一下,看看哪個縣市政府做得好、做得壞,做得壞的問題是在教育局處的問題?還是在資源上的不足?你們一定要有這個調查。 |
第二個,我想請問您,在特殊教育的孩子裡面,到底有多少原民生?資優的孩子有多少原民生?這個數據能夠提供給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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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相關的數據我們整理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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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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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這幾年我跟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都是站在一起做很多會商,彼此都會做經驗分享,所以這幾年我們在一些國家教育政策的推動,尤其是國教這方面,中央跟地方在這方面一直都是齊心協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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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因為我們來自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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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包含特教評鑑的部分,我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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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地方上的家長們真的覺得,在資源不足的縣市,他們已經夠辛苦了,資源不足的縣市如果再不好好對待這些特殊的孩子,對他們可說是雪上加霜,所以我希望教育部裡面要有一些內參的數據,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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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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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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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委員培瑜代):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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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9 |
speakers | ["范雲","張廖萬堅","楊瓊瓔","吳玉琴","王婉諭","莊瑞雄","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陳椒華","蔡培慧","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王美惠"] |
page_start | 253 |
meetingDate | ["2023-04-17"] |
gazette_id | 1124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401_00005","11244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 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 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 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 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謝衣 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 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 等18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擬具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 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 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 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 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 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 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 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五) 委員吳怡玎等18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六) 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 品妤等16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陳玉珍等18 人擬具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 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 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 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 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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