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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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2時26分)謝謝主席。今天很多委員都談到登記為候選人繳納保證金的問題,我們也看到直轄市市長登記保證金從200萬元變成150萬元,但是就選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講的,繳納保證金的立法意旨是為了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為候選人,為了使參選人不任意登記為候選人,以節省社會資源和國家公帑,並維護公平原則。白話文的意思是,有繳保證金的這個門檻,就是不要讓每個人可以輕易來參加、來鬧!但我要說的是,難道有這個門檻以後,出得起這個保證金的人就不會輕率的來鬧嗎?這個門檻到底對誰是門檻?對大黨或是對有錢的參選人來講,這個很簡單,不算是門檻!但是對小黨、參選的平民、年輕人來講,直轄市議員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或縣市議員候選人保證金12萬元來講,可能是他全部的身家財產也達不到。根據yes123求職網2021年的調查,39歲以下勞工個人名下的總存款金額創新低,你知道2021年平均存款是多少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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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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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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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猜猜看!是13.3萬元!等於40歲以下者,個人名下存款平均只有13.3萬元;其中存款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勞工僅占1.4%;有多少人的存款是零?前一陣子也有新聞提到,就2021年來看是19.1%,也就是將近五分之一39歲將近40歲以下的人存款是零!所以一個39歲的年輕人要出來競選市議員,幾乎得要拿出全部的家當、全部的存款,只為了滿足這個參政的門檻。 |
本席現在要請教主委,根據瑞典民主及選舉研究機構調查指出,173個受調查的國家裡面,有幾個國家需要繳交保證金或登記費制度的,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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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方面的數據,我沒有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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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73個國家只有20個國家需要繳納保證金或登記費制度,臺灣是其中一個,而且保證金的金額是20個裡面數一數二高的。以首都市長保證金的登記費為例,當然有匯率的差別,有人把它換算成新臺幣,監察院報告也有相關資料,臺北市市長登記為參選人的保證金要150萬元,你覺得首爾市市長登記保證金要多少錢?是115萬元;要登記東京都知事的保證金是57萬元;倫敦是38萬元;阿姆斯特丹是8,000元;威靈頓是4,000元;柏林市長登記保證金被宣判違憲;加拿大公職人員選舉原先要求需要繳納1,000元加幣,大概是臺幣2萬2,000元,這個規定在2017年被法院認定選舉保證金會妨礙人民擔任候選人的權利,也被宣告為違憲。所以這173個國家裡面,有20個國家需要繳交保證金,而臺灣的保證金在這20個國家又是裡面數一數二的高;它的立法意旨是不要大家都來鬧,不要把參選拿來玩,希望讓行政成本控制在一個範圍內。 |
問題是可以維持選舉品質的規定很多,以臺灣為例,除了保證金制度外,比如參選議員要23歲以上;直轄市市長、縣市長要30歲以上;鄉鎮市長要滿26歲,我們還有很多規定。像美國加州的方法就是需要提出足夠的連署人人數才能參選,也就是匡定你需要有相當的民意基礎才能來參選,而這一種方式相較於繳納保證金,其實更有民意基礎,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它也可以防止輕率參選、維持選舉品質,又不會對有民意基礎但沒有錢的年輕人、平民或小黨變成一種阻礙。 |
你們一直說舉辦過公聽會,公聽會討論完了結果就只調降了一個,將直轄市、首都市長的保證金從200萬元變成150萬元。那你們有沒有討論過,也許可以依民意基礎的方式取代保證金制度,像美國加州的那種方式─電子連署,有沒有這種可能性?或是你們有沒有想過其他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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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用連署的方式來取得候選人的資格,這個在臺灣的選舉史上是有過、曾經辦理過,就是─開始實施地方自治的時候,後來也因為諸多因素被取消了。最近這段時間大家討論到保證金的問題時,用連署的方式又被再次提起,對於這個部分目前還需要凝聚更多的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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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意思是172個國家中只剩下20個國家有實施保證金制度,而且我們還是數一數二的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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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國外的這個制度當然也值得我們來做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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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知道這個東西涉及到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關於這個金額是怎麼訂出來的,大家也一直問,在這次的討論裡面,你們針對保證金標準的審議機制是什麼?為什麼直轄市市長的競選經費可以到5,000萬元,縣市長可以到3,000萬元;一樣參選縣市長,可是在保證金的部分,一個要200萬元,一個只要20萬元,為什麼差異這麼大?還是以基本工資,或是該公職職位的薪資,或固定競選的經費為計算基礎?你們對保證金制度的計算標準和審議的機制到底是什麼?是因為行政成本比較高?還是你們就像在菜市場喊價,這個太高了,就把200變成150?究竟有沒有合理的計算基礎?對於各級公職人員歷次選舉的保證金到底是怎麼討論出來?把200萬元變成150萬元,你們是怎麼用什麼樣的標準在審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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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關保證金標準的訂定有它的歷史背景及社會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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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但是你們在調降的時候是怎麼計算出150,而不是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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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它已經是擺在那個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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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問題是,你們為什麼從200調降至150,而不是100或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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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這是一個趨勢的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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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是問你們用什麼行政成本的概念,或者是從競選經費的概念?你們意旨是不要讓任何想參選的人都變成候選人,你們訂這個數字是怎麼樣產生出來的?主委,老實說這像是就地喊價!如果不是的話,你們就告訴我這是怎麼算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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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還是回應這個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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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啊!你們怎麼算出是150?要不要再重新調降?本席剛剛唸的那幾個首都,人家的保證金也就幾萬元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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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並不是到這裡就不再做這方面的檢討,保證金的問題的確是可以被關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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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保證金是一回事,我現在要講沒收保證金的制度是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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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參與選舉總是有一定的社會或是國家資源的投入,我們希望它是一個有效的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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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請問是以選舉總人數的10%還是要以投票的得票率來計算?這個等於是變相處罰落選者,如果得票數低於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的10%就不退回了,但是這對於青年參政或小黨的生存發展空間影響很大,大多數的大黨都可以領回保證金、可以拿到選舉的經費,而外國設的保證金可以領回的標準,通常也是以實際得票率為準,而不是以選舉人總數的10%為準,我們可以領回保證金的門檻相當相當高!如果用意是提高成本、不要讓人家隨便來鬧的話,那這個保證金發還與否,應該取決於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有沒有違反選罷法的規定,而不是只看得票數的多寡,這也有侵害人民公平參政權利之虞,所以保證金的沒入是相對失去正當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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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在選罷法這一次修正裡面好像有一些修正的調整,這部分我們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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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我再問你,第10屆、第9屆或第8屆立委候選人保證金不予發還的比例有多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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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剛剛有委員提供這方面的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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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第8屆、第9屆、第10屆平均有七成不予發還,因為是單一選區,只有一個人當選,所以用選舉人總數的10%為準,那大家的保證金都沒有辦法發還了。雖然我們是當選人,不過我們要說,事實上外國都還是以個人的得票率多少來計算,對不對?單一選區的只有選出一個,再怎麼說落選者也沒有辦法拿到選舉人總數的10%,這種狀況以六都來講的話,之前六都市長選舉的保證是200萬元,有25個人參選,其中有12個人保證金被沒收,沒收率達到48%,這是單一選區只選出一個人的;而縣市長選舉保證金被沒收的比例是47%。我剛剛提到2018年九合一選舉沒收的選舉保證金達到一億四千多萬元,一共有1,568位候選人的保證金都被中選會沒收,然後立委候選人保證金被沒收後不予發還的比例,從第8屆到第10屆平均起來有七成都被沒收了。 |
關於被選舉人保證金的制度,你說是為了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成為候選人,那麼收取保證金就不是為了補貼行政成本或使用者付費,畢竟選舉不是參選那幾個人個人的事情,不管是九合一選舉、立委選舉或總統選舉,收保證金絕對不是為了行政成本,因為不是這幾個參選人個人的事情,也不是使用者付費!那麼訂定相關費用、保證金收費的基礎要怎麼算?怎麼樣收取才合理?其實也要處理。 |
雖然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指出連署保證金不違憲,但是裡面有講說,關於被選舉權行使的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和政治發展情形適時檢討,應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精神,所以監察院今年1月的監察報告指出,現行選舉保證金發還門檻過高,造成小黨和獨立候選人反而補貼選務經費的現象未盡公平,所以不管是收取或沒收的這些制度和問題,都攸關人民參政的基本權利,主委,其實應該可以再討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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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適時檢討的部分我們一直會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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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因為事實上這個保證金制度也沒有辦法杜絕鬧事,有錢想要鬧的人也很多,甚至有人登記為候選人,想要藉此打全國性的或是新北市內的廣告、行銷,做為一個律師去登記參選,可以參加辯論、可以打開知名度,對有錢的人來講,其實太簡單了,保證金制度可以防止他隨便成為候選人嗎?沒有辦法。可是真的擋到一般的年輕人、小黨候選人、平民參選,針對這部分拜託主委多費點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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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應該的。我們會適時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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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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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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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7-36,15-2 |
speakers | ["謝衣鳯","高嘉瑜","王美惠","湯蕙禎","李德維","曾銘宗","賴品妤","林思銘","王鴻薇","羅美玲","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賴香伶","吳怡玎","江永昌","黃世杰","鄭運鵬","林淑芬","邱顯智","王婉諭","劉建國","游毓蘭","楊瓊瓔","吳琪銘","莊瑞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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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4-19"] |
gazette_id | 11243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43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高嘉瑜 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中 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 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孔文吉等17 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央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 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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