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124
發言片段: 0 |
---|
李委員德維:(9時36分)請教主委,反對台電填海造陸在基隆協和電廠外興建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基隆市前議員王醒之提出地方性的護海公投,基隆市現任市長謝國樑也宣布審查通過,可以進入第二階段連署。但中選會卻說內政部已經認定這個題目不是地方自治事項,不得經由再次補正而為地方公投,基隆市政府核准地方性的公投案明顯違反地方公民投票自治的規定,但是基隆市政府卻說這次審查是屬於前次補正的補充說明,並非中選會所說的第二次補正,核准並無不妥。 |
請教主委,主委也是基隆市的老市長,中選會是不是在刻意刁難基隆市的市民,因為這真的是跟地方非常有關係的事情,可以請主委說明一下嗎?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選委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發言片段: 2 |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謝謝委員的關心,不管是就職責上來講,或是就感情上來講,我其實沒有任何理由去阻擋、反對基隆市民提出一些地方公共事務相關的意見,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中選會完全是在依法行政的立場上就法論法,依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適用地方公民投票的事項、範圍包括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是包括這個範圍,也就是排除了全國性的中央權限範圍,這是一個很清楚的界定。 |
發言片段: 3 |
李委員德維:主委這樣講,中央權限範圍有可能就太廣了,因為這個地方是在基隆協和電廠以外。 |
發言片段: 4 |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再跟委員報告,另外根據基隆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如果發生是否屬於中央或地方自治事項爭議時該怎麼辦呢?地方政府可以報請行政院認定到底是屬於中央還是地方,經行政院認定不屬於地方自治權限的話,地方政府就必須把公投案駁回,這是根據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的規定。 |
發言片段: 5 |
李委員德維:所以你的意思是最後由行政院做決定,對不對? |
發言片段: 6 |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去年12月底。 |
發言片段: 7 |
李委員德維:但是主委聽聽看,補正以後的主文是:您是否同意基隆市政府應拒絕協和電廠(含其附屬設施第四天然氣接收站)於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填海造地。主委,這是在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填海造地,難道不是地方自治事項,也是中央管的嗎? |
發言片段: 8 |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管是第二次的補正或是所謂的補充說明,前一次提出來的主文是在基隆市的海岸和海域內填海造陸,不管補正也好,補充說明也好,它改成水產動植物保護區。 |
發言片段: 9 |
李委員德維:對! |
發言片段: 10 |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這兩個都還是一樣,是屬於漁業權的範圍,或者是牽涉到電業的問題、海洋資源保護的問題,這些都涵蓋在行政院12月16日的函文中,所謂的補正或補充說明並沒有改變其事務的屬性,仍然是屬於中央權責範圍之內。 |
發言片段: 11 |
李委員德維:主委,今天你在這邊回答都有錄影、錄音,另外還有文字,所以換黨執政以後,我真的覺得會有非常大的問題。講實話,民進黨執政後,真的把屬於地方自治事項都解釋為中央的,沒有關係,但明年說不定就會發生顛倒過來的狀況,到時候看你們怎麼辦! |
接下來請教一下,曹興誠先生去年被踢爆幫民進黨助選的時候還是新加坡的外國人,觸犯了選罷法,臺北市議員徐巧芯也向中選會檢舉,中選會卻說這件事的關鍵要先確認曹興誠是否確實恢復中華民國國籍,這個問題要先與戶政主管機關確認,不是中選會職掌,所以循例不予評論或回應。主委,中選會有沒有跟戶政機關聯繫、確認?人家是向你們檢舉,你們就是擺爛、不管,一句話,還是你們有跟戶政機關聯繫、確認? |
發言片段: 12 |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並沒有放任不管啦!其實我們還是…… |
發言片段: 13 |
李委員德維:你們都做了什麼? |
發言片段: 14 |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做了調查,因為被檢舉的事實發生在兩個地方,一個在臺北市,一個在桃園市,所以我們分別請臺北市選委會跟桃園市選委會去做瞭解及調查…… |
發言片段: 15 |
李委員德維:他們有沒有回復? |
發言片段: 16 |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問題有兩個層次必須要解決。第一個,因為選罷法規範的事項是限制在競選活動期間裡面,競、助選活動在競選活動期間中才有我們管轄的餘地;第二個才會牽涉到他是不是外國人。就第一點來講,最近我們收到臺北市選委會的回函,表示檢舉事實發生的時間點並不在該次選舉的競選活動時間裡面,接下來我們就可以不必再去審查,是否…… |
發言片段: 17 |
李委員德維:好,所以臺北市的回復是這樣,那桃園呢? |
發言片段: 18 |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還沒有看到。 |
發言片段: 19 |
李委員德維:桃園回復了沒? |
發言片段: 20 |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還沒有看到,桃園還沒有,我們會繼續追查。 |
發言片段: 21 |
李委員德維:我們拜託中選會來追桃園,好不好? |
發言片段: 22 |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如果是在競選活動期間裡面,我們進一步就要追查了,是不是符合…… |
發言片段: 23 |
李委員德維:這部分就拜託中選會主委要求桃園市選委會趕快回復,好不好? |
發言片段: 24 |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我們應該做的,謝謝。 |
發言片段: 25 |
李委員德維:第三個問題,「死刑速決」公投提案由領銜人徐紹展提出,提案內容為「您是否同意增訂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死刑之執行,應於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執行完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但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死刑速決」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時,認定其未釐清相關爭點有舉行聽證的必要,請主委來說明一下爭點在哪裡?所謂的聽證必要又在哪裡? |
發言片段: 26 |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現在已經決定了,委員會已經決議要舉辦聽證會,即他的提案中有一些內容還是必須加以釐清,讓它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中有一點…… |
發言片段: 27 |
李委員德維:所以您說的爭點在哪裡?需要聽證的部分? |
發言片段: 28 |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主文直接就把監獄行刑法的條文給列出來了,這是有一點疑義,我們對於法律的創制是限於立法原則的創制,因為立法的條文必須要非常精準、非常專業的。 |
發言片段: 29 |
李委員德維:所以您的意思是不應該放在主文裡面? |
發言片段: 30 |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到底他是要創造一個立法的條文,或者是一個立法的原則,照他的主文看起來,這是有一些疑慮的,因此這點是首先必須要澄清的,其他還有一些點,我現在不是一下就馬上…… |
發言片段: 31 |
李委員德維:這個聽證會什麼時候舉行?會邀請誰? |
發言片段: 32 |
李主任委員進勇:聽證會的時間訂在5月初。 |
發言片段: 33 |
李委員德維:會邀請誰呢?哪些人會來參加? |
發言片段: 34 |
李主任委員進勇:會有一些在機關的代表,當然申請的提案人也有代表,也會有一些專家學者的代表。 |
發言片段: 35 |
李委員德維:好,到時候可不可以請中選會也把相關的狀況提供給本席的辦公室? |
發言片段: 36 |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沒有問題。 |
發言片段: 37 |
李委員德維:包括聽證會的資料,好不好? |
發言片段: 38 |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問題。 |
發言片段: 39 |
李委員德維:好,謝謝主委及主席。 |
發言片段: 40 |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41 |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72 |
---|---|
meet_id | 聯席會議-10-7-36,15-2 |
speakers | ["謝衣鳯","高嘉瑜","王美惠","湯蕙禎","李德維","曾銘宗","賴品妤","林思銘","王鴻薇","羅美玲","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賴香伶","吳怡玎","江永昌","黃世杰","鄭運鵬","林淑芬","邱顯智","王婉諭","劉建國","游毓蘭","楊瓊瓔","吳琪銘","莊瑞雄"]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4-19"] |
gazette_id | 11243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43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高嘉瑜 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中 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 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孔文吉等17 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央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 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3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