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415

發言片段: 0
羅委員美玲:(10時32分)主委好。我今天要跟主委探討的就是,當我們在大選或是九合一選舉時,如果遇到在投開票所有一些違規行為的時候,到底有哪些規範、有哪些罰則,這部分可能要建請中選會跟警調單位製作一個SOP流程。像今年3月4日南投舉辦立法委員的補選投票,那時候就有一些不明人士,其中還包括所謂的全民監票行動聯盟,他們派員到投開票所外面,譬如說在花盆裡面就暗藏了攝影機,或者是有不明人士拿著手機公然地對著前來投票的民眾錄影,甚至還派人到現場去記錄投票民眾的個資,例如A民眾幾點到投票所、衣著的顏色是什麼,包括上衣是什麼顏色,然後著褲子、男生還是女生,類似這樣莫名其妙的一些紀錄。當然,當場那時選務人員或是民眾都有發現這些狀況,我們認定這是監控行為,可是我們發現不管是不是民眾報警,警察到現場之後,對於這種行為有無違法居然還會有疑慮。
我想請教主委,像這些行為,在公職人員選罷法或是刑法裡面,到底有哪些規範?我比較納悶的是,警察到現場之後還要再丈量看有沒有在30公尺以內,好像在他們的認知裡面認為,在投開票所30公尺以內若有這些行為,他們認定這可能是違法的,那表示他們認為30公尺以外就不違法嗎?因為還有所謂的丈量行為。很明顯這些都是非常很明確的違法監控行為嘛,甚至干擾了民眾的投票,民眾來投票,竟還要接受這些莫名其妙的錄影或是記錄,所以我想請教主委,我們有哪些法律可加以規範?尤其是針對30公尺之外的。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發言片段: 2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其實不管是30公尺以內或是30公尺以外,對於妨害投票秩序的相關行為都有一些法律規範。在30公尺以內的,最明顯的就是選罷法有規定不得干擾、喧嚷、不得勸誘等等,如果有的話就有罰則,這個在30公尺以內是有的;30公尺以外並不是無法可管,如果有妨害投票秩序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還是有一些規範的條文存在。所以,用30公尺做絕對的區分,這並不是很準確的,這是第一點。
發言片段: 3
羅委員美玲:是。
發言片段: 4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二點,當發生一些具體案例的時候,我們必須這樣講,不管警衛人員也好,或是我們的選務工作人員也好,大家通常會採取比較嚴謹的執法態度。因為民意高張,所以大家會比較嚴謹一點,避免因為執法而在現場發生跟民眾之間的紛爭,反而使得選舉的秩序遭受到破壞,所以會比較嚴謹一點。當然,這樣子的嚴謹是不是反而會被一般民眾以為他們好像是受到鼓勵,會不會有這種現象發生,這個我們也會檢討。針對這個問題,其實我們選務部門跟警察部門在選後,大家都有進行一些意見的溝通,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夠齊一法律的見解,能夠制式化的將整個取締的流程都做一些明確的規範。這部分的工作,我們目前在進行當中。
發言片段: 5
羅委員美玲:好,謝謝主委。也許真的就像主委剛才所提到的,選務人員也許因為謹慎,甚至我認為選務人員也許在某些方面,比如對法令的不瞭解,所以才會有我剛開始提到的所謂丈量的問題,究竟有沒有30公尺內外的問題?也許因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很明確的提到,就是主委所提到的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就是那個「內」,如果有喧嚷、干擾他人投票不投票的行為,經過制止還是繼續為之,就會被處以一年以下徒刑或是易科罰金等等,有類似這樣的罰則,所以選務人員一般就會因為這一條而去想有沒有在30公尺內外的問題。實際上在30公尺之外,我們還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跟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範,就是主委剛才所提的還是有罰則,那麼在30公尺之外這部分的權責是屬於誰的呢?選務人員有沒有這個權責還是警察?因為像那天的情況,雖然有民眾報警,可是警察到場之後就說要會同主任管理員,或是要會同主任監察員,讓他們告知民眾有沒有違法。以我們當下那時候發現的情況,如果警察從主任管理員那邊接收到的訊息這個沒有犯法,因為他是在30公尺以外,如果他的認知是這樣的話,那麼警察是不是可以拍拍屁股就離開了?因為那天早上民眾就發現很多類似這樣的違法情況,可是當時大家好像還沒有辦法釐清相關的權責,所以早上有很多人被縱放。對於他們這些違規行為,其實當場是可以把他們帶到警察局去問話,問他們的目的是什麼,可是一直到下午中選會發出一個聲明之後,南投的選委會才做處理,然後警察才知道原來在30公尺之外其實是有違法的。所以這種種都顯示出,不管是選務人員也好,警察也好,其實他們都需要再教育,對於這個部分本席要求我們應該要訂定一個SOP,在這一次我有盤點各縣市選委會針對這些違法行為有沒有一些SOP,我發現可以參考宜蘭選委會的作法,因為宜蘭選委會有一個「投開票所常見爭議行為態樣及處理程序簡表」,我沒有看到其他縣市選委會有這樣的表,可是我看到宜蘭選委會有一個這樣的簡表。所以我在這裡建請選委會跟檢警單位能夠一起做,我之前問過警政署署長,署長說他們會找中選會來討論,可是我不知道到目前為止有沒有做這方面的討論。現在已經4月了,明年大選很快就要到了,我們並不希望這些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發言片段: 6
李主任委員進勇:違法行為的態樣其實也不斷地在翻新,像監票這種行為也是在最近這兩三年才新發生的一個態樣,那我們必須要跟警察部門保持恆常性的觀念溝通跟實務執行的協調,我們一直都有在做這個工作,最近在南投補選之後,針對這次所發生的這個事件,我們有進行溝通,針對一些法令上的見解,我們也已經有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提供給警方作為執法的參考。至於執行的SOP這個部分,我們會讓它更明確一點,以避免爭議,因為在實際投開票的時候,我們的主任管理員裡裡外外都要顧到,所以他的任務也非常的繁重。
發言片段: 7
羅委員美玲:我們會擔心主任管理員有沒有政治立場,這也是我們很需要去了解的,所以我覺得訂定一個SOP有其必要性。主委,我想拜託選委會在二個月內擬定一個SOP,然後讓本席能夠看到這個程序表,有沒有辦法做到?
發言片段: 8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對這個部分大概還要再跟警政署共同協調。
發言片段: 9
羅委員美玲:好,謝謝主委。
發言片段: 10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發言片段: 11
主席(吳委員怡玎代):請陳委員琬惠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72
meet_id 聯席會議-10-7-36,15-2
speakers ["謝衣鳯","高嘉瑜","王美惠","湯蕙禎","李德維","曾銘宗","賴品妤","林思銘","王鴻薇","羅美玲","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賴香伶","吳怡玎","江永昌","黃世杰","鄭運鵬","林淑芬","邱顯智","王婉諭","劉建國","游毓蘭","楊瓊瓔","吳琪銘","莊瑞雄"]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3-04-19"]
gazette_id 1124302
agenda_lcidc_ids ["11243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高嘉瑜 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中 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 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孔文吉等17 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央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 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43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