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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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11時22分)謝謝主席。主委,很多人都問到基隆護海公投這件事情,請教一下,之前提出護海公投是在去年6月1日,對不對?那時候也獲得市民的連署,但是因為當時的市長,也就是現在的內政部長,他認為無法判定這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所以請行政院認定;現在因為行政院認定了,所以你們現在覺得這不是地方自治事項,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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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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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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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請教一下有關地方舉辦公投,依照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必須請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嗎?還是有疑慮的時候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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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條文規定是有疑慮的時候,因為地方政府沒有辦法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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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本席想請教一下,假設一樣的團體、一樣的訴求,但是改變公投的內文,中選會可不可以阻擋?我們不報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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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不是擋不擋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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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中選會有沒有辦法用同樣的理由拒絕舉行地方公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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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辦理公投是我們的業務,至於辦理的標準就是要合法,只要合法,我們就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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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本席現在就是請教你,就法律層面來說,這部分你一定比本席專業,假如民間團體提出另外一項公投,訴求一模一樣,但是地方政府認為完全沒有疑慮,所以不需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就把案子送到中選會,中選會可不可以同樣以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的理由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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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第一個,我必須向委員報告,這不是中選會認定它合不合法,要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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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本席知道,你們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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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而是這個事件的本身到底合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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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主委,你剛才說了,中選會之所以不受理,是因為行政院認定它非屬地方自治事項,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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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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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本席的意思是說,如果重新來過,一個新的公投連署案,同樣的事情、類似的內容,可能做一些文字上的修改,但是現在的基隆市政府覺得毫無疑慮,這就是地方自治事項,也不打算請行政院認定,你們可不可以同樣以它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為理由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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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一個假設啦!但是我願意向委員報告,也是我個人的小小心得和各位分享。不管是現在的案子,或是提另外一個案子,這個事件本身是一樣的,因為委員的前提是這樣,而這個案子到底屬於中央或地方的權責?地方政府認為有疑義就可以申請認定,如果地方政府認為沒有疑義,讓案子繼續走下去,但這個案子的疑義並不會因此就完全消除啦!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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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如果這是一個新的案子,你們怎麼認定這是一模一樣的案子?只要裡面的內容稍做修改,你們怎麼認定它和之前的案子一樣,而且符合之前行政院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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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不會逕自認定。但是在法制上,它必須得到澄清,也就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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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誰來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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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行政院所屬的相關部會也會關心這個案子,因為這個案子要進行地方性的公投,如果他們認為有疑義,或者地方這個公投案有違背憲法、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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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對不起,這是哪一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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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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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主動提出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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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們可以主動請行政院認定,並為必要的處置,這個必要的處置包括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執行,中央部會有這個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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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好哇!說來說去就是你們都還是可以擋下來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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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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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再來,其實剛才也有問到保證金的問題,請問一下,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是什麼時候?日期公告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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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日期還沒有公告,因為選舉公告還沒有發布,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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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請教一下,關於保證金,你們剛才說了,連討論都還沒有進行,但是至少要給我們一個時程吧?請你們訂一個公告保證金的時間,讓我們知道之後的時程要怎麼安排,不然我們怎麼知道流程如何?畢竟我們還是要保障經濟弱勢的參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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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這牽涉到公民參政的部分,當然,正式公告會是在選舉公告發布的時候,但是之前就會先進行討論,如果委員會有決議的話,我們會提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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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主委,這些你剛才都回答過,本席只要求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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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提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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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不是的,本席要一個確定的日期,我們當然知道你們會提早,但是提早一天也算是提早,提早12小時或一個月也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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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委員會的議程還沒有排定,所以我還不知道是這個月或是下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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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你可以粗估。你都不能保證一個時間嗎?例如哪一天之前可以公告保證金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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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最晚在7月之前應該就會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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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好的。7月初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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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7月的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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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7月底以前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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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正式的,但我們會發布消息,因為正式的公告是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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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7月底以前會發布消息,確定保證金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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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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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好的,謝謝。關於公民投票權降到十八歲這件事情,憲法的公投沒有通過,可是本席想請教一下,依憲法來看它是保障年滿二十歲的部分,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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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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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請問一下,如果我們修改公職人員選罷法和公民投票法,直接降到十八歲,可以嗎?這樣會和憲法牴觸嗎?還是說憲法是保障二十歲以上要有投票權,並沒有說二十歲以下不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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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媒體上有一些人發表意見,認為降到十八歲只要透過修法就可以完成,但是這種意見也碰到很多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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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主委,對於法律你比本席還懂,所以以法來說到底可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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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我們現在的認知,還是必須透過修憲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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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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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這是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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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保障二十歲以上的參政權,不表示剝奪二十歲以下的參政權,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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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在語意上做這樣的解釋是有一點詭異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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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老實說,本席提出這個問題的用意很簡單啦!因為本席不希望這個部分最後又變成選舉的操弄,所以本席覺得只要立法院有共識,很多事情可以在立法院處理的就在立法院處理,不需要讓它變成選舉操弄的手段,所以本席才會問你到底可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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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在中選會權責上,如果立法院成立這個案子,然後交給我們,我們就依法辦理複決公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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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本席不是說公投,而是直接修改選罷法。所以你覺得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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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方面我不是專家,但是目前就我們的看法還是認為應該要透過修憲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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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好的,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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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我們依先前的宣告,現在休息。 |
休息(11時30分) |
繼續開會(11時4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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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黃委員世杰代):現在繼續開會。本席先說明,剛才有洽詢召委謝衣鳯,會議由本席代理主持,她也同意了,所以我們就繼續開會。先處理會議時間,今天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繼續進行至議程結束為止。 |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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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7-36,15-2 |
speakers | ["謝衣鳯","高嘉瑜","王美惠","湯蕙禎","李德維","曾銘宗","賴品妤","林思銘","王鴻薇","羅美玲","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賴香伶","吳怡玎","江永昌","黃世杰","鄭運鵬","林淑芬","邱顯智","王婉諭","劉建國","游毓蘭","楊瓊瓔","吳琪銘","莊瑞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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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4-19"] |
gazette_id | 11243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43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高嘉瑜 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中 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 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孔文吉等17 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央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 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3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